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遂宁本地做混凝土供应的企业A,就曾遇到这样的麻烦。2022年,企业A通过中间人牵线,向某工程站点供应混凝土,全程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所有供货安排、价格约定都靠口头沟通。供货结束后双方在2023年年初完成了总货款核算,确认总金额为五十五万九千八百二十元,后续付款方先后转来二十四万元,剩下三十二万元货款迟迟没有下文。多次催讨无果后,企业A才发现自己根本没法说清这笔钱到底该找谁要——此前的付款记录是从企业B的账户转出,但对接供货的人员又说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和企业B只是挂靠关系,两方互相推托,这笔拖欠近一年的货款始终没有着落。
企业A最终选定遂宁黄仲彬律师作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处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接手案件后,遂宁黄仲彬律师第一时间对企业A手中留存的全部材料逐一核对梳理,发现手中只有零散的送货签收单据、一份手写的结算单,没有直接能证明和被告任何一方签过买卖合同的书面凭证,此前原告原本打算直接起诉企业B,认为付款账户的所属公司就是交易的相对方。但梳理证据链条的过程中,所有送货记录的对接人、签字对账的人员都和企业B的公开备案信息没有关联,反而指向了自然人LSM。顺着这些线索进一步核实,才发现案涉工程本身是由案外人借用企业B的资质承建,LSM是这个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此前两笔货款从企业B账户转出,也只是企业B受LSM的委托代为支付,企业B本身并没有参与混凝土采购的协商和对接过程。
遂宁劳务欠款律师黄仲彬律师结合核实到的全部信息,重新调整了诉讼思路。考虑到如果执意要求企业B承担付款责任,现有的证据既没法证明双方直接达成了买卖合意,也没法形成表见代理的完整链条,很可能被法院驳回诉求,反而会拉长维权的周期,增加后续的举证难度。于是代理团队和委托人沟通后当庭调整了诉讼请求,不再坚持要求企业B单独承担全部付款责任,转而主张由实际施工人LSM承担直接付款义务,同时要求企业B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点也结合结算单签署后的合理宽限期进行明确,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1月9日计算到所有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同时明确要求案件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都由被告方承担。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企业B当庭提交了答辩意见,明确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和原告方达成过混凝土采购的约定,项目存在内部承包安排,此前的两笔付款完全是受实际施工人委托代付,本身根本不是买卖合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应当承担任何付款义务。而被追加为共同被告的LSM则当庭认可了全部欠款事实,表明自己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确实下过采购指令收到了全部混凝土,也愿意承担剩余货款的还款责任。
庭审过程中,遂宁黄仲彬律师逐一出示了供货单、对账结算凭证、此前的付款流水记录等全部在案证据,完整还原了供货、对账、欠付货款的全流程事实,证明双方的买卖交易真实存在,欠付的三十二万元货款金额准确无误。合议庭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审理查明,案涉项目确实是由案外人借用企业B的资质承建,LSM作为实际施工人,通过中间人向原告采购混凝土,现场的工作人员完成了全部供货对账确认,企业B仅受LSM的委托代为支付过两笔货款,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企业B是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也没法证明本次交易构成对企业B的表见代理。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告和LSM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LSM在结算后逾期未付清剩余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限期向原告支付全部三十二万元欠付货款,同时按照原告主张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还要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起案件的处理过程,恰好戳中了本地不少建材供应从业者常踩的坑:很多人做工程配套供货的时候,总觉得大家都是熟人,签正式合同太见外,连口头约定的内容都没落实成白纸黑字,送货单的签收人也没明确身份,一旦后续出现款项拖欠,首先就连谁是合同的相对方都说不清楚,想要维权根本找不到准确的追责对象。不少供应方一开始执着于起诉有资质的大公司,认为对方有支付能力,但如果没有完整的证据支撑双方的交易关系,反而可能面临诉求不被支持的风险。遂宁黄仲彬律师依托在遂宁本地深耕实务积累的经验,没有沿着委托人最初的思路硬走,反而通过梳理全部零碎证据找准了实际承担交易权责的主体,及时调整诉讼主张,最终让委托人的全部货款和对应利息的诉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避免了因为证据链条瑕疵导致的维权空转,让原本没有书面合同支撑的赊销交易权益,通过司法程序得到了完整的确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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