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会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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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中关于听证的规定是,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该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应该在行政机关告知以后的三天之内提出,参加听证的时候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听证会的时间由行政机关确定。
行政处罚听证会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听证会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特征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二)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三)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以后不再犯;

(四)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一般的行政处罚不能要求听证,即便对行政处罚有争议,也只能申请复议,但像是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这都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如果行政单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那行政处罚程序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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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br/>(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行使要求听证权。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br/>(3)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听证的准备阶段和听证的举行阶段。<br/>1)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br/>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此,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听证公告”,载明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参加听证和群众旁听。<br/>2)听证的举行阶段。举行听证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br/>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当事人阅读听证笔录或者由书记员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br/>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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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对环保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行政复议过程中听证程序和制度是什么?
[律师回复] <br/>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br/>二、宣布听证纪律:<br/>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br/>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br/>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br/>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br/>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br/>6、关闭通信工具。<br/>(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br/>听证主持人:<br/>一、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br/>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br/>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br/>(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br/>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br/>2、可以委托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br/>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br/>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br/>.<br/>(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br/>1、遵守听证纪律;<br/>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br/>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br/>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br/>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br/>五、听证顺序<br/>第一阶段:<br/>1、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br/>2、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br/>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br/>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br/>第三阶段:辩论(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br/>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br/>六、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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