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管辖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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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被告住所地;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履行地;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的管辖怎么确定?

一、民间借贷管辖

1、被告住所地

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民间借贷的无效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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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管辖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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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管辖怎么确定?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间借贷管辖怎么确定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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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款合同管辖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款合同管辖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贷时将利息扣除计入本金之内,也不得计算复利,搞利滚利,否则按照实际借贷额计息或将已收取的复利返还借贷人。合同约定借贷是有偿的,但没有约定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依《统一合同法》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出借人应当特别注意,如果出借人的内心意愿是订立有偿借款合同,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条款。另外,《统一合同法》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无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偿还期限已届满,借贷人未按期偿还,或者未规定偿还期限,但出借人再三催告后,借贷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除要求借贷人偿还本金外,还有权要求借贷人支付逾期利息。
债务纠纷官司,在向人民提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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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管辖怎么确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间借贷管辖怎么确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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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管辖是否可行,民间借贷约定管辖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案是可以的。 民间借贷的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民间借贷约定管辖的法律限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中选择其一。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有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之分。前者必须有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书面协议;后者则指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人民,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普遍地承认默示协议管辖,只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故意向无管辖权的人民的,人民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 目前,有些地方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对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抢着受理争管辖。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告怕地方保护主义;如果由原告住所地管辖,被告怕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规定协议选择管辖。这样规定,还可以避免因管辖权的争议而延误纠纷的解决。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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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起诉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借款合同的性质
1、是实践性合同
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
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则那种将借款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碍和逻辑矛盾,故借款交付地显然并非合同履行地。
2、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学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分歧。对于无息民间借贷,通说认为属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规范来看,应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
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仅借款人负有给付义务,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既然为单务合同,则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所在地——还款所在地——才应系合同履行地。
3、还款所在地的认定
因借款人履行返还义务的标的为货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有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才进一步确定为原告住所地。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所在。
民间借贷的约定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案是可以的。 民间借贷的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民间借贷约定管辖的法律限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中选择其一。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有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之分。前者必须有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书面协议;后者则指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人民,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普遍地承认默示协议管辖,只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故意向无管辖权的人民的,人民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 目前,有些地方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对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抢着受理争管辖。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告怕地方保护主义;如果由原告住所地管辖,被告怕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规定协议选择管辖。这样规定,还可以避免因管辖权的争议而延误纠纷的解决。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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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管辖怎么确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间借贷管辖怎么确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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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能怎么确定诉讼管辖
[律师回复]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借款合同的性质
1、是实践性合同
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
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则那种将借款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碍和逻辑矛盾,故借款交付地显然并非合同履行地。
2、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学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分歧。对于无息民间借贷,通说认为属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规范来看,应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
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仅借款人负有给付义务,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既然为单务合同,则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所在地——还款所在地——才应系合同履行地。
3、还款所在地的认定
因借款人履行返还义务的标的为货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有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才进一步确定为原告住所地。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所在。
借贷诉讼管辖应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借贷诉讼管辖应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民间借贷可能出现口头及书面借款合同的形式,若口头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出借款项后,仅会出具借条,并没有约定履行地,此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借款合同纠纷的,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合同履行地是出借款项的地点即出借方所在地,所以应当由出借方所在地、借款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民诉法》第23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民诉法》第34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法》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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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管辖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有以下判定依据: 1.尊重双方合同约定,这是首要原则。 2.若没有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准。 这些依据有助于确保案件得到合理、高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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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约定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案是可以的。 民间借贷的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民间借贷约定管辖的法律限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中选择其一。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有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之分。前者必须有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书面协议;后者则指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人民,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普遍地承认默示协议管辖,只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故意向无管辖权的人民的,人民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 目前,有些地方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对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抢着受理争管辖。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告怕地方保护主义;如果由原告住所地管辖,被告怕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规定协议选择管辖。这样规定,还可以避免因管辖权的争议而延误纠纷的解决。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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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一般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但要是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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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地该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地该怎样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
先看合同中有没有关于管辖条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则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
借款合同的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此意见是在1991年作出的,与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借款合同纠纷提讼的案件管辖地分为两类:法定管辖地和协议管辖地。法定管辖地又分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对于借款合同履行地一直困扰当事人,也是很多立案产生问题的地方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款的管辖权是否可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案是可以的。 民间借贷的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民间借贷约定管辖的法律限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中选择其一。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有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之分。前者必须有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书面协议;后者则指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人民,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普遍地承认默示协议管辖,只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故意向无管辖权的人民的,人民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 目前,有些地方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对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抢着受理争管辖。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告怕地方保护主义;如果由原告住所地管辖,被告怕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规定协议选择管辖。这样规定,还可以避免因管辖权的争议而延误纠纷的解决。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如何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 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管辖,分三种情形: ( 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管辖; ( 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 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以上所称“约定管辖的排他性”,系指合同是否排除当事人向合意选择以外的诉讼的权利。若排除,则具有排他性。但是,协议约定非排他性管辖应当明确,当管辖合意究竟是排他性的抑或是非排他性的难以判断时,实务上倾向于排他性解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第60页)。如:当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时,应当解释为由约定行使排他性管辖权。非排他性管辖的约定,如:“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事宜受某某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辖权管辖。” 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2)合同履行地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至于出借人所在地系指出借人住所地抑或是出借人汇款银行住所地则不甚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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