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名字写错读音一样影响借条的效力吗?
1、借条名字写错读音一样一般不会影响借条的效力,如果只是名字出错,则双方可以重新签借条,甚至无需重新签订,只需要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并重新签名,打上手指印或者盖章,即可作为有效的正确的借条使用。
2、若是在还款期限才发现名字有误的,债务人不还钱,那么可以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做文字鉴定,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率、故意错写名字,意欲侵吞,涉嫌诈骗犯罪。
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1)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 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二、法院审理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之中,债务纠纷是比较常见的,故此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将自己的钱借出去之前,首先可以核实一下借款的一方是否有经济偿还能力,其次需要侧面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如何,然后再决定是否借钱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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