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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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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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常来说,若管理公司、证券的职权职权虽然被滥用,但是却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院则一般不会量刑。
新刑法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怎么判?

一、新刑法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怎么判?

新刑法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判刑规定具体如下: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没有构成犯罪的处罚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 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份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集股份、股票L市和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审核债券发行、公司上市等申请的国家机关职员,在履行自己职责的时候,必须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自己的职权,否则滥用行为被发现后,违规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刑事方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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