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提出实质审查的时间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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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提出实质审查的时间应该是递交专利申请书以后的三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三年内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不提出实质审查的,那就等于自动撤回了发明专利的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提出实质审查的时间是多久

一、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提出实质审查的时间是多久?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提出实质审查的时间是3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从当事人递交了专利申请书以后,到专利局正式出具专利权证书,审查周期是很长的,特别是发明专利,而且发明专利或使用新型专利等,其保护日期不是从得到专利权证书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而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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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专利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时,应当帮助委托人分析何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最有利。如果该项发明比较成熟,能较早投入市场,且比较容易被竞争对手仿制,则应当尽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甚至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就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因为越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越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从而可以早日授予专利权。如果对该项发明市场前景尚不清楚,或者该发明产品还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如三、四年以上)才有可能在市场上出现,则可以较晚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对市场需求和本发明的价值进行调查研究,在这之后再确定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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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对下述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不服,请求复审。
专利申请号
发明创造名称
复审请求的理由:
专利复审人
20年月日
专利复审程序:
1.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
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2.专利复审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3.专利复审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有两大类,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专利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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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样的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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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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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6)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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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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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实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专利法书籍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主要的一种。
(二)发明专利包括哪些类型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等作出的发明。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作出的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种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二、哪些情况下发明专利会被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发现申请有下述情形的,该申请将予以驳回:
(1)申请的主题不是发明;
(2)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4)申请的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5)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6)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的规定;
(8)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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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算实践合同吗
[律师回复] 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
一、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
当你了解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是两个概念时,“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具体如下所述:
质押合同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则在质物移交之前,质押合同并不生效。如果出质人不及时移交质物,质权人不能以合同为根据要求出质人交付质物,不利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反之,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诺成性合同,在质物移交之前,质押合同即成立生效。当出质人不移交质物给质权人时,即构成违约,质权人可以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出质人移交质物。
《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上述规定,《担保法》将质押合同规定为一种实践合同。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但这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后,得以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质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仅仅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二、质押的定义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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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了解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是两个概念时,“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具体如下所述:
质押合同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则在质物移交之前,质押合同并不生效。如果出质人不及时移交质物,质权人不能以合同为根据要求出质人交付质物,不利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反之,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诺成性合同,在质物移交之前,质押合同即成立生效。当出质人不移交质物给质权人时,即构成违约,质权人可以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出质人移交质物。
《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上述规定,《担保法》将质押合同规定为一种实践合同。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但这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后,得以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质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仅仅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二、质押的定义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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