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房产继承有哪些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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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房产继承的方式包括遗嘱继承、协商继承、诉讼继承等,在房屋的所有者死亡之后,具体继承房屋之前,首先需要看一下死者生前是否留下了有效的与房屋分配有关的遗嘱,若是没有的,那么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就需要协商确定房屋的归属。
一般房产继承有哪些方式?

一、一般房产继承有哪些方式?

1、公证继承

(1)流程:提交公证材料进行房产过户登记,需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2)成本:主要费用是继承权公证费和房产登记费。公证费的收费标准为:20万以下的房屋按房价2%收取,20万-50万的部分按1.5%收取,50万-100万的部分按1%收取,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费200元。

2、诉讼继承

(1)流程: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成本:主要费用是诉讼费用委托律师费用、房产登记费。

3、遗嘱继承

(1)流程: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成本:主要是房产登记费,包括登记收费和工本费。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4、协商继承

(1)流程: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成本:主要是房产登记费,包括登记收费和工本费。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二、怎么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1、自行提供材料(遗嘱、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拿着法院的生效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3、如果当事人自愿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当然也可以凭公证文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为了避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在房屋的所有者离世之后,各位继承人是会尽早的聚集在一起,协商房屋等财产的继承方案的。在确定房屋的归属者之后,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按照流程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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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继承开始后,先看是否有,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的,按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没有或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只要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定无效的情况发生,则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1、法定继承篇
独生子女就能继承全部遗产吗?
答案:不一定。
法定继承的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当父母双亡,祖父母健在的话,独生子女就与祖父、祖母平均分配遗产;若祖父母之后去世了,之前继承的遗产则由其子女继承,该独生子女就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权了。
再婚家庭,遗产只归再婚子女吗?
答案:不一定。
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与另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依然有权继承其遗产。同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长期的抚养关系,他们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
被收养的子女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答案:符合条件就可以。
被收养的子女作为继承人以外的,若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可适当分得遗产。虽然自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的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消除了,也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出于道德心对生父母进行扶养,也能继承遗产。
子女谁照顾老人多就能多分遗产?
答案:可以。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也可以多分遗产。
另外: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遗嘱继承篇
遗嘱有哪些形式?
答:5种。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多份遗嘱如何确定效力?
答:公证遗嘱最有效力。
根据继承法规定,同一继承物的遗书如果超出一份以上,且前后内容抵触,应分不同情况考虑:
(1)如果都进行公证的,应该以最后一份为准;
(2)如果都没有公证也是以最后一份为准;
(3)如果进行公证和没有公证的遗嘱都存在,应该以有公证的为准。
3、继承篇
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权利:
(1)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权利;
(2)要求遗嘱执行人按遗嘱的指定给付遗嘱财产的权利;
(3)当受遗赠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向请求给予保护的权利。
义务:
(1)在附义务的遗赠中,受遗赠人完成义务后方能接受遗产;
(2)受赠人行使受遗赠权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那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受遗赠人行使受遗赠权不得损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留份额;
(4)依法缴纳不动产契税。
遗嘱和遗赠哪个效力更高?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同时又立有遗嘱的:
(1)如果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
(2)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即遗赠扶养协议是相互附有条件的有偿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相应遗产,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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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同事的长辈有一份待处理的遗产。我的同事想知道继承遗产都有哪几种方式?如何合理的处理遗产?
[律师回复] 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房产继承只是继承遗产中的房产行为而已。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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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比例是怎么分配的是平均分配吗
一、法定继承人顺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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