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后可以发行多少股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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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个没有具体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本总数是由公司改为股份公司时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共估值多少钱,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资产,按每股一元的面额确实总股本数。
公司上市后可以发行多少股

这个没有具体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本总数是由公司改为股份公司时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共估值多少钱,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资产,按每股一元的面额确实总股本数

具体的股票发行量则由几个因素共同来决定:

一是公司原始股东愿意出售的数量,比如原股东长期看好本企业,那么发行的数量可能不会太多,因为发行太多可能会影响控股权;

二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额度,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融资目的和规模来确定发行数量;

三是看市场的实际情况,包括一级市场上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承销团的建议以及二级市场上股市的实际走势,比如市场行情火爆,发行市盈率很高时,那么就会选择多发一些,多赚回一些发行溢价,反之则少发一些或者干脆放弃发行。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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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司财产怎么分割:
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例如,甲男与乙女2006年办理婚姻登记,甲男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比例为50%。这50%的股权便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但最近二年以来,该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 、40万(2008年) ,那么甲男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15万、20万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
(一) 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比如,上市公司精一例来说明:甲男与乙女婚后注册一有限公司,甲男占80%,乙女占20%,无论甲男的80%还是乙女的20%股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而离婚时甲男得80%的一半以及20%的一半,即50%,乙女也是如此。
解决了股权分配比例问题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谁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1)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股50%,共同经营,二人由过去的夫妻关系变为现在的合作搭档,像中复电讯的创始人邰武淳和前妻芦女士离婚之后对中复电讯的处理便是如此。
(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离婚前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可将公司股权全部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给对方按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进行补偿,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3)如果双方都主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夫妻又反目为仇不愿意共同经营,可以采取竞价补偿的办法,让补偿出价高的一方成为唯一股东,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4)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应当先将公司进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财产。
2、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夫妻股权如何分割
这种形式的有限公司,由于涉及第三人,关系较为复杂,好在法律依据比较明确,处理时可直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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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未上市的股权转让合法吗?
[律师回复] 一、如何判定未上市股权转让为合法的股权交易行为 在未上市股权转让过程中,只要符合了以下几个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股权交易行为: 1、标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股权权属明确且为发起人既有股份而非新发股份; 3、中介机构为依法设立的产权经纪公司; 4、标的股权最终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结果。 二、那么如何区分合法交易和违法犯罪行为呢本人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依据: 一是从有关职能部门查询标的企业和股权。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申请、地方政府和发改委的批复、验资报告、发起人股东名册及股东所持股权数等。但由于职能部门保存的材料往往缺乏及时性,因此还要根据这些材料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例如: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名册上并没有股权出让人的名字,这样很容易被判断有诈骗嫌疑。但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出让人所持有的股份实际上是该公司在发起设立时由某国企持有的股份,由于该公司欲在境外上市而需要减少国企所持股份的比例,即由该国企以协议转让的形式将全部股份转让给出让人,再以出让人的名义对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转让。同时,该国企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拒绝在全部股份转让完毕并收回全部投资款之前到工商部门变更股东登记,因而造成发起人股东名册上并没有出让人名字这一客观事实,但从整个过程的法律事实来看,出让人出让股权的行为还是合法有效的。又如:某公司在转让发起人股权的过程中进行了增资扩股(转让后实施增资扩股),乍一看总觉得涉嫌擅自发行企业股票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发行股票是以投资者的钱购买新增加的股份,并将投资者作为新发股份的股东列入股东名册,两者缺一不可。而上述出让人收取转让款后,利用增资扩股重新投入企业的行为与发行股票是有本质区别的。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公安机关只能对违法《公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在调查中若发现标的股权有虚假出资的证据的,应当将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不能越庖代俎地确定标的股权属于虚假出资。 二是确认中介机构经纪资质和股权性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获得产权经纪公司资质不再受到行批的约束,而同时又没有进一步的法律法规对产权经纪公司进行规范性衔接,导致承担着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本就不是很强的管理效力被进一步弱化。目前大多数执法人员都能达成的共识是:作为股权转让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注册具有产权经纪资质的经纪公司而非一般的投资咨询公司。 而对于股权性质的判断就比较复杂了。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对上海银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介转让上海汇达绝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行为作出判决,认定银盟公司及被告人刘海涛中介转让汇达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证券,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什么是“内部职工股”呢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初期,出现了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筹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被称为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作为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份被称为内部职工股。该类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绝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设立;二是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为新增股份;三是在设立后内部职工股在各地工商局登记为“内部职工股”或“内部股”等形式,具体的内部职工股东明细在各地的托管机构登记。正式发文明确规定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由此可见,本案定罪的关键在于银盟公司中介转让的内部职工股并非公司既有的发起人股份,而是属于新发股份,经营新发股份和增发股份的行为必须向中国申请《证券经营许可证》,否则就属于无证经营证券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上市企业股东如何增资扩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的中小企业在采用增资扩股融资这一方式筹集资金时,实际上是中 小企业吸收直接投资、扩大资金来源的过程。