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业贷款需具备哪些资格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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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合法的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提出借款申请时,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20%的存款,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商业贷款需具备哪些资格

个人买房商业贷款条件如下:

1、有合法的身份,须提供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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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具备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格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具备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部分内容: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
一、
二、
三、四 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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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业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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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协会几年后具备起诉资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协会几年后具备起诉资格问题解答如下, 协会如果进行的了登记,就具备资格。行业协会是指某一行业或某一专业内生产经营者自愿组织起来的,通常都有着以下几方面的职能:

1)自律职能;

2)维护本行业整体利益的职能;

3)协调与沟通职能:

4)提供咨询服务的职能:

5)组织行业培训的职能。从行业协会的职能我们可以看出,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是行业协会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同时也是权利。事实上,从本质上来讲,各个行业协会正是为了维护本行业共同的利益才得以形成,行业协会的其他职能也都是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前提条件。那么如果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本行业协会会员的共同竞争利益时,行业协会理应有权利也有义务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以维护之。行业协会是一种行业组织,也是社会组织的一种,并且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将其归为社会团体的一种。行业协会作为会员利益的代言人,要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维护会员的整体竞争利益,从而最终为行业协会个体成员实现其竞争利益,就必须有相应的维权渠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按照这个规定,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会员共同利益的代表,理应享有作为反不正当竞诉讼原告以维护会员的共同竞争利益。《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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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是否具备贷款资格
个体工商户可向银行申请贷款,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及开户。合格申请人需满足如下条件:年满18岁,户籍在大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需有稳定住所和工作或经营场所,确保有稳定收入并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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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个体工商户的实际合伙人不具备行政起诉主体资格吗
[律师回复] [案情]
2003年12月26日,河南省博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陈某(亡故)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为博爱县馒头山风平石料厂(以下简称风平石料厂),从事石料开采加工。2004年2月15日,原告卢某与陈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风平石料厂。2004年4月22日,被告博爱县国土资源局为陈某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2004年11月20日,焦作市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岩鑫公司)与风平石料厂签订采矿权合并协议。2006年3月28日,岩鑫公司取得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十年。12月5日,卢某向博爱县国土资源局递交申请,要求其为风平石料厂换颁新的采矿许可证,被告拒绝颁发。为此,卢某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
本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原告卢某作为风平石料厂的实际合伙人,与被告的行为有利害关系,原告卢某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卢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评析]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不能转让、继承
风平石料厂营业执照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某。《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及财产之间具有紧密联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不可转让、继承。个体工商户需要变更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本案中,陈某作为风平石料厂营业执照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在其本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个体经营户经营资格已经废止。
2.采矿许可权也不可转让、继承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第
(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而个体采矿权在法律性质上应为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此种行政许可亦不可转让、继承。本案中,陈某作为采矿许可证登记的个体采矿权人,在其本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采矿权已经废止。
3.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中,陈某作为风平石料厂营业执照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和采矿许可证登记的个体采矿权人,如认为被告博爱县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侵犯了其采矿权,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该行为侵犯其作为登记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风平石料厂的其他权利,也可以自己名义或以风平石料厂为当事人并同时列明自己的方式向提讼。而在其本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个体经营户经营资格及采矿权均已废止。此时他人以风平石料厂名义向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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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实际合伙人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吗
[律师回复]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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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及财产之间具有紧密联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不可转让、继承。个体工商户需要变更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本案中,陈某作为风平石料厂营业执照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在其本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个体经营户经营资格已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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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陈某作为风平石料厂营业执照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和采矿许可证登记的个体采矿权人,如认为被告博爱县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侵犯了其采矿权,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该行为侵犯其作为登记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风平石料厂的其他权利,也可以自己名义或以风平石料厂为当事人并同时列明自己的方式向提讼。而在其本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个体经营户经营资格及采矿权均已废止。此时他人以风平石料厂名义向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交房要具备什么条件,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合格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交房要具备什么条件期房的交付,最好约定一个双方认可的交付标准。目前的格式合同中仅规定了: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四种标准,这四种标准都会取得一定的证明文件,但验收部门不可能对每套房子都进行验收,只能通过抽查方式进行,难免会有部分房产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该种房屋是否视为交付作为开发商,已经取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当然认为符合交付条件;但对客户来讲,自己的房子存在问题,肯定不算交房;开发商什么时候符合条件,什么时候算交房,修缮期间开发商需要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特别是对精装修的房产,存在问题的概率越大,但是现在的合同文本中却无法解决。因此,无论对开发商还是客户来讲,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好本套房产的交付条件及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非常有利的。存在问题的房屋如果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而不需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存在问题的房屋不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需要向客户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赔偿,逾期交房超过一定的天数,则客户可以行使退房权。该问题约定清楚,对合同的顺利履行非常有帮助,对双方正确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了合同依据。
二、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合格怎么办根据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与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如果商品住宅可分割拆零销售,就会造成不成套型的住宅,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违反了这些规定,房屋不合格了,则买房者可以通过下列救济方式寻求救济、。
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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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吗?
物业管理或服务类企业,也具备法人资格,能够单独的承担责任,物业公司的法人要按照规定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修缮,保护小区的安全,提供日常生活必须的便民服务,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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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北京市商业制冷设备价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区律师协会(联席会)、各律师事务所:
按照和北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取消我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是我市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维护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的正常秩序,确保“放而不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全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严禁串通涨价、恶意低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市、区司法和律师协会(联席会)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违反统一收取律师法律服务费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不开具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或办案差旅费有效凭证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的,司法和律师协会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首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四、《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1610号)的废止将由发文机关另行依法办理。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律师协会。
2019年3月2日。
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前文我们知道,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账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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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方应具备哪些资格
为了获得商品房预售资格,开发商需满足以下条件: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支付,持有规划许可证;投入工程资金不低于总投资25%,并有明确施工计划和交付时间;向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并获得预售登记许可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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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律师回复] 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没有的财产,不能地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公司筹备组行为发生的民事诉讼,公司依法成立的,以公司为当事人,公司未成立的,以负责成立、组织筹备组的创办人或发起人为当事人。 二、职工持股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凡经过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即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未经登记而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集资入股活动的,以负责组织、发起人为诉讼主体。 三、涉及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包括要求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请求确认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效力,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议决议案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四、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如涉及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纠纷,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东资格的股权受让人为原告,有义务办理公司登记变更的公司为被告,如涉及股权转让事宜,可以将股权转让人列为第三人。 五、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实践中该类诉讼分为两种情形: (1)股东以其签名被他人冒用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2)股东以股东大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决议无效为由提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 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在第 (1)种情形下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在第 (2)种情形下可以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六、因公司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出资协议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公司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出资协议,由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向公司投资公司承诺给其股东身份,属于公司增资扩股行为。由此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和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为双方当事人。 公司股东对增资扩股协议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原告提出诉讼,以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为共同被告。 七、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八.股东以公司利益受到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当行为的侵害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该类诉讼属于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公司股东可以作为原告,被告为作出不当行为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能否直接提起要求清算的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进入清算程序,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要求公司清算的诉讼。公司是被清算的客体,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应当作为该类诉讼的被告。 十、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掌握与公司清算有关的公司档案文件、财务账簿以及印章等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向清算组交付上述物品导致清算组不能清算而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清算法人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具有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清算是清算组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不能行使时,清算组有权作为原告提讼;不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为清算组工作制造障碍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应当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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