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被骗了钱怎么追回来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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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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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平台诈骗应该去公安机关报案。带好被骗的证据,但公安机关做笔录,并等待追回钱款。《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购被骗了钱怎么追回来

网络平台诈骗应该去公安机关报案。带好被骗的证据,但公安机关做笔录,并等待追回钱款。《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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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被骗多久才能追回来
网络诈骗案件受害者的资金回收,常需半年甚至更久。这主要取决于案件追赃的效率和犯罪者的资产状况。但根据法律,犯罪所得必须追缴或退还受害人。因此,尽管过程可能漫长,受害者仍有希望取回损失。重要的是及时报案,配合警方调查,以提高追回资金的可能性。同时,增强个人防范意识,预防网络诈骗的发生,也是减少损失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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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被骗多久才能追回来
网络诈骗案件受害者的资金回收,常需半年甚至更久。这主要取决于案件追赃的效率和犯罪者的资产状况。但根据法律,犯罪所得必须追缴或退还受害人。因此,尽管过程可能漫长,受害者仍有希望取回损失。重要的是及时报案,配合调查,以提高追回资金的可能性。 同时,增强个人防范意识,预防网络诈骗的发生,也是减少损失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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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定金是否可以追回,如何追讨房屋认购书中的定金?
[律师回复]
一、定金是否可以追回购房者不应盲目的追索定金,而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判断自己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退回定金。
首先,如果开发商没有销售许可证,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定金及其利息。
其次,如果开发商有销售许可证,关键看购房者与开发商所签的认购书对定金退还有无特殊约定;如有约定,从其约定。再者,如是出于购房者的原因未能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开发商又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况的,购房者支付的定金是不予退还的,但如果是因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则开发商应退还定金。其他情况下,定金是否可以退回,购房者可参照以下情形判断:
1、在不知道房屋被抵押的情况下,A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定金是绝对可以退还的,而且发展商应该支付给购房者两倍的赔偿金。在不知道所售房屋的基本状况下,购房者交付的定金也是可以退还的。同样,如果购房者看不中合适的房子,也没有签认购书,这种没有具体约定的定金也是可以退的。在讨论对所购买的楼房编号存在疑点的案例时,是发展商原因导致交易的不存在,开发商负有举证责任;开发商不能举证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回定金。
2、有购房者抱怨自己是在售楼人员的误导下交付定金的,如房子的光线并不如售楼人员说的那样好等误导,因此要求退还定金。售楼人员的这种行为不是根本性的违约,只能说是瑕疵的问题,因此,定金是不能退回的;且那些由于个人原因如供楼能力下降等而要求解除合同的,这种情况的定金也不能退回。因为这是购房者必须面临的交易风险。
二、如何追讨房屋认购书中的定金在很多种情况下,购房者支付的定金完全是可以退还的,但购房者往往不知道怎样从发展商手里拿回自己的定金。然而,聘请律师开发商不仅在没有拿回定金的情况下还需预支几千元的风险费用,而且诉讼的周期一般也较长。所以购房者常常感叹,知道定金可以退,却拿不回来。有专家指出,请律师来要回定金是最保险的方法,但很多购房者基于需预支几千元风险费用的考虑不愿意去找律师,定金就几万元,费用就去掉几千元,也难怪购房者不愿意打官司了。在知道定金可以退还的情况下,也要讲究拿回定金的技巧,以避免不必要的成本付出。购房者可先自己拿着证据跟开发商要,不行的话再请律师发书面的律师函向开发商索要,有很多购房者都是通过发律师函的途径要回来的,根本就不需要请律师打官司,这样既达到了目的,又节约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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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被骗如何追回来
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诈骗达到一定数额的,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并且依法追缴犯罪嫌疑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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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可以追回来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网络诈骗可以追回来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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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签定购房合同口头追认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签定购房合同口头追认有效,但是需要举证证明
签署购房合同须知:
1、产权证要齐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三证是办理产权证的必要条件。销售许可证的证件原件应该在售楼现场悬挂,可以在售楼现场看到证件的原件,再有就是土地证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证有一个备注页,如果开发商向银行进行了开发贷款,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会有注明。还有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不是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经营许可。
2、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日期、通水、通电、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按规定入住70%以上才能开通燃气,之前开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
3、延期交房: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5%为限,如发展商仍不能交楼,业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这种约定非常不合理。
4、购买合同的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在审核这一条条款内容时,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填写相关的内容,与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证件是否一致,比如说编号和经营范围。
第二条,是商品房的销售依据,需要做的跟第一条基本相同,需要核对销售许可证的号码,批准的机构,以及销售的方式,与开发商在售楼处悬挂的售楼许可证是否一致。
5、公摊面积:不应该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库,作为人防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
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合同的附件
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
6、面积确认和差异的确定。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正负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7、付款方式与期限。一次性付款可以跟开发商协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后给予付款,银行贷款应该在约定的时间里款没有到开发商的帐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所以应该把时间约定的更加充裕一些。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建议你向开发商指定的银行,或者向律师咨询一下你的资信条件,看你是否能够得到资信贷款,避免出现其他的麻烦。
8、卖售人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开发商约定你超过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约的,对预期交房的解约期限也只能定30天,这两条应该对应,应该是平等的。
9、有关规划设计变更条款,这一方面,因为我们购买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过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开发商认为需要做规划的变更,设计的变更,应该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变更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10、房屋的交接:开发商应该请房地产的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实测,在交楼的时候,应该提供实测面积的数据,以及我们所说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提供证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1
