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