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界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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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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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界定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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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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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算情节严重?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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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司传播淫秽物品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以非牟利行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界定如下:
非牟利情形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三)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就向外面的人发送这些不健康的东西,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关于这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节严重怎么处罚,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节严重怎么处罚,根据《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三性存疑。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第48条规定,鉴定书应该包含《受理鉴定检材清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及鉴定过程中生成的照片、文档、图表等其它材料。上述材料是对检材来源合法性、关联性的最重要的连接点,如缺乏,怎能够证明鉴定机构所鉴定光盘记载的内容,就是侦查机关远程勘察所下载的淫秽视频呢?
其次,该鉴定书未详细说明鉴定的方法及过程,意见概括而笼统,缺乏论证过程,其真实性和证明力难以使人信服。故三性存疑。
二、一审认定上诉人系从犯、初犯,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情节,判处上诉人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量刑过重。
首先,本案犯意由其他被告人产生,上诉人受雇参与,处被支配地位。根据侦查笔录,其他被告人建了社交群,上传淫秽视频后,再通过聊天,将上诉人雇佣,分配其拉网友的工作。上诉人对于其他如群的组建与解散、淫秽视频的上传与删除、网友会员的进与出、利益分成的多与少、各管理员的行为及权限等都不能决策与管理,参与程度不深。
其次,上诉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在上诉人没有进社交群之前,该组织已经成立。另外,上诉人对视频的内容不可控、对上传数量不可控、对危害后果不可控。再根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三个涉案群里网友共计1688名,即使认定上诉人拉网友280余名的证据充分,相比1688名网友来说,数量也是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上诉人也仅超过构罪起点,所以作用较小。
再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规定,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从犯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坦白罪行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有退赃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故上诉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最后,上诉人的丈夫是残疾人,又系三个孩子的母亲,还有年迈的父母已丧夫劳动能力,是低保户,家庭急需上诉人照料。减轻处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罚当其罪、实现公平正义。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与刑罚目的相悖,故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上诉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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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对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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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对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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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谋利罪,应该怎么处理,重点是哪里 情节严重
[律师回复]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节严重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贩卖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定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为选择性罪名。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实施上述多数行为,如在制作后进行传播的,也只认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客体要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像、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主体要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如果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亦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对单位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主观要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同时行为人在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这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不可缺少的主观因素,只要有此目的,无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总而言之贩卖淫秽物品是违法的,但是有需求才会有供应,所以我们要在根源上斩断这种贩卖就要不购买,多举报,维护社会的和谐,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贩卖淫秽物品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为选择性罪名。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实施上述多数行为,如在制作后进行传播的,也只认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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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多久,传播淫秽物品罪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音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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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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