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抵押个人贷款最多能贷多少年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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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抵押个人贷款没有最高年限限制,和贷款人的信贷状况和贷款额度有关。现在的银行贷款年限正常情况下是1到10年,贷款时间越短利率越低,比如一年的抵押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为6.10%,而五年以上的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为7.05%,中间差别可见很大。
无抵押个人贷款最多能贷多少年

无抵押个人贷款没有最高年限限制,和贷款人的信贷状况和贷款额度有关。

现在的银行贷款年限正常情况下是1到10年,贷款时间越短利率越低,比如一年的抵押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为6.10%,而五年以上的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为7.05%,中间差别可见很大。

银行都喜欢资质好的客户,不过有时候资质再好也是需要考虑年龄问题的,现在银行能贷的最高年龄为男性借款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60,女性借款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5。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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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打算找别人借款,没有担保人我打算用东西抵押,请问主合同无担保抵押有最高额抵押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主合同无担保抵押有最高额抵押合同如下
抵押人(甲方) :
代表人:
抵押权人(乙方) :
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 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房屋抵押合同以作担 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抵押财产:甲方所有的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 处房产。 (面积: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项下甲方向 乙方借款总额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抵押房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房产, 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 的检查。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 方迁移、出租、 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 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
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 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 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 乙方有权 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八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 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 记。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 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 善,造成毁损, 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 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 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 __________的违约 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 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乙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 下贷款总额万分之 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 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 乙双方签字并加盖个人公章, 自主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 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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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抵押贷款最多可贷多少
[律师回复] 银行根据职业,身份,工资等条件,考核能贷到的无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 
1、第一类:公务员、大型国企、500强外企、上市公司或事业单位的员工。此类人员是银行和小贷公司的最爱,银行和小贷公司会专门为这类人量身订做专门的贷款产品,不仅贷款利率会很低,它的可贷款额度一般为薪资的10倍以上。一般只要征信良好,收入稳定,有房产或车子的话,额度可提高到15—20倍。如果你是干部级别又或者是公司的部门经理及以上,有房产和车子的话,最高可贷到薪资的40倍,甚至会更高。  
2、第二类:普通企业的上班族。此类人员是无抵押贷款用户的主要来源,因为*丝都在这里面。像公务员,大型国企的员工人家大部分都有钱,缺钱的毕竟在少数。好好好,不提他们了,还是说说咱普通企业上班族到底能贷到的贷款额度吧。在不出现意外的条件下,对于普通企业的上班族来讲,可贷款额度一般为薪资的2—10倍。如果条件差点,又有负债的话估计都不一定能通过申请,即使通过申请,额度也不会很高,也就在2—3倍。一般大部分人的贷款额度都在薪资的5倍左右。如果你征信记录良好,有房产的话,贷款额度就在在薪资的10倍了,甚至会超过10倍达到15倍。  
3、第三类:一些特殊职业(例如销售人员,服务人员)以及农民工。有好多无抵押贷款产品都特意的注明不接受销售人员,服务人员等的申请,因为像销售人员,他们的收入都不稳定。但有一些无抵押贷款产品是接受销售人员,服务人员和高危职业人员的申请的,贷款额度与普通私企的上班族没什么差别,可贷款额度一般为薪资的2—10倍。而农民工可就没那么好运了,所有的无抵押贷款产品都不接受无抵押贷款的申请。所以,自然可贷款额度就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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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抵押贷款能贷多少?
个人无抵押贷款额度到底是多少,主要还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借款人工作和收入的稳定性。2、个人信用记录。3、贷款用途。如果是耐用品,如结婚、旅游、装修等合理消费需求,则银行要求会比较宽松。而投资、经营性资金等,银行往往会把关较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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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生意问题资金不够,虽然需要的资金不多,但是也没有什么可以抵押的,怎样无抵押贷款成了最好的办法
[律师回复] 小额贷款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想怎样无抵押贷款,就可以原则小额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贷款的金额一般为2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那么建设银行的个人小额贷款如何办理?下面让小编来详细介绍。
  
一、贷款的标准和条件:
  
1:个人贷款,放贷额度(1万-20万),贷款地区(本地区),1万起贷,期限1-2年,贷款利率:年度利率百分(10%),。
  要求:
(A)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张二寸的彩照,及家庭详细地址,家庭固定电话或本人的固定联系电话。
  要求:
(B)公司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后并予以上报批款,最快半小时以内下款。
  
2:企业贷款:放贷额度(10万-50万),期限(1-3年)贷款利率:年度利率百分(8-10%)。
  要求:
(A)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要求:
(B)公司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后并予以上报批款,最快1-2天以内下款。
  
3:个体户贷款:放贷额度(5万-30万),期限(1-3年)贷款利率:年度利率百分(10%)。
  要求:
(A)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身份证的复印件。
  要求:
(B)公司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后可在1小时内给予客户肯定回答是否批款,最快申请的第二天以内下款。
  
二、贷款优点:
  
1、还款方式优化(按季度还息,到期还本);
  
2、借款用途不限(可用做企业资金周转、购房、买车、装修、、教育等等);
  
3、贷款额度大,下款时间快,流程短;
  
4、可提前还贷,无违约金;

5、贷款期限长,手续快速、简便;
  
