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后前三年是否视为商标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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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撤销后该商标就是无效的,对于商标的具体认定和处理,是需要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到商标管理部门进行合法的申请办理的,由商标管理部门在进行审查后来决定是否认定商标权。
商标撤销后前三年是否视为商标无效?

一、商标撤销后前三年是否视为商标无效?

商标撤销后,该商标是无效的。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起诉。其中对于因商标注册不当、商标争议而由他人提起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商标撤销的事由有哪些?

1、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1)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c、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d、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关商标撤销的具体程序和规定,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进行了规定,相关事项的办理上,可以基于实际的商标权认定情况来进行处理,符合上述撤销的事由的,可以由商标管理部门来发布商标撤销的行政请求,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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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处理程序不同。由于无效的注册商标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应当由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做出,但是并不排斥社会公众对注册商标的效力进行监督;注册商标可撤销的申请一般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得主动撤销,必须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再次,撤销的效力与无效的效力不同。前面已经提到,注册商标无效是当然的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具有溯及力;而注册商标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是被撤销后其效力才归于无效,因此被撤销注册商标是嗣后的无效、相对的无效,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可见,注册商标的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存在着很大差异,对二者进行细致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在我国商标法理论和实践中,并未对二者进行有效区分。我国商标法实际上将注册商标的无效作为条件来看待,而将注册商标被撤销作为其被裁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在表现形式上,只能表现为注册商标的无效,从而极大强化了商标法的公法或日行政法性质,而弱化了商标法的私法性质。
实际上,作为知识产权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法本质上是私法。在发动主体上,商标行政管理机构一直是最主要的主体,这就弱化了与注册商标最有利害关系的主体的申请发动权,也大大增加了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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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注册商标的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存在着很大差异,对二者进行细致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在我国商标法理论和实践中,并未对二者进行有效区分。我国商标法实际上将注册商标的无效作为条件来看待,而将注册商标被撤销作为其被裁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在表现形式上,只能表现为注册商标的无效,从而极大强化了商标法的公法或日行政法性质,而弱化了商标法的私法性质。
实际上,作为知识产权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法本质上是私法。在发动主体上,商标行政管理机构一直是最主要的主体,这就弱化了与注册商标最有利害关系的主体的申请发动权,也大大增加了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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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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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说他们公司为了更好的发展,然后就想申请一个商标权,那么这个撤销商标无效的行政起诉状咋写的?
[律师回复] 上诉人(简称)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年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龚某,上诉人北京神有限公司(简称神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某,被上诉人车王(中国营有限公司(简称车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争议商标是第9563526号“图形”商标,注册人是神州公司。
车王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作出商评字〔2014〕第105807号《关于第956352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第10580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适用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虽经过艺术化处理,但其中字母“”与“”均为规范字形,仅字母“”省略了中间一横,相关公众容易将争议商标整体识别为汽车的英文单词“car”。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救护运输、停车位出租、汽车出租、车辆租赁”等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提供上述服务的载体或工具等一般特点,相关公众难以通过该商标区分服务的来源,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相关公众不易将争议商标识别为单词“car”,从而具有显著性的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5807号无效宣告请求……(本文书还有517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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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有哪些区别
注销和撤销的区别如下:定义上:注销是在达到法定或者约定期限、条件,出现法定事由、情形时,到有关机关消灭取得的资格,证件。撤销是由有关机关在当事主体实施违法行为,达到法定撤销要件后,撤销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件等撤销指从法律上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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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各位律师,撤销婚姻是无效的吗?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呢?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一)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二)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四)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五)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一)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二)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请求人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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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无效劳动合同能撤销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法律法规上劳动合同没有撤销的说法。在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有解除或者终止。当劳动合同无效时,可以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合同无效或者由人民判决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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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法律法规上劳动合同没有撤销的说法。在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有解除或者终止。当劳动合同无效时,可以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合同无效或者由人民判决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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