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音乐作品著作权被侵权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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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音乐作品著作权被侵权首先是需要收集证明对方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证据,且需要证明对方的齐全行为,与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有直接的关系,若是不能满足这些条件,被侵权者很有可能并不能向自己认为的侵权者主张赔偿。
个人音乐作品著作权被侵权怎么办?

一、个人音乐作品著作权被侵权怎么办?

发生音乐著作权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著作权纠纷;

(二)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版权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

(三)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诉讼: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投诉:当事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为避免音乐作品权属纠纷,创作过程中,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创作完成后及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如果发生纠纷,寻求有关部门帮助,积极维权。

二、个人音乐作品著作权如何登记

1、填写申请表: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

2、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3、缴纳申请费: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5、补正程序: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补正仍不符合登记办法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获得登记证书:经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如到登记受理大厅领取证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持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证书,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如音乐作品登记证书需邮递的,请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虽然对于音乐等类型的作品,是可以从作品完成时起,就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但是若是不办理著作权的登记手续,其他大多数的人,并不知道自己享有著作权,故此若是发生了音乐著作权的使用纠纷后,还需要拿出相关材料证明自己就是著作权人,这样无疑是增加解决纠纷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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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8、未经著作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10、其他健儿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影制品,或者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影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影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影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影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资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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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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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8、未经著作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10、其他健儿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影制品,或者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影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影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影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影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资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要了解是否侵权应该先知道音乐作品包括什么著作权
[律师回复] 总体上讲,音乐作品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
(一)著作权创作音乐作品的人是著作权人,包括词作者和曲作者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音乐作品一旦创作出来,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不论是否已经发表;作者享有决定是否发表的权利
3、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4、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5、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6、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7、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8、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9、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0、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二)邻接权邻接权的字面意思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实质上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的获得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对音乐作品来说,邻接权人主要包括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在音乐网络传播风靡的背景下,还应加上网络信息传播者
二、添加背景音乐主要涉及表演权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前者是指表演者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演唱歌曲等;后者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商场、酒店、飞机、列车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等具体而言,拍摄视频后添加了背景音乐,属于机械表演的范畴按照法律的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也就是说添加背景音乐以后的视频,公开发布等都是免费的,则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有收费,或者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则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8、未经著作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10、其他健儿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影制品,或者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影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影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影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影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资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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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音乐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国家出台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受保护的范围,其中音乐作品就是在这个范围之内的,具体情况下还对其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进行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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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经常在节目上看到一些歌手在翻唱别的歌手的音乐作品,他们这样是法定许可的吗,请问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是多久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是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
  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合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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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免费下载音乐作品侵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各国的著作权法一般都规定,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未经作者的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和传播该音乐作品,否则就会构成侵权。部分网站把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放在公开位置,允许网民自由下载,这无疑是一种非法传播行为。由于大量网民可以免费地获得该音乐作品,这使音乐作者失去了大量的潜在市场,在创作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和劳动无法得到应有的报偿。大部分提供“免费下载”服务的网站都表示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我们并没有通过这种行为获利。这种抗辩理由能够成立吗学者认为,不应当以“是否获利”为标准来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因为,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权只要符合三个要素: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从司法实践来看,国内外都没有“未获利就不构成侵权”的判例。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未经许可免费下载他人的版权作品是构成侵权的。
三、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根据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是音乐作品,音乐作品的概念在《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卷)中被描述为“凭借声波振动而存在,在时间中表现,通过人类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的艺术门类,是人类创造的诸多的文化现象之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中也对音乐作品下了定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为音乐作品规定为“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那么,我们在认定保护音乐著作权的对象时,就应该注意到它的特征,如它是时间的艺术、听觉的艺术、流动的艺术,它是构成音乐形象的物质材料,它是必须通过演唱或演奏才能为听众所感受而产生艺术效果的。对于一些不能产生艺术效果的震动不规律的包括噪音在内的乐音,即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实践中,音乐作品常和影视作品一起出现,并伴随着视听作品的传播而有被侵权的现象,如近些年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卡拉OK版权费争议就存在着几项权利同时被侵犯的问题。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借助适当装置播放的作品。我国法律上未有此概念,但现行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际上相当于视听作品。影视音乐即视听作品中使用的音乐作品。好的影视音乐能使视听作品的艺术水准和商业价值大大提升,但这并不代表影视音乐仅仅是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音乐同时也是一个相对的存在。
我两年前制作了一首歌,上个星期发现网络上流传了一首相似度特别高的,我想了解一下音乐著作权侵权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是否构成侵权是每个好乐迪们所关注的法律问题,从传统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理论看,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有侵权行为,侵权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主观方面具有过错等四个方面的构成关系。
  从侵权行为来看,对著作权的某项权利进行侵犯的具体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而对于我们所关注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侵权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为;
  从本文所举几种案例来看,造成损害的权利结果主要是通过侵权行为对音乐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损害,饭店、商场、歌舞厅、卡拉ok厅、餐厅等擅自播放背景音乐或者放映卡拉OK或者播放MTV都构成了对机械表演权如放映权的侵犯,网上音乐mp3等则侵犯了音乐著作权的机械复制权。
  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看,正是因为由上述的侵权行为才造成了损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损害后果,这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那么从主观的角度看,侵权还必须构成主观过错,才能承担侵权责任。这个主观过错主要表现在故意方面,在其明知或者应知其实施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享有的著作权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
  在满足上述的侵权构成的条件的情况下,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够构成侵犯音乐著作权:
  
