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乙肝看守所该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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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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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有乙肝看守所该如何处理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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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乙肝看守所该怎样处理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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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有乙肝看守所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乙肝患者,情况严重可以取保候审。但是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之后是否会收监,需要根据的判决。或者可以向提出申请,请求保外就医。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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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乙肝看守所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有乙肝看守所该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乙肝患者,情况严重可以取保候审。但是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之后是否会收监,需要根据的判决。或者可以向提出申请,请求保外就医。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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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乙肝看守所怎么处理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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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看守所导致乙肝病情加重判绝对不起诉能获得国家陪赏吗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患病人犯在期间需及时治疗,但病因不在的,原则上得不到国家赔偿。
在看守所导致乙肝病情加重判绝对不起诉能获得国家陪赏吗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患病人犯在期间需及时治疗,但病因不在的,原则上得不到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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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看守所手机该怎样处理
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扣押其随身物品、外衣、鞋子,该人只着内衣及号服进入监舍。该人物品会有看守所开具一式三份扣押物品清单,在该人出所时持清单,领回扣押物品。在押人员如携带危险品未被发觉的,违反看守所监规,会被加戴械具、严格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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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在盐城看乙肝能报销多少
[律师回复] 如为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可申请门诊慢性病报销。门诊慢性病。对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在职人员全年不超过1200元,退休人员全年不超过1500元。患高血压病(II、III期)、糖尿病、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肺心病、类风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炎、银屑病等10种疾病的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先负担300元,再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其中,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报销80%,个人负担20%;在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就诊的,报销90%,个人负担10%。原则上本地慢性病人员进社区卫生服务站刷卡就医(无起付线)。携带:公立医院诊断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于每年的1月或7月份到社区备案。如发生住院费用,可携带出院小结、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医保中心备案。其他费用报销与普通职工待遇无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当年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用完后再自付500元(城镇低保、特困、重残人员0起付线),起付线以上至2500元的部分,发生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八家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的费用补偿70%,其他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50%。起付线以下和门诊统筹基金补偿以外的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可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余额支付。
2、门诊慢性病。对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在职人员全年不超过1200元,退休人员全年不超过1500元。患高血压病(II、III期)、糖尿病、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肺心病、类风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炎、银屑病等10种疾病的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先负担300元,再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其中,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报销80%,个人负担20%;在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就诊的,报销90%,个人负担10%。原则上本地慢性病人员进社区卫生服务站刷卡就医(无起付线)。
3、门诊大病。患恶性肿瘤、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血管意外等疾病的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直接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无起付线),报销比例与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相同。大病人员按照就近原则选择一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刷卡就医即时结算,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现金就医的或经定点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到指定的医疗机构现金就诊的,就诊结束后,凭急诊证明、转诊证明和现金发票等相关材料回定点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享受门诊大病报销待遇。患慢性肾功能衰竭的参保人员进行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的费用,40000元(含40000元)以内按实报销,超过40000元的部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
4、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盐劳社医2009年9号文件)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乙类项目、自负费用后再按比例报销。在职人员按年度计算,先由个人负担住院起付线(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市一院、二院、三院、四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慈航医院、新东仁医院、迎宾医院〉年内首次住院起付线为800元,以后每住院一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500元;二级专科医院和一级医院〈除以上八家医院及八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年内首次住院起付线为600元,以后每住院一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300元;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八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线为200元,年内在二级专科医院和一级医院住院时,已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住院的次数合并计算),起付线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报销85%,个人负担1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报销90%,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部分,报销95%,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的一半,对应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2.5%、95%、97.5%。住院医疗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不分在职与退休)。连续参保满1年的方可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连续参保满6个月不满1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30000元;满1年不满2年的,限额50000元;满2年以上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待遇。
5、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参保人员安装人工器官等特殊材料费用,符合盐人社〔2011〕367号文件《盐城市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单次合计费用不超过200元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200元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报销9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报销8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报销80%;3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5%。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对医用材料费用年度支付最高限额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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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拘留怎么处理
乙肝病人,涉嫌犯罪被拘留同样按照所犯罪行定罪量刑。判刑后,如果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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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看守所律师会见看守所会不会弄假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规范律师会见接待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须知。
一、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向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辩护律师的,变更后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办案机关。
三、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如未到办案机关告知,第一次直接到要求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会见:
(一)刑事辩护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四)律师的联系方式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
(六)辩护律师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辩护律师。变更辩护律师的,应当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名辩护律师不得同时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辩护律师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分别会见。一名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带领本律师事务所的另一名律师或者实习律师参与会见,完成辅助工作。
辅助人员所需手续参照辩护律师会见办理。同一辅助人员不得参与会见同案中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六、辩护律师提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翻译人员填写《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表》,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证明。办案机关批准会见或者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开具《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书》或者《不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书》。
辩护律师需要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准予翻译人员参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书》。
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须经侦查机关的许可。经办案单位出具准予会见通知书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八、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法定工作日进行,经同意,也可以在节假日会见。
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使用电脑等电子办公设备。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会见情况。

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禁止转递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二、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的,应当阻止,并提出警告。辩护律师不听从管理的,可以终止会见。

三、辩护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安排会见的,可以终止会见:
(一)提交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虚假或者无效的
(二)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接受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二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
(四)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犯罪嫌疑人,未经侦查机关许可的
(五)其他违反会见规定行为的。
人在看守所公证处可以去看守所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见律师,不容许见任何人。已经判决正在服刑的罪犯,虽然可以探视,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
审判之前是只能律师会见,家属朋友均不能探望。家属朋友可以写信,但信件的内容全部要经过管他的管教检查,所以要保证信件内容与案件无关才能寄到他手里。可以寄东西也能收到,但寄的东西不能有金属配件在上面,所送去的东西也不能有要有扣子、拉链、绳子之类的东西在上面,如果有,干警会剪掉再接收,有的甚至当场就会拒收。另外你们还可以给他打钱,在内需要用钱,日常用品及要加菜都需要用钱购买,钱在里面很安全,是上在一个专门的账户里面,别人拿不到的。人到以后,律师能见当事人,在时家属要到判决刑生效后才能探视,生育刑期超过3个月的探视完后就会送到,在那里就按规定一个月能见1-2次了。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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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是监狱吗,看守所探监条件有哪些?
看守所并不是监狱,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两个场所的设置意义也是不一样的。看守所探监条件1、主体条件。2、证件条件。3、时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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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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