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所属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作出的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等人事处理决定、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分;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上级行政机关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6.行政机关对信 访问题作出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或者解释性答复;
7.行政机关落实历史遗留政策问题的行为;
8.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9.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1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为。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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