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类似商标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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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什么是类似商标侵权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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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似是否侵权
门店的话有单独的一个类别35类,如果所用的商标在35类没有注册你用就不侵权,而且建议注册保护。如果已经被注册了,那么在用就是侵权。商标第35类是指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对于是否侵权:最主要就是看:是否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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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似算侵权吗
近似商标的使用确实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具体是否侵权,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一,行为需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似或完全相同的商标;其二,此行为应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其三,侵权人需有故意侵权的恶意;最后,还需符合商标法的其他相关规定。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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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相似商标相似,商标属于侵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还需要看具体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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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似侵权赔偿标准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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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类似商品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但不是唯一依据。类似商品的司法判断属于个案的事实认定,法院不应拘泥于《分类表》和《区分表》对于商品和服务自然属性的划分,因为《分类表》和《区分表》往往不能准确反映现实发展变化中商品的关联属性,所以可将此作为参考依据,并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出发,从一般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角度,结合案件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依据商品关联属性,进行竞争商品、关联商品和无关商品的归类分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相同是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而与之相对不相同类别的商品,按其关联属性又可分为:竞争商品,即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属于具有替代功能的商品关联商品,即无替代功能不具有竞争性但存在一定关联性的商品无关商品,即无任何联系的商品。类似商品的判断应落脚于两类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并最终取决于相关公众是否一般地认为两类商品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基于此,无关商品必然不属于类似商品,而竞争商品、关联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均应个案分析判断。
3、在判断上应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重点考量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一方面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的实际情况作为观察的客体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即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又带有主观性。而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是相关公众对商品认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相关公众是否认为特定商品存在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有着直接的影响,基于主客观统一原则,应予以重点考量。
4、以混淆原则为指针综合判断,给予能动的、弹性的司法保护。混淆原则是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共同的判断原则,因为商标的识别商品来源功能是其首要的价值,而混淆来源使相关公众误认,实质损害了商标的识别性,才使得司法救济成为必需。类似商品的判定存在法官裁量的空间,涉及司法裁量的能动性。体现到类似商品的判断上,一方面应当坚持立足商品的关联程度和相关公众是否一般地认为两类商品为易混淆商品为判断准则另一方面,应响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解释适用法律,赋予法律新的含义。
请问一下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类似商品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但不是唯一依据。类似商品的司法判断属于个案的事实认定,法院不应拘泥于《分类表》和《区分表》对于商品和服务自然属性的划分,因为《分类表》和《区分表》往往不能准确反映现实发展变化中商品的关联属性,所以可将此作为参考依据,并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出发,从一般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角度,结合案件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依据商品关联属性,进行竞争商品、关联商品和无关商品的归类分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相同是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而与之相对不相同类别的商品,按其关联属性又可分为:竞争商品,即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属于具有替代功能的商品关联商品,即无替代功能不具有竞争性但存在一定关联性的商品无关商品,即无任何联系的商品。类似商品的判断应落脚于两类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并最终取决于相关公众是否一般地认为两类商品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基于此,无关商品必然不属于类似商品,而竞争商品、关联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均应个案分析判断。
3、在判断上应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重点考量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一方面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的实际情况作为观察的客体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即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又带有主观性。而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是相关公众对商品认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相关公众是否认为特定商品存在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有着直接的影响,基于主客观统一原则,应予以重点考量。
4、以混淆原则为指针综合判断,给予能动的、弹性的司法保护。混淆原则是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共同的判断原则,因为商标的识别商品来源功能是其首要的价值,而混淆来源使相关公众误认,实质损害了商标的识别性,才使得司法救济成为必需。类似商品的判定存在法官裁量的空间,涉及司法裁量的能动性。体现到类似商品的判断上,一方面应当坚持立足商品的关联程度和相关公众是否一般地认为两类商品为易混淆商品为判断准则另一方面,应响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解释适用法律,赋予法律新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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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商标类似算不算侵权
算侵权。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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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类似商品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但不是唯一依据。类似商品的司法判断属于个案的事实认定,法院不应拘泥于《分类表》和《区分表》对于商品和服务自然属性的划分,因为《分类表》和《区分表》往往不能准确反映现实发展变化中商品的关联属性,所以可将此作为参考依据,并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出发,从一般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角度,结合案件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依据商品关联属性,进行竞争商品、关联商品和无关商品的归类分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相同是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而与之相对不相同类别的商品,按其关联属性又可分为:竞争商品,即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属于具有替代功能的商品关联商品,即无替代功能不具有竞争性但存在一定关联性的商品无关商品,即无任何联系的商品。类似商品的判断应落脚于两类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并最终取决于相关公众是否一般地认为两类商品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基于此,无关商品必然不属于类似商品,而竞争商品、关联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均应个案分析判断。
3、在判断上应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重点考量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一方面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的实际情况作为观察的客体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即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又带有主观性。而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是相关公众对商品认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相关公众是否认为特定商品存在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有着直接的影响,基于主客观统一原则,应予以重点考量。
4、以混淆原则为指针综合判断,给予能动的、弹性的司法保护。混淆原则是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共同的判断原则,因为商标的识别商品来源功能是其首要的价值,而混淆来源使相关公众误认,实质损害了商标的识别性,才使得司法救济成为必需。类似商品的判定存在法官裁量的空间,涉及司法裁量的能动性。体现到类似商品的判断上,一方面应当坚持立足商品的关联程度和相关公众是否一般地认为两类商品为易混淆商品为判断准则另一方面,应响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解释适用法律,赋予法律新的含义。
商标相似多少算侵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是文字,就看是否是同一文字来认定,图形的话就找相关人员来确认了,不过商标注册的时候如果近似前期会被驳回不予初审,但是可以根据《商标法》三十四条规定有一次复审的机会,通过复审可以完成商标注册,这要是经核准注册就不算是侵权了。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具备下述三个构成要件的,构成侵权行为: 1)商标是否相似商标近似主要从商标的音、形、意、构成等角度进行分析。 2)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3)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近似商标侵权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似商标侵权的处罚是如何的 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其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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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商标类似是否侵权
门店的话有单独的一个类别35类,如果所用的商标在35类没有注册你用就不侵权,而且建议注册保护。如果已经被注册了,那么在用就是侵权。商标第35类是指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对于是否侵权:最主要就是看:是否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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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侵权的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似商标侵权的处罚是如何的 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其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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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是文字,就看是否是同一文字来认定,图形的话就找相关人员来确认了,不过商标注册的时候如果近似前期会被驳回不予初审,但是可以根据《商标法》三十四条规定有一次复审的机会,通过复审可以完成商标注册,这要是经核准注册就不算是侵权了。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具备下述三个构成要件的,构成侵权行为:
1)商标是否相似商标近似主要从商标的音、形、意、构成等角度进行分析。
2)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3)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游戏类似模仿动漫人物算侵权吗。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仿动漫人物玩具会不会侵犯著作权,要依据仿动漫玩具的目的而定,如果未经授权仿制的,并且出售玩具的,就会构成侵犯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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