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举报工厂环境污染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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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向相关环境保护部门举报,环境监察人员接群众举报或现场检查中发现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须立即组织初查并现场取证。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和有关责任人,预测污染事故危害程度及事故发展态势,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对在场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有关证据可能灭失的,还须进行当场取证。

怎样举报工厂环境污染

举报流程:

1、环境监察人员接群众举报或现场检查中发现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须立即组织初查并现场取证。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和有关责任人,预测污染事故危害程度及事故发展态势,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对在场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有关证据可能灭失的,还须进行当场取证。

违法行为仍在延续,且可能加剧污染危害的,监察人员须当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污染与破坏危害扩大;对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及时通报,应急避险,并与责任人、消防单位共同拟定防治措施,消减污染与破坏危害。

环境监察人员应随时向主管支队长、支队长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和处理情况。

2、监察人员初查结束,完成现场应急处理后,立即将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及危害程度的初步情况向市环保局报告,及时按照市环保局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对市环保局初步认定的重大或特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监察支队信访室应于发现事故后5小时速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由就近的航政机关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对于上述原因所致的水污染事故,环境监察人员必须依据履行法定职责正确履行监管职能,及时告知污染事故受害方委托具备污染事故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必要的鉴定工作,不得因消极等待而导致失去鉴定的客观环境或条件,不得超越法定职责进行有关鉴定。

3、监察支队信访室根据初查情况填报立案登记表,制作调查取证方案,送局法制科审查。

局法制科、监察支队、监测站派员组成调查组,依照市环保局批准的调查取证方案展开全面调查。进行取样监测、录像、拍照,掌握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与当事人就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了解在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制作询问笔录。

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报告书面报市局。对市局确认的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监察支队立即将调查报告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同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

4、调查终结,调查组收集案件调查中形成的监测报告、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录像带等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送局法制科审查。局法制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作《告知申辩(听证)权利通知书》,根据相对人请求主持召开听证会和听取陈述和申辩;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执法领导小组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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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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