1、侵害的著作权标的必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
  
2、作品须具备有著作权法所赋予享有的专属排他权利。
  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和卡拉OK曲目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本文第二条所说明的各种著作权利,因此音乐著作权人享有专属排他的知识权利。
  
3、被害人享有被侵害的作品的著作权在诉讼中,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其享有被侵害的作品的著作权,证明其所主张的作品属于原创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或者我国加入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所规定的权利主体资格人,以此来证明被害人属于权利主体。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举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的行为。
  
5、被告不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等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
  五、音乐著作权侵权证据制度浅析
  证据制度的完善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而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类,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则更显得突出,证据的确实充分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证明是否构成侵权也主要是围绕证明侵权构成的四个方面来证明的。构成侵犯著作权,原告负担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原告还须负担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因而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的证据:
  
1、在主观方面是否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具有过错,如举证权利人享有著作权而侵权人不享有著作权的权利证明文件例如原始稿件、版权登记、证明该作品的作者的证据、证明该作品尚处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内的证据,证明该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等;如举证侵
  权人侵权作品的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的证据例如侵权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的工商档案证明,在实施行为的同时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营利所取得的收益发票等证据。
  
2、是否具有侵权行为方面违法性的证据,主要表现在如擅自实施了放映或者机械表演的行为所形成的证据,例如证据公证材料、律师见证、证人证言、物证材料、卡拉ok点播系统、mtv放映等行为证据。
  
3、是否具有造成损害方面的证据,主要表现在如因侵权损害著作权的后果所表现的权利人财产权受到损害,减少了收入或者侵权人因此取得了不当得利的证据。例如原告提交的正常的使用费收取标准证明文件、因侵权人实施的行为所获取的非法不当得利所取得的收益的证明材料等。
  至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认为如果有充分的侵权行为证据,在主观故意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了损害后果,这本身的行为与后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音乐著作权侵权的证据证明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普通侵权责任的证据,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证据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由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进而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呈现出以下特点:
  
1、证据具有“无形性”。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无形”,对知识产品的侵犯决定了对其构成侵权的行为也具有“无形”这一特点。
  
2、证据具有“技术性”。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往往会有较高技术成份,给收集和判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证据具有“时间性”。知识产品一般都具有一定的价值有效期,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的知识产品即成为社会之共同财富。所以,对知识产品的侵犯往往是在其有效的时间即界限内,反之超出时间界限的所谓“侵犯”则不能成为证据。
  
4、证据具有“隐蔽性”。由于知识产权的特点决定了对其构成侵权的证据往往不易取得或不易取得全部证据,被告极易转移、隐匿侵权证据,证据的隐蔽性突出,进而使法院很难客观全面地了解侵权的真相。
  这些特点的存在和音乐著作权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必然影响到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效力和取证及举证方式,我们认为应当根据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特点注意掌握有关的证据规则。如以成都好乐迪量贩案件的案例为例,我们说明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件证据规则的若干存在的几个问题:
  
