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关系无效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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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宣告婚姻关系无效起诉状的内容有:原告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涉及到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可以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合法的起诉。
宣告婚姻关系无效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一、 宣告婚姻关系无效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宣告婚姻关系无效起诉状的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起诉的程序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顺序分别举证、质证。质证是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4、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5、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议,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

6、如果您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7、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您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婚姻关系无效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是可以按照司法途径来进行合法的起诉处理,特别是对于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原因,还需要提交相关证据来进行豪侠,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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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婚姻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配偶及其
第三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问题。  对于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各国民法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319条规定:“宣告死亡前的婚姻随新的婚姻的缔结而解除。”1《法国民法典》第128条规定:“失踪者的配偶得缔结的新婚姻。”第132条进一步做出规定:“即使宣告失踪的判决已被撤销,失踪人的婚姻然解除。”2《瑞士民法典》第102条规定:“配偶一方被宣告为失踪,并经解除其前婚关系的,他方始得。前款被宣告失踪的配偶的他方,得在宣告失踪时或通过特别程序,请求同时解除婚姻关系。”  3《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依此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自没有问题可言。问题在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在其生存地又缔结了一个新的婚姻,该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因为1980年通过的《》并未建立婚姻无效制度,所以一般认为该婚姻关系有效。但是,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
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学者一致认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不涉及公法上的关系,尤其刑事法律关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另一个夫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4该婚姻关系问题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  

一,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不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因此,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并不及于失踪人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在其生存地又另外缔结了一个婚姻,应该认定失踪人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此婚姻关系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的。当然,为兼顾该婚姻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失踪人有配偶,笔者认为,其行为是善意的,在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后,应当按有效婚姻关系来处理善后问题,以保护善意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失踪人原已有配偶或者知道失踪人已被宣告死亡仍与失踪人结婚,其行为是恶意的,此时应当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该婚姻关系。对其利益不应特别保护。  

二,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但是出于某种原因,失踪人没有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与他人结婚,按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因为,重婚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已经有一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则失踪人的前一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其后一婚姻关系必然不构成重婚。因此,失踪人可以利用这种漏洞来规避法律的制裁。笔者认为,公法上行为的构成与私法上行为的构成是不一样,以重婚罪的认定为例,构成重婚罪的重婚行为的方式可以是登记重婚,也可以是事实重婚。5我们知道,事实婚姻只在1994年2月1日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才被认为是一种合法婚姻,在此之后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都认定为一种。但在刑法上都认定为是构成重婚的一种行为方式。其实宣告死亡对于相对人来说,其婚姻关系消灭,而对于被宣告死亡人来说,其仍应受到婚姻效力的约束。因此在立法上应当采用此种立法例,在失踪人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后,以此为由缔结了另一婚姻,应当认定为已构成重婚。当然,这也应该区分该婚姻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是否是善意还是恶意,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二、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问题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有学者认为:“此项规定全面周到,殊值推崇,应为我国民法典所采。”6对此,笔者实不敢苟同,学界也有众多学者认为该解释实属不当。7该解释反映了当时最高在进行司法解释时的片面性、武断性和主观性,并未仔细地考虑到失踪人与其配偶在撤销宣告死亡后所面临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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