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厂房、机器 设备、材料物资、无形资产等多种方式向企业投资。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出资方式。 1、现金投资。现金投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一种最重要的投资方式。企业有了现金,就可以购置各种物质资料,支付各种费用,比较灵活方便。 2、实物投资。实物投资是指以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材料、 燃料、商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投资。 一般来说,企业吸收的实物投资应符合如下条件: ①确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 ②技术性能比较好; ③作价公平合理。投资实物的具体作价,可由双方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3、工业产权投资。即以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一般而言,企业吸收的工业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能帮助企业研究和开 发出新的高科技产品; ②能帮助企业生产出适销对路的高科技产品; ③能帮助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④能帮助企业大幅度降低各种消耗; ⑤作价比较合理。 非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只要股东同意且有人愿意出资就可以了,增资价格、数量什么的几乎没有外部审批程序。拿着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等资料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就可以了 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要么采取内源方式,用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需要对外公告和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是比非上市公司麻烦很多的,因为有无数股东。如果是用外源融资方式,那就更麻烦了,增资就是要发行股票,无论是增发、配股还是非公开发行,都有若干复杂的条件,要聘请中介机构,要审核,要券商承销。因为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所以程序就复杂太多了。
股票交易中怎么解释股票上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或者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是股票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即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行为。 企业上市流程是怎样的 1、拟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通过发审会后,发行人即可提出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的申请,报交易所核定公司上市条件及流程公司上市条件及流程。 2、上市申请。发行人股票发行完毕后,应及时向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并需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中国核准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 (3)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财务会计报告; (7)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8)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11)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12)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持股锁定证明; (13)相关方关于限售的承诺函; (14)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经中国审核的发行申报材料; (15)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16)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1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审查批准。 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7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公司上市条件及流程文章公司上市条件及流程出自 4、签订上市协议书。发行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后,应当与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5、披露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在股票挂牌前规定期限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指定报纸上 6、股票挂牌交易公司上市条件及流程上市辅导。申请上市的股票将根据交易所安排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上市日期挂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发行后7规定期限内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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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能不能发记名股票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上市公司能不能发记名股票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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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 一、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三、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四、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 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权转让方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五、股权转让税费处理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3、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 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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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回购股份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帐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仍然不允许存在库存股。那么上市公司股份是如何进行回购的呢? 股份回购与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的稳定 与新股发行、举借外债不同,股份回购是一种股本收缩的调整方法,通过减少对外发行股份,提高资产负债率,发挥财务杠杆效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然而,依据目前回购的相关规定,股份回购的发起决定权在董事会,因此一般的小股东实质上并无法影响股东会作出回购的决定。如果向外部股东进行股份回购后,那么外部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比重就会降低,大股东的控股权自然会得到加强,因此对于希望在上市公司保留最低限度的比例国有控股股东而言,采用回购的方式能够有效的保证自己的控股地位。 股份回购与反收购 股份回购是实施反收购的重要武器。为了维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可以股份回购的方式抵御恶意收购。当公司以高于收购者出价的溢价进行股份回购,一方面提醒公司股东注意公司价值增长的潜力,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并且通过对外界股东的回购,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持股比重相应提高,控制权进一步加强。 股份回购与换股并购 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开,意味着股价成为衡量资产价值的最重要标准,换股并购的障碍,非流通性被祛除,换股并购凭借其自身的优势将得到充分地运用。股份回购制度为股份公司之间进行合并创造了必要条件。然而,因为公司不能够有库藏股,意味着如果拟进行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只能是上市公司股东以对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换另以上市公司的股东的股权。 股份回购与激励计划 由于新股发行手续繁琐,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因此解决职工持股计划与股票期权制度的股票来源的较好途径就是股份回购,公司选择适当的时机从股东手里回购本公司股票作为库藏股,依程序交给职工持股会管理或直接作为股票期权奖励给公司管理人员。但是,依据《办法》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帐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因此采用股份回购实行激励计划目前条件还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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