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报上去都能批下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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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是,需要看是否符合减刑的规定,对罪犯的减刑,由监狱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裁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根据《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减刑报上去都能批下来吗

不是,需要看是否符合减刑的规定,对罪犯的减刑,由监狱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裁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根据《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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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 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第十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 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材料,应当存入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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