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是自诉案件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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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的,殴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而寻衅滋事案属于公诉案件,所以殴打他人是自述案件。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殴打他人是自诉案件吗

是的,殴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而寻衅滋事案属于公诉案件,所以殴打他人是自述案件。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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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案件自诉的规定是什么?
殴打他人案件自诉的规定是允许当事人原来自己提出一个诉讼活动,因为打架斗殴的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它是属于一个比较轻微的行为,所以如果说结果不是特别严重的话,那么公安机关有可能不予以立案,但是可以作为一个自诉案件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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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斗殴罪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这个罪名强调:
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是什么案件
[律师回复] 对于聚众斗殴是什么案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属于民事案件。但如果对方构成的情节严重,殴打到对方致残或者死亡的话,则是刑事案件,会被判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聚众斗殴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受重伤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及死亡行为人的近亲属可以向聚众斗殴的对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行为人明显构成犯罪的除外。
(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的被告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犯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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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殴打他人是自诉案件吗
殴打他人涉嫌不是自诉案件,在我国,自诉案件有三类,比如轻微刑事案件或者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相关部门却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殴打他人致受害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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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斗殴中止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聚众斗殴的犯罪中止的认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对于聚众斗殴罪,由于其属于行为犯,聚众完成后,一旦发生殴斗行为,行为人即告犯罪既遂,因此不存在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情形。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 首先,自动放弃犯罪必须发生在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这是其成立必须具备的时间条件。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既包括犯罪预备的过程中,也包括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过程中。 其次,必须是自动放弃了聚众斗殴行为。所谓“自动”,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积极主动,出于本人的意志而放弃了犯罪行为。再次,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其彻底性表现在殴斗行为还未开始前,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彻底停止继续犯罪。 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难点主要存在于在整个聚众斗殴罪既遂的情况下,其中的某些个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互相联结,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本人的行为负责,而且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负责。因此,共同实行犯中某一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应当以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行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对于这个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中,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客观说和主观说。如《韩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行为人自动中止或者防止其结果发生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要求行为人自动中止的行为足以使整个犯罪行为不能继续发展或者犯罪结果不能发生,否则,即使个人中止犯罪,也不能按犯罪中止论。这属于持客观说的立法模式。而《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数人共同加功于犯罪,其中因己意而防止犯罪的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犯罪非因中止者之所为而不完成,或犯罪之遂行与中止者以前之参与行为无关时,如果因己意防止犯罪完成之诚挚努力,亦足免罚。”这就是说,由于中止犯的主观放弃,其人身危险性已经明显减少,所以,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如果某些人放弃其犯罪行为,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应视其诚挚努力而免除处罚。这是持主观说的立法模式。有学者指出,由于在某些共同实行犯中,每个人的行为又有其相对性和不可替代性,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聚众犯罪某个行为人自动中止了其本人的聚众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其是中止犯。这就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为条件的犯罪中止”。也有学者指出,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应区别结果犯和行为犯,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中止犯不应本人消极地停止犯罪行为,而且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只要中止犯自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即可成立犯罪中止,而不要求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另外对于共同实行犯中的组织犯,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本人放弃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且要求其解散犯罪集团。对于聚众斗殴罪,在整个聚众犯罪既遂的情况下,某些个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属于聚众犯罪,应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案件中的作用加以具体分析。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到达现场后,看到形势不对而自动逃离现场,或者虽然劝阻了其他参加者,但是劝阻无效,殴斗行为仍然发生的,就不能按照犯罪中止论处。但是对于积极参加者,虽然其在聚众过程中积极准备工具,但是到达现场后因害怕而自动中止继续实行斗殴行为的,就可以考虑按照犯罪中止的处罚标准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由于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即使构成犯罪,亦可免除处罚。 二、什么是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聚众斗殴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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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治安案件如何撤案?
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是不能随意撤案的,需要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进行和解,才能办理撤案手续。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经过调查没有犯罪事实,这些情况可以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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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2016年聚众斗殴事件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聚众斗殴怎么处理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怎么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并不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形,而是转化为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并不是一定是故意罪,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正确理解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字面理解,该条款对“致人重伤、死亡”与“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并未规定为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即不能理解为:致人重伤的,按二百三十四条定罪处罚;致人死亡的,按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从立法本意讲,该条款只表明聚众斗殴中出现重伤或死亡后果的,不再成立聚众斗殴罪,而应转化定罪,但具体定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罪,应当根据案件证据结合刑法规定确定。
2、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根据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定罪。在认定犯罪成立与否过程中,应在满足客观要件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考察,才能将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进行准确定罪。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时,应当在判断死亡结果是否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行为人只能对有直接或间接故意的行为承担故意的罪责,据此,尽管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所致,但不能仅凭死亡结果的发生就认定行为人有故意。
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区分故意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对量刑意义重大。一是二者的法定刑顺序不同,前者是先重后轻,后者则是先轻后重,势必导致法官在量刑时的优先考虑顺序不同,难免会出现“同一事实,定罪不同,量刑结果亦不同”的实质不公正;二是即使二者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但由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观罪过轻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在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上会更严格。罪名认定正确与否,影响着死刑适用是否适当。综上,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不应简单依据结果定故意罪,而应依照刑法规定两罪名的构罪要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在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基础上正确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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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治安案件咋处理?
殴打他人治安案件的处理是要首先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的,调解不成的可以予以治安处罚。对他人实施殴打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给予治安处罚,一般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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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治安案件结案条件是什么?
殴打他人治安案件结案条件是处理完毕就可以结案。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那么有相关的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和行政罚款,在这些都已经确定完毕之后,那么就可以结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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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有一方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刑法犯罪意义上的轻伤),则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轻伤以下伤害,则是民事案件,公安局一般会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持不予立案通知书到,可以主张赔偿损失。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打架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要看是否将受害人打成轻伤,如果已经到了轻伤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就跟严重了,轻伤一般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还会赔偿受害人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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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事件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对方经鉴定达到轻伤,你哥的行为就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故意伤害罪,主要是以伤情而决定的,受害人达到轻伤,就构成本罪。现在公安机关对你哥实施了拘留,并不等于就是你哥一方的错,对方同样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涉嫌殴打他人,你们同样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对方被处罚后,可以将决定书附卷,这样对你哥判决极有利。你可以以对方过错在先为由,为你哥申请取保候审。打架斗殴的处理流程打架斗殴,违反专案管理处罚法,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派出所一般会先调解,调解不成,都可能拘留,至于谁先后谁过错大,这只是处罚裁量一个因素!因此,建议双方协商私了解决,否则,对双方都不利。《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主犯判刑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聚众斗殴主犯怎么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量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 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3)聚众斗殴带有性质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被害人同时有多处不同程度伤情的,被害人数的刑罚增加量按照最重伤情一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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