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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需要申请人或代补办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工作人员校验户口簿和审阅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用并领取办理回执。收到领取通知或者办理身份证60个工作日后,携带办理回执到办理地点领取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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