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应该由谁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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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答复。商标侵权案例一般情况下都是归当地的工商局管理的,就是说被侵权人遇到这种状况也不能直接到公安机关去报案,应该先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会第一时间介入商标侵权案例当中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已经构成犯罪了的话,由工商局移交到公安机关。
商标侵权应该由谁认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答复。商标侵权案例一般情况下都是归当地的工商局管理的,就是说被侵权人遇到这种状况也不能直接到公安机关去报案,应该先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会第一时间介入商标侵权案例当中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已经构成犯罪了的话,由工商局移交到公安机关。

商标法

第61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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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应承担合理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商标侵权应承担合理费用应该由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主体承担,由于商标本身是可以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故此不管是自然人还是公司,一旦被认定为是商标侵权,除了商标会被宣告无效之外,还需要以侵权后获得的收入为基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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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公司前几天公司的商标涉嫌侵权了,朋友他们公司侵权了之后现在要提出商标侵权案件的认定书去了,要求宣告对方的公司商标无效,商标侵权由谁出具认定书的
[律师回复]
一、商标侵权
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四个要素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三、认定标准
主要标准有两点:
1、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
2、两商标相同或近似;
3、一般情况下,要求“被侵权商标”系注册商标。 何为“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请参见商标局译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何为“商标相同或近似”?概括说来从4方面判断:音、形、义、整体结构。细说的话,就太繁杂,比如图形近似标准、文字近似标准、字母近似标准、组合商标近似标准,都不尽相同。真正掌握,需要翻阅、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还要有一定的实践,费这些功夫还不如委托商标律师去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主要标准有两点:
1、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
2、两商标相同或近似;
3、一般情况下,要求“被侵权商标”系注册商标。 何为“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请参见商标局译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何为“商标相同或近似”?概括说来从4方面判断:音、形、义、整体结构。细说的话,就太繁杂,比如图形近似标准、文字近似标准、字母近似标准、组合商标近似标准,都不尽相同。真正掌握,需要翻阅、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还要有一定的实践,费这些功夫还不如委托商标律师去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你好,我们公司是做卤味的,之前店里生意不错,自己研发的新口味,新包装,后来还申请注册了商标,今年陆陆续续开了一些分店,有的是加盟的收加盟费,最近发现有个看我们店生意好,居然也弄个外包装跟我的们的商标极及类似的,外人很容易弄错,这个算严重侵权了,我想问下商标侵权由哪个部门认定呢,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quot;反向假冒 quot;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quot;制造quot;和quot;销售quot;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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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房产证应该由谁办理
房产证在购买房子的时候都会有的,不仅仅有房产证还有土地使用证,不过这个房产证也有一些不同,就是二手房和一手房的取得房子不一样的,二手房一般都是交钱后就有了的。一手房是开发商代办的,所以一手房都是契税和维修基金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代缴,出产证了去取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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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侵权,我该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一般来说商标侵权由谁认定的呢?
[律师回复]   商标被侵权首先要收集证据是否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举证成功才能认定侵权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否则不构成侵权。同时商标所有权人可以与侵权人协商方解决、未达成协议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以及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如何取证  第一步,判断是否客观存在损害事实;  第二步,判断该行为的违法性;  第三步,判断存在的损害事实是否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  第四步,判断该行为是否是故意的;  解决办法  如果经过仔细辨别发现确实出现了商标被侵权的情况,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  
1、商标侵权销售没有证据与侵权方自行协商解决;  
2、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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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归谁管由谁处理?
商标侵权,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并且工商管理部门有权利可以查处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如果涉及到犯罪行为,应当移交到相关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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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一家私人企业做主管,她的工作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请问商业秘密由谁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商业秘密认定的传统标准
  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在界定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而判断其在某种情况下是否应该受到保护时,一般分两步进行考量,
首先要判断某种信息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
其次再考察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对商业秘密进行明确定义,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进行了细化,但在实务中,面对各种各样的实际情况时,上述两项制度仍显得过于单薄。一般而言,公司的技术性信息和经营性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考查:其
一,是否具有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其
二,是否具有价值,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其
三,是否具有实用性,即能够在生产经营中被实际利用,能够予以实施;其
四,是否具有管理性,即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这四个标准特别是第一个和第四个标准经常会引起很大的争议。笔者之所以不甚赞同前述案例中一、二审法院的认定,也正是在第一个和第四个标准上与主审法官存在不同观点,以下详述之。
(一)秘密性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的客户信息已经具备秘密性,因为:
首先,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一专门签了保密协议;
其次,一审原告与客户之间存在稳定的交易关系,因而为了获取该客户信息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具有明显不同于其它客户的特殊性,此特殊性是明显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笔者对上述推理不敢苟同。

一,公司与职工签署保密协议的行为更多是从信息管理角度出发,即使存在类似协议,也不能理所当然的认为保密协议保护的就一定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很多企业都采用列举或概述的模式将能够包括在内的所有信息都作为秘密写入协议保护起来,不管信息的性质如何,也不论其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价值,更不管信息本身的状态。而在司法实践中,企业是需要就其欲保护或所指称的信息进行明确描述的,否则法院可以据此认为当事人所保护的并非商业秘密。

二,如果一家公司没有与其职工签订类似协议,是否就能仅凭某种信息是花费较高成本而获得的、某种信息比从大众渠道获得的内容来得更充实一些就认为其具备了秘密性呢?笔者认为不尽然。事实上,对于同一行业来说,某个领域的客户群甚至呈现出共享的趋势,唯一不同的是每位客户在货物规格、单价及服务上可能存在着差异,但这种差异不能因为纳入了已经公知的客户名称之下,就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客户名单。或许可以认为采取了一定措施保护的特殊的报价、货物的规格是商业秘密,但其与公知的信息相结合,并不能改变相关信息已经公知的局面。因此,这部分信息或许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但并非是以客户名单形式体现的商业秘密。

三,不能以企业与客户存在关于货物、报价等大量往来的邮件而当然推断该客户具有了特殊性并成为商业秘密概念中的客户名单。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原告所提供的与国外客户的往来业务邮件、商业发票、汇款凭证中,不仅反映出公知领域中的一般客户资料,也体现出涉案客户在产品价格、交易习惯、付款方式、供货数量等方面的特殊需要,上述信息需经过长期积累方能形成,行业内其他经营者不经过努力,很难在公开领域直接获得。据此,应认为一审原告所主张的客户信息中具备不同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能够给一审原告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秘密性要件的规定。事实上,在企业与客户的交往中,交易习惯、付款方式或者产品价格在一次发询价的交锋中就能够获得,企业在与客户接触的初期,能够让企业获得客户订单的主要因素是企业自身的实力,因此,客户名单的价值所在是使有实力的公司能降低寻找有需求客户的成本,并迅速与客户建立可以信赖的贸易关系,而不能本末倒置,以最终的状态来当然地倒推真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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