1、成都好乐迪量贩表面上显然具有营利为目的,因为他就是以提供歌曲自助式服务消费营利为目的,这可以从它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宗旨等材料证明,也可以通过他出具的有关消费发票来证明。从本案来看,如果华纳唱片提起诉讼显然也是具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但问题是这些证据是什么?因为我们没有看到法院的证据清单,所以不好质评,但是起码我们认为从具体的个案来看单纯证明好乐迪量贩就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那么简单,侵权的主观故意并不能单纯依照上述的证据能充分证明某一次被原告所凝固的侵权行为证据就具有营利为目的,这好比我们某一次发现一个惯偷手里拿着他人的东西就一定认为这次行为构成偷盗,好比一个连续持刀的杀人犯某一次手里刚提着一把刀就被群众发现而认定这一次构成杀人未遂一样,不能因为歌城本身就是因为以营利为目的放映MTV歌曲或者卡拉OK就一定认为这个歌城所有的放映行为包括被诉求的这一次行为就一定是以营利为目的。因为这一次放映的行为不能排除是以个人欣赏为目的的合理使用,也不能排除是纯属非营利性的播放放映行为,这些不能排除的根本事实是原告能否提交证明被凝固的的这次的侵权行为被告就是否获取了营利的证据,如通过该次行为获取了收益的消费服务发票等证据,该发票应当能够推定消费的音乐就是使用了该两首歌而非别的歌,单纯的发票不能证明该目的。在现有的举证体系中,因为知识产权证据的无形性和隐蔽性,原告很难取到这么完整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目的。
  
2、证明侵权行为及其侵权后果的证据的事实证据是认定侵权责任构成的证据体系中相对较容易收集的证据,如通过公证或者律师见证被告正在实施放映被诉争的音乐作品,通过消费者证人证明其接受歌城消费使用的证人证言,通过证据保全歌城所拥有的卡拉OK点播系统的物证资料,通过证据保全网站或者光盘上制作的MP3音乐等都可以证明侵权者被告的侵权行为;通过提交因侵权所造成损失的计算说明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取的收益等证据也可以证明侵权的损失后果。但这些行为证据也存在较多的问题,如通过上述各种取证方式所获得的证据往往很难证明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和连续性有多长时间、行为的目的、行为的后果等;取证不当还可能陷入陷阱取证是否符合取证具有合法来源的合法性认定问题;由于证据的隐蔽性特点侵权行为取证往往不易取得或者不易取得全部侵权行为证据;由于证据的技术性特点侵权行为取证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者机构参加取证否则会给判定侵权带来困难;由于证据的无形性特点侵权行为表现为无形性的侵权,虽然这些侵权必须具备一定的载体,但是在取证和举证的过程中往往很难固定或者保证其证据法律效力。
  因为侵权行为和后果的有关证据存在上述问题,因此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往往因法律依据不足而很难计算赔偿标准,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各地法院的认识和作法也不尽相同,有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有赔偿直接损失的,有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调查费和律师费的,有赔偿权利人精神损害的,有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同证据息息相关。赔偿标准的认识不一,对证据的要求不一。我们认为音乐著作权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无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数额时,由法官依靠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审判经验采取自由裁量权,在法律限定的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并且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证明好乐迪量贩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具有因果关系。通常来看发生了侵权行为必然会造成侵权的后果,但是是否就必然构成因果关系则必须根据案件证据情况来认定,如原告提交了被告发生放映行为的证据是否可以表明就是属于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是否有证据表明被告使用原告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如果排除了合理使用而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则属于侵权行为,只要发生了侵权行为则必然造成损害原告著作权的法律后果,至于这种后果的损害程度和范围只是属于认定侵权后果的情节而已。如成都好乐迪量贩实施了点播放映郑秀文的两首歌的行为,但是原告还必须进一步提交充分证明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的证据,而被告作为抗辩理由之一,如果认为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理使用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
  因此,我们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因为证据的特点和证据制度的不完善,对于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担和归责原则的认识差异,往往发生存在是否构成侵权,侵权损害后果如何计算和确认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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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抗辩事由是什么
1、无过失抗辩一般来讲,被诉侵权行为人既无侵害的故意,也无过失而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2、共同侵权行为抗辩。3、合理法定使用合理法定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有关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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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作品著作权的登记,想请问律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如何申请,有哪些相关的申请办法
[律师回复] 版权登记简介
  版权又成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二、 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
  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包括以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报中心认证登记。
  三、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四、 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
  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咨询服务;代为起草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文书,联系与登记有关的事务等。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已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费。
音乐著作权中什么可以继承
[律师回复] 对于音乐著作权中什么可以继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也就是人们口中常说的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那么著作权中可以继承的权利有哪些呢?
1、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财产性权利。
2、能够继承的,仅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性著作权。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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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包括音乐著作权么?
专利是不包括音乐著作权的,专利权和音乐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和专利权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很多人就会认为这两种版权的内容差不多,其实它们是适合不同领域,也有巨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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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临摹作品侵犯著作权吗
[律师回复] 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雕刻形式临摹书画作品也同样如此,关于临摹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若原作品仍在的有效保护期之内,则其临摹作品不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观点将原作享有与否视为临摹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限制条件,然而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决定了作品的著作权随其完成而自动取得。若对临摹品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则对一切临摹品都是适用的如承认临摹品作为一件的作品取得著作权,而又将一件其它作品的保护期限作为限制条件,从逻辑上说不合理。
(2)临摹作品作者仅可对其临摹品在原作基础上表现出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这种论点忽视了艺术品的特殊性,以为艺术品的独创性可以象专利那样,清清楚楚地写出创新点和权利要求。
(3)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若属于前者,临摹者将享有通过再创作而发展了原作品的艺术性这一先进部分的著作权若属于后者,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而言是倒退,甚至是糟粕的情况下,则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这种观点更脱离实际。艺术品的质量水平高下是一种非常主观化的判断,怎么可能象专利那样用先进性的标准来规定。不可能所有艺术品都能雅俗共赏,在现实中,为艺术家及爱好者所欣赏而被普通人目为涂鸦的作品时有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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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音乐著作权侵权
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非常多,比如没有经过作者同意发表音乐作品,歪曲、篡改他人的音乐作品,抄袭他人的音乐作品或者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就以改编、翻译等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等行为都构成侵权,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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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临摹的作品侵犯著作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临摹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若原作品仍在的有效保护期之内,则其临摹作品不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观点将原作享有与否视为临摹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限制条件,然而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决定了作品的著作权随其完成而自动取得。若对临摹品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则对一切临摹品都是适用的;如承认临摹品作为一件的作品取得著作权,而又将一件其它作品的保护期限作为限制条件,从逻辑上说不合理。

