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家庭成员该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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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告诉才处理)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家庭成员该怎么处罚

虐待家庭成员处罚如下:

1、虐待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尚未构成虐待罪的,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才处理虐待家庭成员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把握“不告不理”的原则。

2、构成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才构成虐待罪。情节恶劣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狠。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成员,屡教不改,时间长达数月甚至是数年,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等。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告诉才处理)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受告诉才受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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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家庭成员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告诉才处理)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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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虐待家庭成员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虐待家庭成员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重申了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规定,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对满足家庭中没有生活能力的成员的生活需要,保障家庭职能的顺利实现,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哪些属于虐待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虐待与家庭暴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表现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以形式,比如不给饭吃、患病不给予治疗等,不构成家庭暴力,但构成虐待。
除家庭暴力以外,其他虐待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时有发生的,如言词侮辱、不予适当的衣食、患病不予治疗,以及居住上的歧视性待遇等。
虐待可能表现为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的形式。家庭暴力以作为的形式出现的,是表之于行为而不是仅仅表之于言词的。
虐待行为包括生活上的虐待、精神上的虐 待等,其情节和后果不尽相同。
对此,应当对施虐者进行批评教育,或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加以处理。
二、虐待家庭成员的法律处罚
《婚姻法》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予以劝阻、调解。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被虐待人而言,其自身的维权意识十分重要,当自己被虐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在有关部门对施虐人的教育、批评、行政处分(罚)无效时,可向人民提起民事自诉。
在人民认为施虐人已触犯刑法,公安机关应立案侦察,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依法对施虐人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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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家庭成员的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虐待家庭成员的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姻法》重申了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规定,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对满足家庭中没有生活能力的成员的生活需要,保障家庭职能的顺利实现,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哪些属于虐待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虐待与家庭暴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表现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以形式,比如不给饭吃、患病不给予治疗等,不构成家庭暴力,但构成虐待。
除家庭暴力以外,其他虐待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时有发生的,如言词侮辱、不予适当的衣食、患病不予治疗,以及居住上的歧视性待遇等。
虐待可能表现为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的形式。家庭暴力以作为的形式出现的,是表之于行为而不是仅仅表之于言词的。
虐待行为包括生活上的虐待、精神上的虐 待等,其情节和后果不尽相同。
对此,应当对施虐者进行批评教育,或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加以处理。
二、虐待家庭成员的法律处罚
《婚姻法》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予以劝阻、调解。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被虐待人而言,其自身的维权意识十分重要,当自己被虐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在有关部门对施虐人的教育、批评、行政处分(罚)无效时,可向人民提起民事自诉。
在人民认为施虐人已触犯刑法,公安机关应立案侦察,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依法对施虐人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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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家庭成员有哪些处罚
虐待家庭成员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判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是依旧不知道虐待家庭成员有哪些处罚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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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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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家庭人员是自诉案吗
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不一定都是自诉案件。如施暴者殴打家庭成员至轻伤或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纳入公诉案件。而长期虐待家庭成员,达到一定程度,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这类案件通常被归为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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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算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是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在制度下,同一家庭的所有成员都是地位平等的主体,国家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虐待和遗弃都是家庭关系中的破坏性因素。被虐待和被遗弃者,往往是缺乏自卫能力或无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实际上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为了维护的家庭制度,保护受害人和社会的利益,一定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同这些违法行为做。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遗弃,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遗弃是以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为了防止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当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例如,对拒付抚养费、赡养费等情况可到人民告诉,判决强制执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的,应按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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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家庭成员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怎样才构成虐待家庭成员?
虐待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间具有一定亲属或者抚养、赡养、扶助关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经常采用打骂、冻饿、强迫劳动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肉体上的摧残有殴打、捆绑、不让吃饱、不让穿暖、有病不给看,强迫体力劳动等。
精神上的折磨有咒骂、侮辱、限制自由等。
虐待的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
二、虐待家庭成员,会受到什么处罚?
1、虐待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尚未构成虐待罪的,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才处理虐待家庭成员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把握“不告不理”的原则。
2、构成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才构成虐待罪。情节恶劣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狠;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成员,屡教不改,时间长达数月甚至是数年,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等。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 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告诉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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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何定性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何定性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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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哥哥现在觉得我小侄子是他的负担,每次喝了酒就开始打孩子,最后孩子被打死了,虐待孩子致死判几年
[律师回复] 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虐待家庭成员的,被害人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虐待人的刑事责任。虐待儿童也是虐待行为的一种,那么,如果虐待儿童导致其死亡的怎么判呢?今天,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是单纯的虐待,通过捆绑,饥饿、打骂等手段致期死亡的,应定虐待罪,从重处罚,假如其对死亡是直接故意的杀害意识的,并认识到且希望它发生的,就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一心想伤害对方的,那么可以定故意伤害致对方死亡。
虐待罪与伤害罪、杀人罪的法律界限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均可达到死刑,此外还专门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设立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的虐待罪,立法本意是旨在对家庭中弱势群体进行特殊的保护,还是为了对施虐者从宽处罚?若是后者,结婚证就成了一纸护身符。
我国虐待罪的法定刑偏轻(与国外相比较)却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国外刑法关于虐待致死伤规定的法定刑并不轻于故意重伤和伤害致死的法定刑,通常都能与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持平。
以上事实这大致可以说明两点:
1、一是刑法在伤害罪、杀人罪之外另行规定虐待罪之类的罪名是为了加重对家庭内虐待行为的处罚;
2、二是针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故意与一般的伤害故意完全可以“兼容”。
我国刑法第23
2、234条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中并没有表明,只有一次性造成死亡、伤害结果的,方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若是分多次实施,渐进性地导致死亡、伤害结果的,就不再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我国立法者之所以在伤害罪、杀人罪之外专门设立虐待罪罪名,其实是因为,对于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殴打、捆绑、针扎、火烫、体罚、不给饭吃、不给治疗等肉体虐待和辱骂、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精神上的虐待行为本身并未达到可以评价为伤害罪、遗弃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的程度,若行为本身又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时,为了对弱势家庭成员进行特殊的保护,才专门设立虐待罪。
因此,设立虐待罪绝不意味着,“针对家庭成员的伤害,都只能定虐待罪”;虽然“虐待罪行为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特点,但并非具有这种特点的行为只能定虐待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其实是一种竞合关系,完全可能同时成立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罪,通常从一重处罚即可,但若伤害、杀人之外的行为还可单独评价为虐待罪,则还能数罪并罚。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是单纯的虐待,通过捆绑,饥饿、打骂等手段致期死亡的,应定虐待罪,从重处罚,假如其对死亡是直接故意的杀害意识的,并认识到且希望它发生的,就应定故意杀人罪。
朋友自从结婚之后经常受到丈夫的虐待 想问一下虐待配偶判多少年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吗 家庭虐待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 (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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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都有哪些
虐待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间具有一定亲属或者抚养、赡养、扶助关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经常采用打骂、冻饿、强迫劳动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肉体上的摧残有殴打、捆绑、不让吃饱、不让穿暖、有病不给看,强迫体力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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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之间虐待会构成犯罪么,怎么认定家庭虐待?
[律师回复]
一、夫妻之间虐待会构成犯罪么当丈夫虐待妻子达到一定程度时,或者妻子虐待丈夫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能会构成犯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
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
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二、怎么认定家庭虐待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
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儿女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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