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前提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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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法定的年龄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前提

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法定的年龄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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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某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卷宗,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被告人存在法定从轻、酌定从轻情节,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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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公(刑技)鉴(法临)字[2013]1525号司法鉴定书未就成伤机制鉴定及论证,致受害人的重伤钝器是棒球棒、镐把、刀背,还是被脚踢,抑或路基及路边石所致?上述情况均不能排除,故鉴定意见不能证实受害人的重伤与被告张某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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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蔡某、朱某称张某的镐把打断了,不能证明系张某打击受害人头部造成,按常理推断,镐把击打人头部致折断几乎不可能,如真的击打头部致折断,受害人会当场毙命。搞把折断,只能因击打到水泥地或路边石,坚硬的路基及或石头瞬间形成强大的反作用力,致使搞把折断才,符合常理。
(二)致受害人重伤的行为实施人无法确认
庭审出示的证据显示,案发现场过于混乱,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是谁致受害人后脑重伤,受害人自己曾辨认出朱某直接实施了伤害行为,也称有一个大约十七八岁中等身材,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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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称自己打过受害人脑门附近,并非脑后部,而同案犯无人证实张某击打受害人脑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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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张某存在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
(一) 法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张某系从犯。被告人张某只是个懵懂的未成年人,既不是案件是组织策划者,也不是召集人,同其他被告人一起冲上去殴打受害人,受害人已倒地后,被告人张某打了受害人腿部,而起诉书没有写明其涉案细节及所起的作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在案件中起到次要的或者辅助的作用,应认定其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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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坦白情节。被动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及参与犯罪的过程。《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符合上述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张某系偶犯、初犯,且正在校就读,无任何前科劣迹,一惯表现良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被告人张某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甄别是非能力相对较差,出于哥们义气,偶然参与犯罪,无策划、召集情节,更无伤害他人的预谋,在犯罪活动中,一直处于被诱导被主使的附属地位,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尚未成年,且在校就读,依据我国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一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其早日回归社会,回归校园,才更有利于思想行为的矫正,才能真正挽救一个孩子的一生!亦更充分体现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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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未遂算犯法吗
算的,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未遂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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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罪么样预防未成年犯罪 未成年犯罪的危害
[律师回复] 一是实体网络。全区建成“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村组”四级工作网络。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分管书记为副组长,成立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以党群局和关工委牵头,联合综治办、妇联、民政、教育、工会等部门成立办公室,领导和工作。21个村(居)均建立以党组织和关工委为主体的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村居预防工作的主体责任。以村民小组为责任区,每组按居住分布情况选出部署全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45个有奉献精神,有工作能力的“五老”担任关工小组长,负责区域内未成年人的关爱和帮教。目前,平均每个村(居)有8090名关工小组长,全区有多名“五老”志愿者参与其中,他们不计得失,无私奉献,为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付出了努力。
二是无形网络。运用现代化手段和新兴媒体对未成年人实现信息化管理,是该区网络管理的另一大特色。全区分别建立关工委、老干部、妇联、团委、学校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群、微信工作群,实现工作布置高效、动态收集迅速、经验交流及时,成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千里眼、顺风耳。
三建立“重点防范”机制,铺就未成年人阔步前行的“康庄大道”
目前留守儿童386个、单亲儿童121个、孤儿11个、残疾儿童12个、特困生68个,服刑人员子女3个,外来务工子女208个、双差生67个、问题少年35个。针对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这些对象进行重点管控和帮扶,给予必要的生活关怀和思想行为的引领,为他们在人生道路上起好头、迈好步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四是创建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之家”,关爱留守儿童。该区在全县首创“五虎村留守儿童之家”,并在全区推广。孩子们在儿童之家可以免费读书、学习,参加各类集体活动,感受“家”的温暖和快乐。目前全区各村(居)均成立留守儿童之家,累计照应留守儿童4000多人次。沿口村退休教师韩仕临利用自家的两间店面房,举全家之力办起了全天候的家庭辅导站,连续12年义务辅导学生300多人次。家住30里外的学生张某,父母出国打工,家中疏于管理,小张学习成绩每况愈下,后来更是产生了厌学情绪,经常整夜网吧上网,夜不归宿。考虑韩仕临的情况,家长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到韩仕临。韩老师热情地接受了她。帮她办理转学手续,吃住一应俱全,就像对待亲生女儿一样对待她,在韩老师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呵护下,小张很快克服了网瘾、贪玩等陋习,把全部的精力和心思都投入到学习之中。浪子回头金不换。今年小张考上了苏州大学。“留守儿童之家”给小张带来了温暖,带来了不一样的人生。
五是推行“代理妈妈”模式,精心呵护特困、孤残儿童。该区对单亲、孤残、特困等弱势儿童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以“代理妈妈”形式,组织有爱心的自愿者与他们一对一结对帮扶。目前全区由老师、老干部等志愿者担任的“代理妈妈”就有300多个,结成300多个帮扶对子。
七建立“四工联动”机制,拓展未成年人放飞梦想的广阔空间
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汇聚全社会的力量来打好这场攻坚战。所谓“四工联动”,即党工、关工、社工、义工等联合起来,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形成共识,凝聚力量,齐心协力,依靠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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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未遂算犯罪吗?
故意伤害未遂同样也算是犯罪的,同样也会按条款来进行处罚,未遂也是属于犯了罪行,在犯罪之后因其它的因素犯罪的后果自己没有得逞,但对于此处罚一般要比既遂的处罚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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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堂弟是个未成年人,和人有冲突后,犯了故意伤害罪了,用棍子把人给打伤了,身上有很多伤痕,现在需要去找人做辩护,那未成年故意伤害罪辩护怎么样?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08年6月3日凌晨,被害人张某驾驶一辆小汽车载其朋友到市区滨江长廊竹木门附近,恰遇被告人冯某、陈某一伙人路过此处,张某车里有人对冯某等人扔啤酒瓶及辱骂,陈某心怀不满,遂打电话纠集几个社会青年,携带木棍等作案工具,和冯某驾驶汽车跟踪张某至市区环城南路附近,当张某下车时,冯某等人即持木棒上前殴打张某,致张某受伤倒地,后冯某、陈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钝器伤致双额混合血肿,伤情为重伤;张某系头部钝器伤后呈植物人状态,伤残程度为一级。后冯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真诚向被害人张某赔礼道歉,主动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张某一方对冯某表示谅解,称为给被告人改过机会,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人从轻从罚。
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属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等。依照有关法律,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评析
  近年来,全国各地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不断上升,有许多未成年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对法定畀限不明确,误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一律可免予刑事处罚,入狱判刑后才悔恨自己不懂法,上述这一案例可给未成年人警示,以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未成年犯,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冯某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属未成年犯。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明文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其中,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以上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不论情节轻重与否,被告人若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则必须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我国《刑法》第十七条: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冯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能从法定的年龄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按照该规定,二被告人均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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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标准并非行为人开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这只是实行行为的着手。劫持航空器行为的逻辑结果是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线,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希望或者放任的结果也是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线,所以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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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可以是未遂犯吗
1、故意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的未遂,而是不以犯罪论处。2、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重伤未遂,引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和第23条处罚。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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