6、如贷款不成功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三、贷款流程:与银行正规贷款程序基本相符→验证验资→签订合同→领取现金→按季付息→到期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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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最多可以贷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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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无抵押怎样贷款,最多可以带多少
[律师回复] 有关房屋抵押条件,给您作出如下解答
1、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3、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4、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7、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8、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9、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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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抵押合同无效怎么办,抵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 对国有企业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3、 破产企业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4、 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二、签订质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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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二、如何设定最高额抵押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否则,应推定双方同意就各种商品交易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决算期,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订有存续期间并已经登记的,此项期间届满之时即为决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因此这些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额抵押同样适用。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由此可以推断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包括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当从抵押物拍卖价金中扣除,不应算入最高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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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抵押贷款利息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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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对国有企业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3、破产企业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4、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种类、数额
(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综上,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四种,详细内容已经在上文中介绍过了,希望对您了解抵押合同效力的内容有所帮助。
在什么情况下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对国有企业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3、破产企业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4、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种类、数额
(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综上,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四种,详细内容已经在上文中介绍过了,希望对您了解抵押合同效力的内容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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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对国有企业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3、破产企业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4、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种类、数额
(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综上,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四种,详细内容已经在上文中介绍过了,希望对您了解抵押合同效力的内容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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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国有企业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3、破产企业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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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担保的主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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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综上,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四种,详细内容已经在上文中介绍过了,希望对您了解抵押合同效力的内容有所帮助。
在什么情况下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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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对国有企业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3、破产企业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4、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种类、数额
(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综上,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四种,详细内容已经在上文中介绍过了,希望对您了解抵押合同效力的内容有所帮助。
在什么情况下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在什么情况下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172条的规定,普通担保合同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即归于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的无效的几种情形和《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况,可知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存在上述几种情况归于无效,则最高额抵押合同归于无效。  通常最高额抵押涉及三种期限,即存续期、决算期和清偿期。所指存续期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的两者间交易合同的存续时间,也即一系列债权债务发生的期间,而非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的整个期间;决算期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用于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的时间,而关于债权的确定计量可能很快也可能需要段时间,因此决算期可能是期日或是期间;清偿期是抵押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存续期届至,按理来说被担保的债权债务不应再有发生的可能,并应直接导致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额度的确定。但决算期届至,只发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的法律后果,并不当然使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完全终止,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很可能再次发生新债。通常情况下,清偿期届至,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前提已具备,即债权债务关系、被担保债务额度都已确定,并经过决算以会计报表或其他形式表示出来,可以开始清偿。但现实中却经常发生存续期届至,双方当事人在决算期、清偿期内又发生新债的情况。而且存续期与清偿期约束的当事人相同,但均未必与决算期相同。存续期、决算期只能指向全部债权,而清偿期则还可以针对个别债权。存续期一般为期间,决算期一般为期日,而清偿期则既可能是期间,也可能是期日。因此只有在整个三种期限的总和过程内都没有发生由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断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未履行,而确定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在这一点上有很多争议,但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对这种情况下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有不同看法,而是对所谓“存续期”的概念不清所造成的。  简单举例说明,假设
A与
B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自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6间1日之间所发生不超过1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2004年6月30日决算,2004.年12月31日前还清债务,并设置合法有效的抵押。但直至2004.年6月2日A才与B真正发生第一笔1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则我们不能贸然断定该最高额抵押合同因主债权债务关系未发生而无效,即此处实际债权的发生时间虽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间,但仍存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存在期内,只要对第三人没有损害,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均可认定其具有抵押效力。但为了防止损害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最好合理约定债权发生期限、决算期限和清偿期,或直接约定在债务清偿完毕前的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只要总和未超过最高限额则均可计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内。  可见,在希望通过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来减少自身风险、保障债务的有效履行时,必须要注意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各个期限的设定与所担保债权发生时间的契合程度,以及担保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金额的额度比例,以确保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如在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时为求简单快速而未仔细审查各项期限、金额等要素,导致最高额抵押合同存在瑕疵,甚至最终无效,产生使所有的债权都失去保护的不利后果,是得不偿失的。因此,要在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之初就合理有效地审查各项注意事项,有效规避这类风险。  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同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能否再次签订非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因包含最高限额通常担保金额较大,对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和债权人的资金能力都有较高要求,但无论从其法律性质还是各种法律规定,都不能得出其对签订当事人之下一步行为的限制。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之前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后,为充分有效利用该抵押效力不会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之外另行订立抵押借款合同,但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当事人也有权重新订立或改变已订立的合同。  关于双方当事人可否经合意将后续发生的无担保债务纳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范围的问题,一般来说,在总计金额仍低于最高限额,债权用途符合抵押合同约定,且债权发生的时间在最高额抵押的存续期间内,即可。但如法律关系中存在善意第三人,且该纳入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实现将产生不利影响时,则存在后发生的债权不得纳人最高额抵押范围,得不到清偿的可能和风险。简单举例如下,债权人A与债务人B之间于2002年5月设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最高限额500万,担保债权至2005年5月,但在2004年3月A付给B450万后,同年8月A与
B又单独订立了50万元的借款合同,未作登记且未提供抵押。与此同时B与第三人c签订50万元借款合同未作登记未提供抵押。后因B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将于2005年4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500万元。此时,
(1)在债权人A享有优先受偿权的450万元债权,优先得到清偿后,所余的50万元由A和c按照比例清偿,即每人25万元。
(2)如A先于c知晓这一情况,并提前于2004.年11月与B商议,将后来单独发生在两者之间没有抵押的50万元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内,则A能够获得500万元债务的全部清偿,而
C则得不到清偿。
(3)如A与C同时知晓这一情况,c向申请财产保全,而A与
B约定将债务纳入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则A与
B的这一约定,因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已因发生确定事由而无效,且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嫌。A仅可就之前的450万元取得优先受偿,之后的50万元债务须与c按比例清偿。  可见,作为最初债权人,如双方后续单独订立无抵押债权债务合同,且寄希望于协商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来保全债务的话,则存在的风险较多,因此不推荐使用。而作为后发生第三债权人,即与已经与其他人签订过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债务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新债权人,在考虑到债务人财产承受能力时,应以其与前一债权人所约定的最高限额而非当时的实际发生债权额度估量其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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