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到结婚年龄属于无效婚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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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到结婚年龄属于无效婚姻,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况,对于婚姻中的一方存在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的,显然是不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可以由法院对其宣布婚姻无效。
没到结婚年龄属于无效婚姻吗?

没到结婚年龄属于无效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结婚登记的办理,是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当事人可以提交相关材料,如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果未达到规定的条件的,那么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会办理结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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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未到法定年龄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一、未到法定年龄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它决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而是必须遵守法律的条件和程序,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因为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综上所述,未到法定年龄结婚属于无效婚姻。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新《婚姻法》第十二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溯及力《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
2、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父母子女关系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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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到结婚年龄属于无效婚姻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没到结婚年龄属于无效婚姻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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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情形属于无效婚姻认定婚姻无效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形属于无效婚姻认定婚姻无效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

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无效婚姻双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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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

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无效婚姻双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案例一】
【案情介绍】
覃某与张某系姨表兄妹,自幼相识。2007年2月“看门户”时,覃某按照习俗给付张某部分“彩礼”。2007年6月13日,双方在未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讲明两人系姨表兄妹关系的情况下申请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外出务工。2007年9月17日,张某向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覃某在答辩中同意宣告婚姻无效,同时要求张某返还“彩礼”款2100元。
【审判结果】
认为,覃某与张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覃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彩礼”应予返还。于是,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由张某返还覃某“彩礼”款1500元的协议。
【案例二】
【案情介绍】
姜玉之母王英与刘锁之母王莲是亲姊妹,姜玉与刘锁属亲姨表亲关系。两人在21岁时自由恋爱,1992年1月12日在河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99年10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刘珊。后姜玉与刘锁感情不和,姜玉称刘锁对家庭不负责任,多次吸毒。刘锁外出打工后与姜玉没有联系,两人分居6年之久,二人感情已不复存在。2007年10月28日,姜玉,要求与刘锁离婚。
【审判结果】
经查实确认,二人系姨表亲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依法宣告该婚姻无效。
【案例三】
【案情介绍】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系同一祖母的后代,该祖母生下被告之父后改嫁给了原告祖父,并生下了原告的父亲。原、被告成人后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女。后因双方关系不和睦,遂到要求离婚。
【审判结果】
湟源县人民拉拉口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而本案中原、被告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最终判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案件评析】
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且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不会消失,除非当事人一方死亡,因此一方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一方离婚的,都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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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到法定年龄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因为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综上所述,未到法定年龄结婚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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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结婚属不属于无效婚姻
近亲结婚婚姻无效。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如果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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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情况是属于无效婚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情况是属于无效婚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的定义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无效婚姻的情形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不管是自始无效婚还是可撤销婚均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所以我国的无效婚姻应分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两种。自始无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实质要件,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关系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可撤销婚姻,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婚姻,就是指双方当事人欠缺结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属于严重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属自始无效婚;一般性违反公益要件或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属可撤销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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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内再婚属重婚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效婚姻内再婚属重婚吗?问题解答如下,   两年前,我与丈夫结婚时并未进行婚检。婚后我才发现丈夫患有严重的躁狂抑郁型精神病,而该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由于对丈夫及其家人的刻意隐瞒极为不满,加之与丈夫之间并无感情可言,不久我便独自外出打工,且一直没有回过家。如今,因我已觅得真爱,想与丈夫离婚,但一再被没有治愈的丈夫拒绝。有人告诉我,丈夫患有该病而与我结婚,已经违法,我们的婚姻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效力,我无需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而另行结婚,也不构成重婚。请问:这一说法对吗  读者:A  A读者:  虽然《婚姻法》十条和第十二条分别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指出:“婚姻法中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即尽管你丈夫患有严重的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且一直没有治愈,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具备构成无效婚姻的法定条件,可在未经依法宣告无效之前,你与丈夫的婚姻仍受法律保护。《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中的配偶,包括男性有妻、女性有夫。只要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而解除,即为有配偶的人。只有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才自然消失,才不再属于有配偶的人。
未结婚登记属于无效婚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结婚登记属于无效婚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虽然影响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结婚是否属于自愿审理,但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仅是一方未到场,随后双方还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称生活生育子女,就不能认定男方系非自愿结婚。
虽然《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严,当事人未亲自到场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少见。对一方未到场究竟如何处理,并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双方亲自到场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对不符合结婚实质人件的当事人,即便双方亲自到场,也不能进行结婚登记。如果登记结婚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而当事人双方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在一起实际共同生活,就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轻易否定婚姻的效力,否则将不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经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问题首先出在婚姻登记人员身上,加强登记人员的管理,强化登记人员的责任,尽量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比单纯的宣告婚姻无效来惩罚当事人更为有益。
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如果没有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仅是婚姻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实际上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应当驳回当事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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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年龄登记结婚属无效婚姻吗?
伪造年龄登记结婚属无效婚姻,当然,若是另一方发现年龄伪造行为存在的时候,实施伪造行为的一方已经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那么此时婚姻关系将会是有效的。若是想要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需要保证无效事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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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效婚姻内再婚属重婚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效婚姻内再婚属重婚吗?问题解答如下,   两年前,我与丈夫结婚时并未进行婚检。婚后我才发现丈夫患有严重的躁狂抑郁型精神病,而该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由于对丈夫及其家人的刻意隐瞒极为不满,加之与丈夫之间并无感情可言,不久我便独自外出打工,且一直没有回过家。如今,因我已觅得真爱,想与丈夫离婚,但一再被没有治愈的丈夫拒绝。有人告诉我,丈夫患有该病而与我结婚,已经违法,我们的婚姻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效力,我无需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而另行结婚,也不构成重婚。请问:这一说法对吗  读者:A  A读者:  虽然《婚姻法》十条和第十二条分别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指出:“婚姻法中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即尽管你丈夫患有严重的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且一直没有治愈,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具备构成无效婚姻的法定条件,可在未经依法宣告无效之前,你与丈夫的婚姻仍受法律保护。《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中的配偶,包括男性有妻、女性有夫。只要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而解除,即为有配偶的人。只有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才自然消失,才不再属于有配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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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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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指出:“婚姻法中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即尽管你丈夫患有严重的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且一直没有治愈,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具备构成无效婚姻的法定条件,可在未经依法宣告无效之前,你与丈夫的婚姻仍受法律保护。《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中的配偶,包括男性有妻、女性有夫。只要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而解除,即为有配偶的人。只有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才自然消失,才不再属于有配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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