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侵权责任如何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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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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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分配方式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如何分配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分配方式为: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该责任纠纷以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为条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施工人举证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若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则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施工人只是设置了明显标志但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或者只采取了安全措施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施工人客观上仍未尽到其应有的注意义务,施工人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是设置的标志不明显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之程度,施工人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施工人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但之后由于第三人的行人或者自然原因造成标志和安全设施被破坏,一般并不免除施工人的侵权责任,但若施工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维护和保持这些标志和安全措施的最大努力的,损害仍不免发生,这种情形构成或者趋近不可抗力,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施工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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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侵权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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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造成遇害怎么赔偿,地面施工侵权责任如何分配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施工造成遇害怎么赔偿,地面施工侵权责任如何分配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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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发生地面施工侵权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大都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
1、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不大,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
2、协调这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争议方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造价争议中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造价文件时效性等造价争议问题予以明确,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使争议方的造价纠纷得到解决。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多源于争议方对计价依据、相关造价政策的理解不够,对造价管理部门专业知识权威性的信赖或依赖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手段。
3、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伸请仲裁或向提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机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作出裁定。
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

4、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争议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受理,由人民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有管辖权的限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这就是说发生争议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提请诉讼。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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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面施工侵权纠纷该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现大都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
1、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不大,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
2、协调这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争议方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造价争议中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造价文件时效性等造价争议问题予以明确,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使争议方的造价纠纷得到解决。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多源于争议方对计价依据、相关造价政策的理解不够,对造价管理部门专业知识权威性的信赖或依赖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手段。
3、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伸请仲裁或向提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机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作出裁定。
  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
4、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争议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受理,由人民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有管辖权的限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这就是说发生争议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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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地下设施物业侵权责任需要承担吗?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物业侵权责任需要承担的。如果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因为地面或者地下的设施施工问题产生了纠纷的,那么出现侵权行为的一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是物业出现的侵权行为,那么物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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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新建住宅房屋配套设施验收标准包括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按照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住宅发展局的规定,新建住宅配套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生活用水必须纳入城市自来水网:使用地下水的,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三、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利部门同意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四、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联系。 五、居住区及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路。暂未建成的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有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辆通达公交、地铁站点。 六、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七、住宅周围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设施。 八、在本市城市化地区进行住宅开发建设项目,其煤气设施的建设与其他市政、公用、电力设施一样,必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使用。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
施工方承担施工方的侵权责任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4)物资保证责任。 (5)经费保证责任。 (6)技术保证责任。 (7)施工监督责任。 (8)误工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10)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 施工准备责任。 物资准备责任。 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 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保管责任。 工程交付责任。 竣工验收责任。 工程保修责任。 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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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侵权责任纠纷怎么处理
对于地面,在处理的时候,大多数是采用和解的方式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也就是说双方如果能够自行调解的话,那么则由双方自行调解处理,如果不能够协商一致的话,觉得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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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小区没有地面停车位,地下车库是否应为小区配套设施问
[律师回复] 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所以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这种观点对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项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车位。这时购买方可以要求该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位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如果地下车位属人防工程,则来自该车位的收益全部归投资者。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出售房屋的公摊面积内,地下车位的成本未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则应将开发商视为投资者,由其获取收益,否则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小区没有地面停车位,地下车库是否应为小区配套设施问
[律师回复] 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所以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这种观点对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项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车位。这时购买方可以要求该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位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如果地下车位属人防工程,则来自该车位的收益全部归投资者。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出售房屋的公摊面积内,地下车位的成本未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则应将开发商视为投资者,由其获取收益,否则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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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地下设施纠纷责任谁来承担?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纠纷责任一般是由由施工方来承担。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争议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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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小区没有地面停车位,地下车库是否应为小区配套设施问
[律师回复] 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所以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这种观点对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项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车位。这时购买方可以要求该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位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如果地下车位属人防工程,则来自该车位的收益全部归投资者。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出售房屋的公摊面积内,地下车位的成本未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则应将开发商视为投资者,由其获取收益,否则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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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没有地下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否应为小区配套设施
[律师回复] 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所以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这种观点对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项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车位。这时购买方可以要求该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位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如果地下车位属人防工程,则来自该车位的收益全部归投资者。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出售房屋的公摊面积内,地下车位的成本未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则应将开发商视为投资者,由其获取收益,否则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地下停车位没有地面停车位,车库是否应为小区配套设施
[律师回复] 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所以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这种观点对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项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车位。这时购买方可以要求该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位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如果地下车位属人防工程,则来自该车位的收益全部归投资者。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出售房屋的公摊面积内,地下车位的成本未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则应将开发商视为投资者,由其获取收益,否则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施工方侵权的责任怎么样让施工方分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4)物资保证责任。 (5)经费保证责任。 (6)技术保证责任。 (7)施工监督责任。 (8)误工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10)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 施工准备责任。 物资准备责任。 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 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保管责任。 工程交付责任。 竣工验收责任。 工程保修责任。 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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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地下设施责任纠纷如何处理?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责任纠纷的处理一般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发生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后,施工方与发包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发包方要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经费充足,承包方要对工程进行同意的管理,如果发生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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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施工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低压配电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怎么写 编号: 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 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 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 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 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 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 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 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 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 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 十、不可抗力: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 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 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二 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 第四条 第一款约定提供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 第七条 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 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约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 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 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承包资格条件
施工方侵权责任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4)物资保证责任。 (5)经费保证责任。 (6)技术保证责任。 (7)施工监督责任。 (8)误工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10)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 施工准备责任。 物资准备责任。 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 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保管责任。 工程交付责任。 竣工验收责任。 工程保修责任。 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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