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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累计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停牌三个月后如公司仍申请继续停牌,公司股票是否复牌或继续停牌以及停牌期限长短等将视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内幕交易防范与维护投资者交易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而定。在日常监管中,因重大资产重组而长时间停牌的公司,按规定需每5个交易日披露进展公告;本所也会积极督促公司加快工作进程,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尽早复牌,以维护投资者的交易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十二条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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