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妨害公务如何不予批捕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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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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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嫌妨害公务罪不予批捕的情形是没有逮捕的必要性,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要求的证据条件,犯罪嫌疑人是孕妇或者犯罪嫌疑人需要哺乳婴儿,在这些情形中人民检察院都不会批捕的,如果妨碍公务不构成犯罪,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涉嫌妨害公务如何不予批捕

一、涉嫌妨害公务如何不予批捕?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妨碍公务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才有可能会被批捕,如果符合批捕的条件,检察院是一定会批捕的。批捕与否也不是受害人单方可以决定的,但只要已经构成了犯罪,没有批捕不代表就不能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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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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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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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不批捕会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如果案件没有立案侦查,可以在预审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不予立案,这样经过调解可以直接放人。如果已经立案侦查,则公安机关针对刑事案件,经过侦查认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撤销案件,不移送检察院。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我的补充::09
1,关于公安机关撤案的问题。预审阶段是在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之前,也就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的一个阶段,如果在预审阶段就可以和受害人达成和解意见,且情节轻微的,可以直接放人。但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现在已经被刑事拘留了,公安机关肯定已经立案,所以想通过预审解决问题不可能了,只能对受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情节轻微申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才能不会进入到检察院程序。相关法律规定如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我的补充::17
2,关于本案进展的判断。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要想让本案结束在公安机关这个程序上基本不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来说,这是一个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类犯罪,所以对于受害人进行赔偿和和解并不是法定从轻的情节,而是一个酌定情节,并不会因此就认定你情节轻微不够成犯罪,因为寻衅滋事本身就已经危害到整个社会的安全了,而不是某个人,对于某个人的赔偿对整体罪行减轻没有实质意义。另外,对于你提到的没有实际动手没有造成轻伤和重伤对于寻衅滋事这个罪名更不是一个法定从轻的情节,如果动手且造成轻伤或重伤就是故意伤害罪了,会有更重的量刑,没有动手没有造成伤害所以才定寻衅滋事罪。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这个案子肯定会到检察院审查的,因为法律规定对于这个罪名是毕竟程序,不太可能在公安机关就结束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对于最高院出具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基于上述规定你可以看出,积极赔偿的,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处罚,这样的规定就是酌定情节,而不是法定情节,而即便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也必须由检察院来决定不或者由来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公安机关说了不算,所以本案不可能在公安机关就结束掉。我的补充::19
3,建议。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虽然你没有动手也没有实际造成什么严重结果,但行为本身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涉嫌寻衅滋事刑事犯罪的,要求公安机关认定情节轻微不够成犯罪基本没有希望,你现在只能基于积极赔偿的事实,申请从轻处罚。当然,目前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先把人捞出来再走下一步程序。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还要看案件详情、证据情况及法官判决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以作最好处理。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追加提问,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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