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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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主要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果是成年被监护人的,还需要提供成年被监护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一般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都是指定监护人的,若是当事人不服从指定,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一、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的亲属关系证明;

2、如果是成年被监护人的,还需要提供成年被监护人无行为能力的证明;

3、为了争取监护权,还需要收集自己具备监护能力的证据;

4、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如已经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本;

5、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本。

二、法律规范之中关于指定监护人的规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未成年的父母都死亡后,未成年的(外)祖父母、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兄姐可以担任其监护人,若是此时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那么可以书写诉状提交给法院,在该诉状之中,需要明确指出希望法院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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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申请书应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申请书”或“指定监护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等基本情况。如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申请人如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申请人写单位名称、地址。提行写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被申请人即被监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等。
(3)申请事项。申请人民确定某某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4)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申请书的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指定监护人的重要根据。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的经济、家庭、身体情况等。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监护人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理由,同时援引相关的法律及政策规定。
(5)诉状所递交的人民名称。可以这样写:“为此,特向你院提起申请,请依法裁判!此致某某人民”。
(6)申请人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申请书的年月日。
(7)附项。应依次写明本申请书副本的份数;书证、物证的名称、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一般情况下人民有相关的模板,当事人可以参照模板根据实际情况书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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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证明材料有哪些?
法定的监护人是不需要再次进行证明的,如果说是近亲属作为这个监护人的话就只需要提供这个户口本就可以了。一般情况下这个未成年的孩子监护人都是自己的父母,这个时候是不需要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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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指定监护人申请书应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人: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县人,无业,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赵,男,汉族,年月日生,云南省市人,身份证号。因患精神病现在州二院住院治疗。
请求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人担任赵的监护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嫂子和小叔关系,被申请人赵长期患精神病,生活无法自理,原来有其父母及大哥、大嫂共同照看,后来,其父母先后去世,自1995年7月9日起,赵由大哥和大嫂照看。2010年12月9日大哥去世。至此,赵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被监护人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为保护被监护人赵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申请人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的监护人,特向市镇银苍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请贵社区同意。理由如下:
一、被监护人赵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明确监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赵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急需明确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赵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申请人杨申请担任赵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杨作为赵“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的监护人。
申请人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的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履行监护职责。
四、申请人杨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1、从户口簿可以看出,户口簿登记的家庭成员一共五人,即公公、婆婆、小叔赵、申请人和丈夫。没有妻儿的赵长期患精神病,期间都是全家四人共同照顾,共同监护。
2、申请人的丈夫赵去世后第4天,即2010年12月13日,为加强对“五类”病人的监护管理,社区居委会指定我作为赵利全的监护人并与我签订了镇森林防火期“五类”病人监护责任书,居委会指定上诉人为监护人符合民法通则第17条第(五)项的规定,也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
3、申请人手里掌握管理的镇森林防火期“五类”病人监护责任书、镇银苍社区“证明”、赵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生活费单据、家庭户口本、赵的各类身份证件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在精神病人赵父母去世、无子女无配偶的情况下,作为其嫂子的申请人杨即为赵的实际监护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监护人赵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赵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杨作为赵“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现自愿担任赵的监护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申请,恳请社区居委会予以同意为盼。
市社区居委会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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