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故意伤害自诉状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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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属于公诉案件,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不服的,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
刑事故意伤害自诉状

在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属于公诉案件,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不服的,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

根据刑事案件所提起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自诉案件是需要由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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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诉讼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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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年月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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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63号书指控被告人、犯诬告陷害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开庭审理后,于20年12月12日作出(20)桐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6日市中级人民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年8月28日作出(2009)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年1月15日市中级人民裁定撤销(2009)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再次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辩护人周明军、被告人及辩护人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骑摩托车在桐吴公路行驶的途中,行至桐明公路李辛庄路段时将陈夫妇撞倒,造成陈夫妇及其本人受伤。为此,、指使他人作伪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陈之子陈及其女婿江,并多次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领导处控告的伤是陈、江等人打的,并做重伤鉴定,要求追究陈、江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江的陈述,证人陈、熊、熊、江、郭,江、朱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检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据此认为,二被告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称,其受伤是陈、江涛致,没有诬告陷害他人,应判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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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公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罪公诉书范文 公诉意见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分院 被告人:宋某 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141978081718 15, 北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东关社区19栋2号。 案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书号:京检一分刑诉[]第135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我们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采纳。 在本案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已经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并与辩护人逐项进行了质证,已经充分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真实的还原。下面,公诉人将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的角度,结合本案中的证据,具体论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于1月11日13时许,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校门口违章占道摆卖橙子,遇北京市昌平区城管大队巡逻,因不满城管大队对其乱摆乱卖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郭为民,并与其兄长宋文共同实施了伤害郭为民身体的严重行为,造成了郭为民死亡的严重后果。 在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五组共28份证据,被告人宋武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宋文的供述与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主要证据已经充分地证实了被告人宋武故意伤害郭为民身体的案件事实,又有陆诗诗等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意见书》等书证在案印证。已经将案件事实予以了真实的还原。因此,被告人宋武故意伤害郭为民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宋某行为的定性及适用法律 被告人宋某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一) 首先,从客观方面来讲,被告人宋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被害人郭某身体的共同行为。 被告人宋某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所实施的伤害郭某身体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且为共同的犯罪行为。 第一,二人的行为均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了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第二,二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了一起,形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第三,二人的行为均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 其次,从客体方面来讲,被告人宋某侵犯了被害人郭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案中,被告人宋武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郭某,犯罪嫌疑人宋文持长刀朝郭某(46岁)的胸腹部、面部、背部连续捅刺,致郭为民右侧胸背部刺创(致命伤)、右心房、主动脉弓根部破裂,出血迅猛、继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二人并朝城管大队队员韦爱国右大腿捅刺,致其轻微伤。因此,被告人宋某侵犯了被害人郭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以及韦某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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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能否自诉
可以,轻伤害自诉案件几乎全部是公安机关作为治安案件受理之后,没有任何结论,受害人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达到轻伤级以上的对方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则上受害人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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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现在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给判刑了,判处了死刑,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市×区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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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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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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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状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状书怎么写?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状样本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
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
9.40元)
1.医疗费1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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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
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
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光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
C
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
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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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
3、右额硬膜外血肿;
4、右额脑挫伤;
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
6、肺挫伤;
7、鼻骨骨折;
8、阴囊软组织损伤;
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到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雇佣被告李××驾驶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07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与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
具状人:
2008年×月3日
动物致人损害答辩状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对于动物致人损害答辩状该如何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答辩人:孙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作如下答辩:
一、对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被答辩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责任。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理由如下: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起因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住一个村,本来没有矛盾。被答辩人因一些莫须有的传闻,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答辩人刚开始也是上前好好劝被答辩人回家,不要在答辩人家门口无理取闹了。顿时,村上的很多村民也闻声上前围观,有的也上前劝被答辩人回家得了。但是,被答辩人却对其他人的劝告不予理会,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愈发厉害,进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被答辩人对这起民事纠纷的发生,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如果没有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以及答辩人的父母在先,就不会有这起民事纠纷结果的发生。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状写到:“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在被告家中解释一些误会的过程中,被告突然从家中冲出来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当场昏厥过去,不省人事,后围观的群众抢救将其送回家中。”这段陈述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也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怎么会见到被答辩人就上前对其进行殴打,这让人正常人难以理解。如果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之前有深仇大恨,被答辩人知道答辩人年轻力壮,她怎么敢一人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这明显说不通。事实就是事实。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的过程中,没有做任何狡辩,更不会无故上前见到被答辩人进行殴打。然而,被答辩人对自己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被答辩人却一字不提,将所有过错责任全部推给答辩人一人,这与案件事实是明显不符的,也让人不得不联想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有污蔑之嫌。

