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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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教师是无法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因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教师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行政机构,对玩忽职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造成20人以上中毒,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重伤等情形。
教师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教师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教师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教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玩忽职守的主体。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国家对玩忽职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时候要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如果犯罪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是不能随便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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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是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是重伤到3人以上的;再者就是轻伤到7人以上或者是10人以上的 这些都是属于严重的情形,而对于情节严重的处罚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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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没有玩忽职守罪?
对教师来说,是没有玩忽职守罪的,这项罪名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的要求,只能是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要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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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类人员对我国的经济财产损失在150万以上的、瞒报、谎报的当事人属于玩忽职守的特别严重情况。处以三年以下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对这类违法人员进行处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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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舅舅是个农村里面干部的,后来因为下雨天的时候,对于外面不管不问的,导致损失的发生的,后来相关部门介入的,涉嫌违法的,就去判刑的,对于村组干部会犯玩忽职守罪的,后面会怎么判刑的,谢谢
[律师回复]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
我朋友是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两次为其他公司6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这两笔贷款到期后,受担保公司没有归还本金及利息,后来因没有年检被吊销执照,其法人代表因涉嫌贷款诈骗出逃。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我朋友有期徒刑。什么是玩忽职守罪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律师回复] 准确理解界定和把握“严重不负责任”,把握以下两点尤为重要。

首先要确定“严重不负责任”在认定玩忽职守犯罪中的地位。刑法对玩忽职守罪采用了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玩忽职守罪定义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此定义中不难看到,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形式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前提是“严重不负责任”。可见,“严重不负责任”在玩忽职守罪的构成中处于关键的地位。也就是在认定玩忽职守罪时,可以理解为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才构成玩忽职守罪。否则,即使后果达到立案标准之一的,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这是由“严重不负责任”在玩忽职守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其次要确定“严重不负责任”在玩忽职守罪构成上的性质。“严重不负责任”应该是主客观表现的统一体。“严重不负责任”是导致后果产生的主观原因,也是主观罪过与危害结果的统一的表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负责任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是同一的,严重不负责任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具有同一性。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未作调整前,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承担某项公务的职责或特定义务,并且有履行这种职责和特定义务的现实能力。行为人对某项公务活动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的必须履行的职责或特定义务,这是“不负责任”的前提。这些职责,或者来自于法律规定,或者来自于行政法规,或者来自于国家机关的委托,或来源于规章制度并据此来行使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有具有职责,才能谈得上行为人对职责负不负责任的问题。
二是行为人在履行职责和特定义务的过程中是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不负责任的表现形式之一为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不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职责的要求去做。表现形式之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并非不履行职责,而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正确、不认真、不全面。司法实践中只要把握行为人具有应为能为而不为、应该做好而不去做好某项公务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不负责任”。
三是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和特定义务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一定程度。这是最难把握,也是分歧最大的方面。笔者认为,关键要考虑行为人对执行职责和特定义务的态度,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程度的表现一般包括:行为人故意放弃履行职责,引发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持续的时间较长,如长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长期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因而发生重大损害结果;多次不正确履行职责,如虽然不正确履行职责持续的时间较短,但不正确履行职责次数较多,多次发现隐患未予纠正或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导致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如虽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时间短、次数少,但对应当预见有可能存在重特大事故、危险隐患未能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引发了特别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应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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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是严重失职吗?
玩忽职守与严重失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玩忽职守不是严重失职,因为两者本身是有区别的,当然这两种行为都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但是具体属于玩忽职守还是严重失职还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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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高管,可是现在他自己升职后就不管事了,结果就给由于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就被起诉了,那个玩忽职守罪中情节恶劣的认定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玩忽职守行为缺乏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力。玩忽职守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表现为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且能够履行但不履行职责,包括擅离职守、放弃职守、拒绝履行职守等;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表现为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责,以至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与故意犯罪不同,玩忽职守罪是一种侵害国家法益的渎职犯罪,它直接危害的是国家管理职能正常运作与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还是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行为不会直接侵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二)玩忽职守行为借助中介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玩忽职守行为不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在玩忽职守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必然存在着一定的中介因素。这些中介因素既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自然力,被害人的行为,或者更多的表现为第三者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正是这些中介因素,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提供了原因力,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中介因素是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建立因果联系的必要环节,没有中介因素,就没有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玩忽职守行为正是借助中介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中介因素成为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必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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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严重警告哪个更严重?
玩忽职守严重警告中严重警告比较严重,警告处分不能参加提升职务,也不能向组织推荐比原本职务高的职务,并且如果参加年度考核之后因为职务相关的错误受到严重警告的处分,确定是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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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姐姐是一个单位的公务员,因为公民来办理业务的时候,我姐姐的玩忽职守不给办理事件的态度,导致了公民在单位大楼上面跳楼自杀了,玩忽职守罪司法解释全文怎么判
[律师回复]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认定编辑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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