1、开发商关于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承诺,一般来说,标准合同中有五项,首先是通水通电通电梯,保证你售楼之后,这是最基本的保障。再有就是有关于天然气以及燃气管道的开通,一般来说,开发商会跟你说等到入住之后,比如说入住率是多少,但是目前北京市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入住率达到多少才可以开通天然气,实际上跟开发商跟燃气公司的工作协调都是有关系的,应该跟开发商进行约定,以免影响您的正常生活。对于您购买园区项目内,在楼书中开发商承诺过的,比如说象会所、园区的绿化,以及地上地下的停车位,建议在这一条中,要求开发商承诺竣工时间。在本条款中还包括如果规定日期内未达到开发商承诺的使用条件,双方约定的处理方式,应该按照对您比较有利的,在这一条上签上,未达到使用条件,应该视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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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购房者可追究中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购房者可追究中介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一、以下6种情况可追究中介责任
1、隐瞒房屋弊端
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诸如联系不上出卖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常会带领买受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买卖双方可能就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2、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
3、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
4、审查不到位
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而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
5、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在二手房签约之前,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款较低的网签合同,用于申报税款,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未进行备案。
这种操作方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别在房价大幅上涨之后,卖房人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提出合同无效。
6、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
在交易的时候,存在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由于整个交易建立在违法与欺诈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二、这2种情况中介可免责
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
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证原件以便和复印件核对,也应当到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权利情况,但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
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三、购房者在和中介接触过程中注意事项
1、验明正身,看其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以及是否有合法中介资格;
2、索要发票,一定程度上可检验中介公司是否正规,产生争议时还可作为证据;
3、谨防合同陷阱,格式化文本可能暗含霸王条款,对方针对条款作出明确解释时,要做好录音;
4、不要相信口头承诺;
5、保留一切证据,合同、发票、宣传广告、照片、录音等,便于遇到纠纷后向有关部门投诉,甚至至。
你好,我最刚工作现在是一名采购我想了解一下关他追加采购合同是怎么样的,因为最近领导让我写我不懂,谢谢
[律师回复]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中重要的法律文件,采购合同不仅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体现,更是政府采购结果的最终见证,也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
  政府采购追加补充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分,对于如何做好此项工作,《政府采购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下面就如何正确理解并把握法律规定的追加补充合同的要件谈几点看法。
  追加期限:须在合同履行期间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确定的,是合同双方的要约、承诺,是合同的重要必备条款,应严格遵守。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履行完合同,即意味着政府采购活动终止;如果超过这个规定的期限还未履行完合同,意味着必定有一方违约,双方应按规定协商违约赔偿事宜。因此,上述两种情况下都不应该有追加合同的情形发生。
  但在实践中,有些采购人对合同的履行不严肃,虽然规定的合同履约期限早已过去,还是要进行合同追加,这是错误的做法。须知,此时追加,一是项目采购活动已经结束,二是由于市场的变化,原有合同条件很可能对双方都不再是公平的,更重要的是,这样做规避了法定的政府采购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追加产品:须是项目本身的需要
  对于一个项目,采购人在最初采购时提出的方案一定要考虑周全,尽最大可能囊括项目本身所需要的产品和数量,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才发现不追加或不采购其他产品,不能满足项目需要,则应由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按论证结论,以追加合同或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如不经专家论证,会出现以下的漏洞,一是有些采购人认为采购预算是本单位自己的钱,对通过政府采购结余下的资金,不花掉就会吃亏,所以就以追加合同的名义购买项目本身并不需要的产品,而用在它处,造成资金浪费;二是可能采购人的领导或承办人员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某种见不得人的利益而进行合同追加。
  追加标的物:须为原合同标的物
  原合同是按照政府采购活动程序,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竞争得来的,尤其是产品和产品的价格在招标(谈判)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中已客观存在,非原合同标的(产品)及其价格,没有经过竞争和专家确认,不具法律效力,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法律效力的无效合同。在实践中,采购人要求签订项目补充合同,虽金额在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以内,但采购的是另一批产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如果是项目本身确实需要采购与原合同标的物不同的产品,且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话,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之规定,用单一来源方式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绝不能用追加合同替代正常的采购程序。
  追加金额:不超原合同金额10%
  追加合同的比例控制在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是基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对大额合同的追加,笔者认为与小额合同的追加应区别对待,如合同额为上千万元,百分之十的比例就是上百万元,直接按某产品中标成交额单项价格签订合同进行采购,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应经过单一来源采购程序,才能保证价格的合理性。在实践中,有些采购人要求追加的金额是原整个项目成交总额的百分之十,由于项目分成若干包来实施,实际追加的产品是其中个别分包合同中的产品,此时其采购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已远远超出了原合同的百分之十。这种做法把追加合同变换为追加项目,偷换了法律概念,实质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规避了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预算:属原项目且不能突破
  采购预算是根据各级财政整体实力,经过相应程序审批统筹安排的,超出预算,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均无法正常支付,因此原合同金额和追加合同金额之和不能超出项目的总预算金额。在实践中,有采购人用其他项目的结余资金来追加另一项目的合同,虽能够做到资金支付,但等于突破了项目的原有预算,成为超预算采购,与法律规定不合,同时也未能实现财政对预算结余资金的统筹管理与使用。
  追加流程:须经监管部门审批
  追加合同的资金必定是项目采购的结余资金,该结余资金已不属采购人单位,应回归国库,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所以追加合同作为项目采购活动的组成部分,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供应商签订的补充合同,财政应拒绝支付资金。
  上述几个要件,在政府采购追加补充合同的采购活动中,必须同时具备,重点是项目本身确实需要并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只要是项目需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该追加的一定要追加,但不能一味迁就,把不该追加的给予认可。追加合同的问题应引起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关注,把握好各个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采购资金的不必要浪费。
以上是政府采购合同追加10%的规定,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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