二,被答辩人提到答辩人对其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中,只提到自己有腿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腰部一下)并没有踹被答辩人的胸部与腰部。相反,被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两份笔录中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的身体部位却做了不一样的陈述,2013年10月30日的
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用脚踹我的,踹在我身上。”2013年11月15日的
第二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当时用脚踹我的,踹我腰部附近的位置的”。答辩人现在在民事状中又做了
第三种说法,说:“答辩人用脚踹了被答辩人得胸部和腰部。”这三种说法究竟哪一种事实,我想连被答辩人自己都分不清了。相反,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陈述要客观的多,因为答辩人并没有做任何狡辩。犯错误就要承认错误。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始终承认自己用脚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且双方发生冲突,完全是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父母以及答辩人才挑起事端的。综上,被答辩人在状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以及殴打的具体部位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第
三,被答辩人在状中写到:“自己是因答辩人踹其一脚,当场倒地昏厥。后被其他村民抢救送回家中。”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承认自己用脚旋了被答辩人左腿一下,因为力度不大,并没有当场将被答辩人踹倒。被答辩人当时是站立的且意识清醒,并没有当场昏厥。只是在答辩人的大嫂搀扶其回家的路上,因为一时悲伤自己瘫坐在地上。至于被答辩人是否真的昏厥,旁人不知。为此,答辩人希望法庭能查明事实,分清双方责任,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发生纠纷之后,公安机关也试图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答辩人也始终态度很好,配合公安机关的调解工作。但是,被答辩人却提了不合理的要求。被答辩人的实际损失并不大且自身有过错,却让答辩人承担全部责任且大大超出了被答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是明显不合法且不合理的。答辩人并不是不讲理的人,答辩人认为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双方都是公平。
  综上,答辩人希望能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根据挑起事端的一方、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双方处理纠纷的态度等情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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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事书  原告: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__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责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3、回收并销毁已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  
4、共同赔偿经济损失____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被告××系原告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曾担任原告技术部主管职务,掌管原告的全部技术资料。由于该资料属原告的商业秘密,故原被告于
第一被告上岗时签订了商业保密协议,由原告按月向第一被告支付了保密费,被告承担保密义务。____年__月__日,第一被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携带其在原告处获知的全部商业秘密至
第二被告处就职。因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属同一类,被告到岗后即被任命为技术部经理,其所掌握的技术被该公司直接应用,致使该公司原本不能正常生产的产出量、正品率大幅提高,而原告的销售量却急剧下降,原告因此而蒙受巨大损失。第一被告违背了双方之间的保密协议,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____元。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 致  _____人民  具状人:____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__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故意伤害案件的诉讼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罪公诉书范文 公诉意见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分院 被告人:宋某 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141978081718 15, 北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东关社区19栋2号。 案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书号:京检一分刑诉[]第135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我们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采纳。 在本案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已经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并与辩护人逐项进行了质证,已经充分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真实的还原。下面,公诉人将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的角度,结合本案中的证据,具体论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于1月11日13时许,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校门口违章占道摆卖橙子,遇北京市昌平区城管大队巡逻,因不满城管大队对其乱摆乱卖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郭为民,并与其兄长宋文共同实施了伤害郭为民身体的严重行为,造成了郭为民死亡的严重后果。 在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五组共28份证据,被告人宋武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宋文的供述与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主要证据已经充分地证实了被告人宋武故意伤害郭为民身体的案件事实,又有陆诗诗等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意见书》等书证在案印证。已经将案件事实予以了真实的还原。因此,被告人宋武故意伤害郭为民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宋某行为的定性及适用法律 被告人宋某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一) 首先,从客观方面来讲,被告人宋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被害人郭某身体的共同行为。 被告人宋某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所实施的伤害郭某身体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且为共同的犯罪行为。 第一,二人的行为均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了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第二,二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了一起,形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第三,二人的行为均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 其次,从客体方面来讲,被告人宋某侵犯了被害人郭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案中,被告人宋武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郭某,犯罪嫌疑人宋文持长刀朝郭某(46岁)的胸腹部、面部、背部连续捅刺,致郭为民右侧胸背部刺创(致命伤)、右心房、主动脉弓根部破裂,出血迅猛、继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二人并朝城管大队队员韦爱国右大腿捅刺,致其轻微伤。因此,被告人宋某侵犯了被害人郭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以及韦某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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