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怎样辩护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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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敲诈勒索罪的辩护,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情况而定,如果犯罪事实成立的,那么辩护人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轻罪辩护,如果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具体情况应当因围绕诉讼请求而定。
敲诈勒索罪怎样辩护处理?

一、敲诈勒索罪怎样辩护处理?

敲诈勒索罪应当因根据实际犯罪事实后果而定,主要是从法律、程序、证据(事实)等方面着手,法律方面主要是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程序方面主要是看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比如管辖、回避、翻译、勘验、鉴定等等。证据(事实)方面主要是看证据本身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存在问题,单项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是否前后矛盾,各项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等等。具体到敲诈勒索罪来说,就是看在案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敲诈勒索罪的每一个构成要件,即能否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能否证明被告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

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具体辩护处理情况,应当由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协商进行认定,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两种情况,但进行了无罪辩护后是不可以再次进行轻罪辩护的,具体情况可以从上述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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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客观上,行为主体还应当满足特定的行为构造: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主体或者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胁迫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 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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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不管敲诈勒索是既遂还是未遂,都满足了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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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人的敲诈行为应包含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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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听取他们对案件情况的介绍及他们的辩护意见,同时,还可以向他们宣讲法律。其他辩护人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经人民许可。
2、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律师为了辩护的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证实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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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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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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