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志晶律师接手这个阶段的代理工作之后,没有直接开始整理证据清单,而是先把整个案件里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拆解开来。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关系项下的争议,所有的诉求都建立在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所有关于工资发放、加班报酬、劳动关系解除的主张,都不能脱离劳动法律体系下的专门规则来判断。很多这类案件之所以在事实认定上出现偏差,往往是因为把不同性质的报酬主张混在了一起,没有区分开正常工作时间的欠付工资、休息日加班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报酬各自对应的事实要件和举证规则,直接把所有材料堆在一起提交,反而让核心事实被零散的信息覆盖。锡林郭勒盟劳动争议律师温志晶律师梳理完法律关系之后,很快把整个案件的争议点归拢成了三个互不交叉的核心部分:双方最初约定的月工资标准到底是多少,劳动关系的实际解除时间节点在哪,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应该由哪一方承担。
确定了三个核心争议之后,温志晶律师没有立刻着手准备全部上诉材料,而是先找整个案件里最容易形成突破的切入点。他翻遍了此前所有的程序材料,发现在劳动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里,某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经明确自认过当事人存在加班的相关事实,这份记录是在没有后续额外质证矛盾的前提下形成的,证明力很强。而按照现行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个已经固定在仲裁庭审笔录里的自认内容,刚好可以直接衔接上这条举证规则,不需要当事人再额外补充很难获取的加班原始证据。确定这个切入点之后,温志晶律师安排的工作顺序也做了明确划分:先把这份仲裁庭审笔录作为核心证据单独梳理出来,再围绕工资标准的约定细节,把当事人和公司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电话录音逐一对应到每个月的工资发放节点上,核对出公司实际欠发的工资差额,最后再把一审阶段已经提交过的考勤表等材料,重新和仲裁阶段的自认内容做对应,搭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
推进二审程序的过程中,也遇到了需要调整应对思路的细节。某实业公司在二审阶段推翻了仲裁阶段的部分陈述,试图否认此前自认的加班事实,还拿出了一份新整理的未显示任何加班记录的考勤表,主张自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不需要再支付加班费。面对这个变化,温志晶律师没有直接和对方就考勤表的真实性逐一质证,而是先把仲裁庭审笔录里的自认内容明确提交给法庭,指出对方在仲裁阶段已经认可过加班事实,现在拿出的新考勤表没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也没有其他原始打卡记录作为支撑,不能推翻此前已经自认的事实。同时结合劳动争议的相关裁判规则,说明用人单位本身就有义务留存至少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和考勤记录,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不能用事后单方整理的材料来规避自己应尽的举证义务。整个庭审的举证、质证环节,温志晶律师始终围绕此前梳理出来的三个核心争议点展开,没有被对方提出的零散抗辩内容带偏,把每一份证据对应的证明目的,都和三个核心争议点逐一挂钩,让法庭能够清晰看到每一项事实主张对应的依据。
锡林郭勒盟温志晶律师提交的全部意见和证据,最终被法院全面纳入了核查范围。法院结合在案的电话录音、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仲裁庭审笔录等多份材料,逐一核对了案件的全部事实,最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内容里首先维持了一审判决中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的相关判项,同时对一审阶段计算有误的工资部分予以纠正,直接改判某实业公司向当事人补发欠付的工资、休息日加班费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判决理由里明确写明,某实业公司在仲裁阶段已经自认当事人存在加班事实,且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考勤证据来推翻此前的自认,理应依法向当事人支付对应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没有依赖额外的特殊资源,全程都是从已有的现有材料里梳理出核心脉络,严格贴合本地司法实践里的裁判规则,把看起来零散的事实点通过法律逻辑串联成完整的事实链条,最终推动案件结果朝着符合客观事实的方向调整,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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