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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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破裂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什么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破裂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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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提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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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体现在申请人在向行政部门申请某项事件时,表现出来的态度使得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觉得对其是消极不尊重的,那么有着很大的可能性会被行政部门拒绝的。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在该当事人作出一些负面记录。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具备到法定的全部行政许可条件或者不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条件优先者,因而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作出消极的判断而依法作出的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拒绝的书面决定。
如申请人申请驾照,认为其未通过规定的测试,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拒绝,作出不予颁发驾驶执照的书面决定。
实践中拒绝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作决定,有的甚至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作任何处理,直接退还申请人。当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很难证明拒绝行政许可这一行政行为的存在;
二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说明理由。申请人无从知晓拒绝行政许可的理由,不能有效地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向申请人交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有些申请人不知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会因超过时效而不能受理。
据此,行政许可法作了针对性的规定,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必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
一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是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体现在申请人在向行政部门申请某项事件时,表现出来的态度使得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觉得对其是消极不尊重的,那么有着很大的可能性会被行政部门拒绝的。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在该当事人作出一些负面记录。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具备到法定的全部行政许可条件或者不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条件优先者,因而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作出消极的判断而依法作出的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拒绝的书面决定。
如申请人申请驾照,认为其未通过规定的测试,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拒绝,作出不予颁发驾驶执照的书面决定。
实践中拒绝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作决定,有的甚至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作任何处理,直接退还申请人。当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很难证明拒绝行政许可这一行政行为的存在;
二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说明理由。申请人无从知晓拒绝行政许可的理由,不能有效地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向申请人交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有些申请人不知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会因超过时效而不能受理。
据此,行政许可法作了针对性的规定,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必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
一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是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不予工伤认定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提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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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破裂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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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工伤认定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机构是哪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人身遭受了损害的,此时不是一定就会构成工伤,还需要按照规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才行。至于法律中规定的不予工伤认定的情形,分为了三种,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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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逮捕的情形包括有已经采取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不可能会导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或者是应当逮捕,但是因为患有严重的疾病没有被逮捕,但是目前疾病已经痊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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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提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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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
以上这些情形中,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此外,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
2、地震不赔。
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对地震造成的损失排除在保险责任以外。车险条款沿袭大部分财产保险的免赔惯例,在覆盖的大多数自然灾害中,也没有加入地震责任。专家也表示,由于缺少数据累计和经验支持,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风险尚不成熟。
3、精神损失不赔。
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精神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范畴,保险公司缺乏针对精神损害的定损标准。车险条款会有明确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免除责任。虽然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致害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4、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因此,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保险公司在事故车辆送往修理前,都会派专人前往勘查定损,确定修理价格。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再次发生任何碰撞或被盗,保险公司将拒赔。而修理厂对车辆有妥善保管责任,故对车主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5、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是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当车辆行驶到水深处时,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又强行打火才造成损坏。近几年暴雨灾害频出,汽车被水淹的案例也层出不穷。
车辆行驶到积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再次强行打火才造成发动机损坏,损失属于操作不当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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