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是一名基层村干部,在参与当地征迁款领取的相关流程后,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公诉方提出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时,当事人处于羁押状态,期间突发严重眼疾,一只眼睛已经失明,另一只眼睛也存在极高的失明风险。家属多次向相关单位申请取保候审,始终没有获得批准。仅从办案机关最初掌握的材料来看,涉案征迁款疑似通过不符合规定的方式领取,当事人因参与组织村民开展相关流程,被直接认定为共同诈骗犯罪的参与人员。
案件推进过程中,围绕事实的定性出现了明显分歧。控方坚持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认为当事人参与组织村民的行为,属于共同诈骗的客观行为范畴,应当按照诈骗罪的共犯处理,结合在案证据给出了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但围绕这一认定,核心的事实疑问始终没有得到合理解答,这些疑问恰恰指向定性的核心争议点:征迁方案的实际设计者是谁,涉案征迁款的主要利益最终归属哪一方,当事人作为基层执行者,是否明知相关款项的领取没有合法依据,是否具备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目的。更关键的是,当事人仅仅是按照上级安排开展传话、组织村民的基层执行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具备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同时在案的同案领导与村民的证言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不同证据之间的矛盾十分明显。
此时辩护层面还面临一层现实困境:如果全程坚持无罪辩护,案件的审理周期可能进一步延长,当事人的眼部病情会持续恶化,很可能错过最佳治疗窗口,最终导致双眼完全失明的不可逆结果;但如果直接选择认罪认罚,又等于认可了诈骗罪的定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也不符合在案证据呈现的实际事实。两种选择都有明显的风险,定性如何认定,直接决定了后续适用的法律规则、举证的核心方向,也直接影响当事人最终的处理结果,甚至关系到当事人的身体健康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天津刑事律师代号菊律师结合自身此前在人民检察院担任公诉科科长期间积累的办案经验,站在公诉方的视角重新梳理全案证据链条,精准预判控方证据体系中存在的漏洞,从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切入,围绕主观认知、客观行为、利益归属三个核心维度拆解控方的指控逻辑。团队依托多名具备公检法任职背景的成员组成的协作模式,逐份比对在案的全部证言材料,把分散在不同卷宗里的证言矛盾点逐一梳理出来,搭建起完整的辩护证据脉络,打破了普通刑事辩护仅从辩方视角出发的固有局限。
庭审过程中,辩护团队依法申请关键同案人员出庭,通过交叉发问和当庭对质的方式,将纸质证言中没有完全显现的矛盾点直接呈现在法庭上,原本看似完整的控方证据体系出现明显松动,直接动摇了公诉方此前坚持的指控逻辑。随后公诉方变更起诉书内容,调整了指控的罪名,原本提出的四年有期徒刑实刑的量刑建议基础被彻底打破。在控方调整起诉罪名之后,代号菊律师结合案件当下的进展,敏锐捕捉到案件存在争取缓刑的现实空间,及时与家属沟通调整后续的辩护策略,把辩护重点从之前的无罪定性辩护切换为更贴合当下实际的罪轻辩护方向,既没有违背案件基本事实,也兼顾了当事人亟待出狱接受治疗的现实需求。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代号菊律师,将此前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开大学两所法学院积累的扎实理论功底,融入案件的每一处细节核查中,没有脱离在案证据空泛提出辩护意见。法院经全面审理全案证据,充分采纳了辩护方提出的相关意见,最终对当事人宣告缓刑。当事人随后顺利获释,第一时间进入医院接受针对性的眼部治疗,避免了健康状况进一步恶化。
这起案件的核心推进逻辑,始终围绕定性的调整展开:最初控方坚持的诈骗罪定性,对应的是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当事人持续处于羁押状态,既不符合案件的全部客观事实,也直接阻碍当事人及时就医;随着法庭审理过程中证据矛盾的充分暴露,控方调整指控的罪名,原有量刑建议的基础不复存在,后续的程序走向也随之改变。最终法院的认定结果,既回应了在案证据存在的全部疑问,也让当事人的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实际人文关怀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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