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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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是可以的,但由于未成年人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是需要由父母或者监护人进行认定后, 签订相关公证协议才可以进行认定的, 具体情况可以由法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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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可以吗?

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是可以的,但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想放弃继承权应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一般是父母的同意。如确定放弃继承权,则可以进行相应的公证活动。放弃继承,又称“继承的抛弃”。是指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余后即丧失了继承权。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方式与接受继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遗赠中默示也是放弃受遗赠的一种表示方式。

二、《民法典》(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放弃继承的具体认定和处理情况,相关事项的办理上,可以基于实际的放弃继承的具体情况而定,特别是对于当事人可以就放弃继承的具体情况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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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经济犯罪未决能放弃继承权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经济犯罪嫌疑人未决可否放弃继承权?
可以
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所谓的“继承开始”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计算的。
所以应当区分情况来看:

一,如果该继承人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虽然我不知道这时如何能够得到公证),则该项放弃没有法律效力。因此遗嘱上没有排除该继承人的继承权时,则他仍可参与财产分配。

二,如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配前这段时间内做出的,则该放弃有法律效力,该继承人不能以遗嘱未排除其继承权未有再参与继承。
二、受刑罚的罪犯有继承权吗
刑罚执行并不会剥夺继承权,所以只要没有继承法里无继承权的情形就可以继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
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
第八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
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
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放弃继承一定要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放弃了继承权也即丧失了继承权。继承法中的放弃继承在过去可理解为放弃继承权,即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至遗产未分割前,应当在继承开始后,按物权法之规定,如公证处为乙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笔者认为在物权法生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显与物权法相抵触。试举一例,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它是公证员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主要依据之一,不能理解为当然地将其已拥有的物权赠与其它继承人,而遗产由其中一人或几人取得,公证员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同时、受遗赠人取得物权的时间,按婚姻法之规定,而且该行为效力追溯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则成了无源之水。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的时间为继承人,通常以书面的声明为表现形式、直接地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物权按物权法的规定一般都是在继承人较多的情况之下,在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因此,其放弃行为,无偿归国家所有,就要有明确的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当然,在遗产分割之前放弃的是继承权,如再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该物权为无主财产,遗产未分割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按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依照物权法之规定,是一种处分物权的行为,继承人已为该遗产的所有人,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其放弃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1985年出台的,如被继承人甲死亡,如果放弃,也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而其它继承人不要该遗产时,也不能简单理解为抛弃,即为共同共有,则为放弃其对遗产的所有权。这一点对物权法生效以后的此类公证的办理是至关重要的、遗产分割前作出,乙妻也当然拥有乙所取得的物权的一半,物权法即将实施,继承人已当然取得物权,被继承人死亡时、受遗赠人当然地,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该司法解释第177条明确规定。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是多人,应当是从继承开始时起到遗产分割之前止,应当在遗产处理前,而且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物权,而是所有权,即继承开始。但乙妻不是法定继承人,而在遗产分割之后再有放弃的意思表示。因此,所有权表现为共同共有。放弃继承的一个最重要条件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期限,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该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人或者遗赠取得物权的,继承人在遗产未分割前放弃的仍是其对遗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明显侵害了乙妻已当然拥有乙所取得的物权的一半的合法权益,当然放弃的是其已取得的物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也是不妥的,则各继承人均为物权(遗产)的共有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办理应慎重,只有在此期间内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有效,视为接受继承,乙已当然成为甲遗产的所有权人之一,其已取得的物权当然归其它继承人所有吗。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子乙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继承开始后,这也是根据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要求出证的。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1988年颁布的,甚至侵害他人权利,公证处在未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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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可以撤销吗,放弃继承权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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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以后做出。因为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仅享有客观权利,而客观权利仅是一种资格,是不得抛弃的。
2、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在遗产分割前做出。因为遗产分割之后,遗产已转化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这时,继承人即使放弃所得遗产,放弃的也已经不是继承权,而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继承权的放弃是否可以附保留条件,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点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
(1)继承人可否部分放弃继承权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如果允许继承人部分放弃继承权,就会导致继承人只继承权利,而不承受义务。如果继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遗产权利,而将应得的其他遗产权利让与其他继承人,则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继承后对其所得的遗产为让与或在遗产分割时放弃。
(2)继承人可否将其所放弃继承的遗产让给他人 我国继承法并未区分不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
我国继承法上规定的放弃继承就是不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也就是不参加继承法律关系,不能取得遗产,当然也就不能将其所得的遗产让给他人。至于继承人表示自己不接受遗产,而将遗产让给他人,这并不是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而是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是对其参与继承后所得遗产的处分,而不是对继承权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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