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父亲可以取得抚养权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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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下,父亲优先取得孩子抚养权主要会有以下几种情况: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3、父亲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4、父亲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什么情况下父亲可以取得抚养权

一般情况下,父亲优先取得孩子抚养权主要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

3、父亲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父亲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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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父亲可以取得抚养权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父亲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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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判给父亲的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子女抚养权归母亲的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二、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此外,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对子女均产生深厚感情,为利于子女的成长而要求轮流抚养,若便于执行且不影响子女正常的生活、学习,亦可获得准许。往往在夫妻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的时候,才会涉及到将抚养权判给哪一方的问题。那现实中究竟呢小编在上文中为大家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情况下,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按照法律中判决抚养权的标准,只有自身条件足够优越,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那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才会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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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1、女方长期在外,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2、男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的。3、女方收入比较低,同时存在工作不稳定的情况,也没有一个固定住所的。4、女方得了恶性传染病或者身患其他重大疾病,对子女的成长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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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情况如下:1.我父亲与生母88年离婚,我判给父亲抚养,父亲与继母94年再婚,继母与前夫有一子,判给继母的前夫抚养。继母与我父亲没有孩子。2.继母与我父亲婚后购买房产一套,房产证为父亲姓名。3.继母与父亲婚后与她的儿子并无联络,几年后得知她的儿子学习成绩不理想开始联络,并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到我家住几天。后因继母前夫生活条件不好,将其儿子安置到我家附近。此时其儿子已经完成学业开始工作。4.继母通过关系为其儿子购置房产,房产证是继母儿子的名字。并将其户口从农村转移到市内独立成户,户主的名字就是继母儿子的。问题:如果遇到房产继承的问题,这样的情况继承人有几个?分别能继承房产的多少?继母为其儿子购买的房产是否与父亲毫无关系?烦请各位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对于继承的房产如何分割,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婚前继承的,只是一直没有分割,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到一方名下的,这样的遗产是继承人的婚前财产。
2、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遗嘱是明确个人继承的遗产。这样的遗产是继承人个人的财产。
3、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继承遗产分割的。对一方继承的房产已经分割到名下,并已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由被继承人的名字变更为继承人当中的离婚当事人,对于这样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方请求分割,依法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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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抚养权判给父亲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4)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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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半岁父亲可以得到抚养权吗?
[律师回复] 对于孩子半岁父亲可以得到抚养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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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抚养权
1、子女还没有满两周岁。2、女方因为各种原因不再具有生育能力。3、子女跟随女方生活的时间比较长,突然改变其生活环境会对子女日后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4、女方没有其他子女,而男方却有其他子女。5、子女年龄已满8周岁,自己主动要求跟随女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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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父亲失去孩子的抚养权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在什么情况下父亲失去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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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您好,父亲京户,母亲外地户,孩子目前在父亲户下,离婚后母亲可否获得抚养权,但是户口在父亲户下?
[律师回复] 您好!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怀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方面问题
孩子的抚养权是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与户口在哪里是没有关系。
抚养养权的具体判断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诉讼时法官对于“哪一方更利于孩子成长”的认定,因此如果想要争取抚养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制定合适的诉讼方案,帮助自己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子女2周岁以上的情况,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子女已满10周岁的情况,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四)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五)《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情况请您来电详细咨询或面谈,我将详细为您解答
嫁出去的养女可以得到父亲的抚恤金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职工工伤死亡,所得到的赔偿,是发给直系供养亲属的,而不是遗产,不能按照遗产分配,女儿有劳动能力,不能得到赔偿。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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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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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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