2)临摹作品作者仅可对其临摹品在原作基础上表现出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这种论点忽视了艺术品的特殊性,以为艺术品的独创性可以象专利那样,清清楚楚地写出创新点和权利要求。

3)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若属于前者,临摹者将享有通过再创作而发展了原作品的艺术性这一先进部分的著作权;若属于后者,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而言是倒退,甚至是糟粕的情况下,则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这种观点更脱离实际。艺术品的质量水平高下是一种非常主观化的判断,怎么可能象专利那样用先进性的标准来规定。不可能所有艺术品都能雅俗共赏,在现实中,为艺术家及爱好者所欣赏而被普通人目为涂鸦的作品时有所见。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临摹作品有没有著作权,临摹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吗
[律师回复] 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雕刻形式临摹书画作品也同样如此,关于临摹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若原作品仍在的有效保护期之内,则其临摹作品不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观点将原作享有与否视为临摹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限制条件,然而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决定了作品的著作权随其完成而自动取得。若对临摹品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则对一切临摹品都是适用的如承认临摹品作为一件的作品取得著作权,而又将一件其它作品的保护期限作为限制条件,从逻辑上说不合理。
(2)临摹作品作者仅可对其临摹品在原作基础上表现出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这种论点忽视了艺术品的特殊性,以为艺术品的独创性可以象专利那样,清清楚楚地写出创新点和权利要求。
(3)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若属于前者,临摹者将享有通过再创作而发展了原作品的艺术性这一先进部分的著作权若属于后者,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而言是倒退,甚至是糟粕的情况下,则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这种观点更脱离实际。艺术品的质量水平高下是一种非常主观化的判断,怎么可能象专利那样用先进性的标准来规定。不可能所有艺术品都能雅俗共赏,在现实中,为艺术家及爱好者所欣赏而被普通人目为涂鸦的作品时有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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