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股期权的特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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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股期权主要可分为看涨和看跌两大类。只要买入期权,无论看涨还是看跌都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即到期可按约定价格买入或按约定价格卖出,但这是买方可以自由选择的,但卖出期权方无论看涨或看跌都必须无条件履行条款。
个股期权的特点是什么?

一、个股期权的特点

个股期权主要可分为看涨和看跌两大类。只要买入期权,无论看涨还是看跌都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即到期可按约定价格买入或按约定价格卖出,但这是买方可以自由选择的,但卖出期权方无论看涨或看跌都必须无条件履行条款。因此,期权买方风险有限(亏损最大值为权利金),但理论获利无限;与此同时,期权卖方(无论看涨还是看跌期权)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理论上风险无限,收益有限(收益最大值为权利金)。总体而言,个股期权不适合所有个人投资者,更适合机构对冲风险或进行套利。

二、股票期权买卖有什么风险

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股票期权相当于为投资者所持有的标的资产上一份保险。比如现在持有甲公司的股票,虽然现在情况还不错,但是担心股价下跌,造成亏损,就可以通过买入认沽期权为自己的股票上一个保险。这就相当于支付一笔权利金,获得了未来以约定的价格卖出甲公司股票的权利,如果将来股价下跌了,仍可以按照原来约定的价格卖出股票,规避了股价下跌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个股期权交易还具有杠杆风险、价格波动风险等特定风险。

1、杠杆风险,个股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方法,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

2、价格波动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个股期权交易时,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个股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都可能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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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在中国PE多指后者,以与VC区别。
这里着重介绍一下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
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其投资手法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重组改造,持有一定时期后再出售。
并购基金与其他类型投资的不同表现在,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型企业,并购基金选择的对象是成熟企业;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控制权无兴趣,而并购基金意在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并购基金经常出现在MBO和MBI中。
夹层资本,是指在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优先债权投资(如债券和贷款)和股本投资之间的一种投资资本形式。对于公司和股票推荐人而言,夹层投资通常提供形式非常灵活的较长期融资,这种融资的稀释程度要小于股市,并能根据特殊需求作出调整。而夹层融资的付款事宜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现金流状况确定。夹层资本一般偏向于采取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之类的金融工具。
通过这些,我想大家已经详细了解什么是股权基金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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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的特点和特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知识延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特殊侵仅行为免责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什么叫激励,什么叫股权,股权激励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股权激励的含义 股权激励是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法,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给予激励对象 部分股东权益,使其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二、企业实行有效股权激励时需注意三件事 企业在实行有效的股权激励时,注意以下三个事项: (一)企业应将股票增值部分与人才共分享,实现股票增值与个人努力相挂钩 人才往往是企业稀缺的资源,也是流动性最强的资源,企业将股票增值的部分与人才共享,绩效越好,付出的努力越大,越可以享受更高的股权激励,更容易激发企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吸引和留住人才,起到更好地激励人才的作用,进而提高企业的绩效,促进企业发展。 (二)选对人,注意股权享受人员的挑选 什么样的人才适合获得股权激励?在对于股权享受人员选择上,大多企业多以员工的工龄、资历、关系等为衡量标准。而华恒智信研究认为,企业不应该按照职位、年限、业绩、资历、经验或关系为导向,而应该以价值为导向进行人员的选择,即谁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多谁享受股权相应会提高。只有以价值为导向进行股权激励人员的选择,才能选拔出认同企业文化、与企业战略匹配并适应企业长远发展的人员,才可以创造出更为公平的激励环境,使得能者多劳,而不会出现企业员工士气低下、工作散漫的现象。 (三)企业应该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 由于人并非机器,其能力水平或者绩效成绩是随着环境等发生变化的,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势必会营造出不同的环境,因而员工的绩效表现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应该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制定出不合格及出现问题时的标准,以便建立合理的淘汰机制,从而淘汰不合格的股权享受人员。 总之,在未来的上市公司发展中,股权激励凭借自身稳定、简单透明、低经济成本的优势,将依旧会占据主流趋势,因此如何更好的实施人才的股权激励,是需要每位上市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思考。实施股权激励时,我们需要明白,虽然股权激励的强力激励可以在短时间内更快地促进企业发展,但是运用不当,也会更快地加剧企业的衰败,因此股权激励计划需要企业更为慎重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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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特点是什么?
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是具有降低收购成本和带来相应的价格租金的特点,这给大多数的股东来说也是具有一定的优势的。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股东应当格局公司法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依法有序股权转让,把相应的变更材料准备齐全,并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后在进行办理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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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在网上看到的一个股东派生诉讼的特点的论文,没有看完今天考试了,那股东派生诉讼的特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自益权。持该观点的典型派生人物为日本学者松田二郎博士,他从股份债权说出发,认为股东因持有股份而享有利益分配请求权而成为债权主体,因此为保全债权,代位行使公司对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广义的公司债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公司对其他公司在外部关系上的请求权,反之,派生诉讼是公司对董事在内部关系上拥有的请求权,商法上无非加以变相明定而已,其为自益权,应无疑问。
  对此,笔者认为此观点难以自圆其说,有以不足:
  
