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宅基地使用管理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3、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的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为了更好的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并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合理使用农村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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