(1)股权债权化的理论有待商榷。该理论从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小股东除关心利益分红,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不关心出发。但在公司股权分散的同时也存在着股权集中的趋势,小股东在丧失公司控制权的同时,大股东正加强对公司的控制。因此不能笼统地得出股权债权化的结论。
  
(2)在英国、美国和日本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发达的国家,不论是经营性法人还是非经营性法人,都适用该制度,这样对非经营性法人来说,股东很难分红,股份也就谈不上债权化。
  
(3)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提起代位诉讼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并因而导致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对债权构成充分的担保,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只要公司受到不法侵害而拒绝或怠于起诉,不论该侵害行为是否影响到股东分红,股东均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2、股东派生诉讼是共益权。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东派生诉讼是共益权,而非自益权。因为股东提起诉讼的诉因并非作为公司投资者的股东,而是属于公司整体,诉讼获胜的结果往往导致公司利益之取得或者损失之避免,而这种结果又间接使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受益。既然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并非只为追求自身利益,因此它应属共益权③。
  对此,笔者赞成此观点,理由如下:
  
1、从立法目的上看,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防止公司对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并不是为了自身利益。
  
2、从法律效果上看,法院判决结果直接归属公司,而不是原告股东,股东本人只能作为股东在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范围内享有间接利益。
  
3、从起诉之因上看,股东派生诉讼基于公司的原始诉权产生,当公司利益受到侵犯而间接影响到股东利益时,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股东直接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胜诉结果是公司利益之取得或者损失之避免。当然,这种结果间接使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受益。
  
4、从和一般诉讼区别上看,它具有派生性和代表性。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行使诉权,此时它具派生性。同时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实际上也代表了其它处于相同状况未提起诉讼的股东,其它股东不能再就同一标的重复起诉,此时它又具代表性。
  
5、从被告上看,股东派生诉讼的真正被告是造成公司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并非公司。
  
6、从救济手段上看,股东派生诉讼是事后救济,非事前救济。与此相比较,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事前救济,只有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相结合才能更加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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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长期持有
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或持有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二、利险并存
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三、禁止出售
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投资企业一旦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依所持股份份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抽回投资。
四、风险较大
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长期债权投资而言,投资风险较大在中国,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3、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4、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股票中,别除权的特点是什么,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别除权的特征有哪些 1,别除权以一般的担保物权为基础。 债权人依据“物权优于债权”法则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时,该优先受偿权仍为破产法所继续承认,即转变为别除权。可见,别除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权利,而是破产法对民法上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排他性的反映和复述。 2,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但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别除权的标的物是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而非是笼统的破产人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3,别除权的基本权利的成立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以前。 4,别除权发生作用时间必须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结束之后。 由于别除权的保护本位乃立于债权人个体,而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的设置宗旨则顾及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整体利益,因而自然应以抑制别除权的行使作为解决途径。 5,别除权是依破产清算程序而行使的权利。 表现在别除权若不依期限申报则告失权,别除权的效力及其数额,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决定,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向破产债权的转化等等。这些皆说明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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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的推出特点
1、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2、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3、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4、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5、投资期限较长。6、流动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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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朋友最近因为工作的原因需要了解一下股权私募基金,所以请问一下股权私募基金的内容以及特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7、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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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长期持有
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或持有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二、利险并存
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三、禁止出售
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投资企业一旦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依所持股份份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抽回投资。
四、风险较大
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长期债权投资而言,投资风险较大在中国,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3、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4、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除权的特点和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别除权的特征有哪些 1,别除权以一般的担保物权为基础。 债权人依据“物权优于债权”法则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时,该优先受偿权仍为破产法所继续承认,即转变为别除权。可见,别除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权利,而是破产法对民法上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排他性的反映和复述。 2,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但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别除权的标的物是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而非是笼统的破产人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3,别除权的基本权利的成立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以前。 4,别除权发生作用时间必须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结束之后。 由于别除权的保护本位乃立于债权人个体,而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的设置宗旨则顾及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整体利益,因而自然应以抑制别除权的行使作为解决途径。 5,别除权是依破产清算程序而行使的权利。 表现在别除权若不依期限申报则告失权,别除权的效力及其数额,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决定,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向破产债权的转化等等。这些皆说明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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