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造枪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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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造枪怎么判

按照《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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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非法造枪怎么判刑?
法律规定非法造枪应当是按照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中明确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制造枪支弹药的,将会根据上述的标准来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按照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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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制造枪支罪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不同
前者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后者所侵犯的客体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不同
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前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后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4、主观要件不同
前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后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有以非法销售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此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5、法律处罚不同
前者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者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制造枪支、销数量大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较多的;已经使枪支流散到社会的,等等。
“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出售的枪支被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出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出给犯罪集口的;因出造成多人伤亡的,等等。
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制造枪支罪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不同
前者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后者所侵犯的客体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不同
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前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后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4、主观要件不同
前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后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有以非法销售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此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5、法律处罚不同
前者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者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制造枪支、销数量大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较多的;已经使枪支流散到社会的,等等。
“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出售的枪支被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出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出给犯罪集口的;因出造成多人伤亡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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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枪支罪怎样判刑?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非法制造枪支罪怎样判刑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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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儿子他前段时间因为非法制造枪支被抓了,我儿子他也是为了谋取私利,他才这么做的,现在他很后悔,他想为他自己进行辩护,所以我儿子他现在想咨询一下。非法制造枪支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黄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黄某的同意,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提出以下辩论意见,请二审合议庭予以参考。
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上诉人黄某有期徒刑7年,违背了刑法的相关规定,量刑过重,而且认定上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证据不足。其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黄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故意。
上诉人黄某在购买本案所谓的“枪支”时,认为该枪支是玩具枪和仿真枪,因为从该枪的外观、颜色、样式等都与玩具枪和仿真枪一摸一样,而且价格上每支也与国内的玩具枪价格基本是一样的即120元/支,钢笔式手枪30元人民币一支,比中国的玩具枪价格还更便宜,上诉人根本就没想到他是一把真枪或具有杀伤力的枪支,于是购买回来收藏,如果上诉人知道他是中国所指比如公安机关或相关执法部门所持有的那种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那作为上诉人是绝对不会购买的,因为都知道如此的枪支是不可能持有的。上诉人不是枪弹专家,以前也没有接触过枪支,所以根本就不会分辨真假枪支,而误认为是玩具枪就购买收藏。
再说,所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在主观上
首先要求犯罪行为人在认识到持有的枪支是真实的枪支的前提下非法持有,在上诉人没有认识到该枪支是什么性质的前提下,属于实际性质上的认识错误,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中“非法持有”的故意。
关于上诉人持有各种非军用子弹共计70发,当时也是在该店里店主以属于收藏品赠送的,让上诉人拿回收藏,而且该子弹是没有任何杀伤力的,就算是真实的子弹70发也不够非法持有弹药罪的非军用子弹二百发的立案标准,故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弹,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
喀地公刑痕鉴字【2009】010号《枪弹检验分析意见书》中的鉴定结论为:送检的4支自制手枪和1支钢笔式手枪“可以”认定为枪支。该鉴定意见书没有认定上诉人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还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或者是仿真枪等。如果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就达不到本罪“情节严重”,如果是仿真枪就构不成犯罪。
同时该意见书中没有有关送检枪弹是否具有杀 伤力、是否能正常使用、枪支撞针弹簧公称压力、子弹出膛初速度、有效射程及枪支质量问题是否可以使用等有关数据及论述。而以上问题涉及到是否具备真枪支的要件,鉴定人不能仅仅以送检枪弹具备枪械基本诸元,就鉴定为枪支。例如:工人用的可填装火药子弹的射钉枪也符合枪械的基本诸元,我们就能说射钉枪是枪支吗?鉴定人应以杀伤力、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是报废枪支等方面进行论述和解说,而不是从形态、外形、基本诸元上进行臆断为真枪支。而刑事证据要求证据证明标准是证明结果的排他性和唯一性,因该证据的证明结果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不得只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其次,《枪弹检验分析意见书》的检验看出,上诉人黄某持有的非军用子弹的口径大于玩具枪的口径,即便将该子弹装入该玩具枪,该枪也不能正常使用的。
喀地公刑痕鉴字【2009】010号枪弹检验分析意见书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客观性,而且是公安机关在本部门侦查的案件时,就本部门为自己办理的案件做出鉴定,鉴定为“枪支”,其鉴定缺乏合法性。所以该分析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一审法院依据此做出判决缺乏客观公正,证据欠缺确实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过重,违反了刑法量刑原则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就算上诉人黄某的罪名成立也应当是判处3年有期徒刑,而并非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法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案就算上诉人黄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5支,子弹70发,罪行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二)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空气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的规定,也应当是判处上诉人黄某3年的有期徒刑,而一审法院却以最高的最顶格的7年判处上诉人徒刑,严重量刑过重,违反刑法关于量刑适当原则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而且上诉人的持有行为没有导致枪支流入社会,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危害后果及其他恶劣情节,只是为了个人收藏。
无论从刑法的哪一方面讲都不可能在该罪量刑范围处以最高刑期。
上诉人并非持是持有50支手枪,而是5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该罪“情节严重”的起点,即应是以3年的量刑度量刑,如果上诉人黄某持有50支手枪或者军用枪支,同时又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么判处7年是合法的,可本案并非如此。
四、上诉人一贯表现良好,平时与邻里相处和谐,上诉人作为女性既便是失业也自食其力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小生意、合法经营、一贯表现良好。没有暴力倾向,无前科,一经讯问就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调查,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将持有的枪支流失到社会上也没有造成重大后果,请求法院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综上所述,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持有枪支的故意,客观方面也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一审法院就此对上诉人判处有期徒刑7年,量刑严重背离了刑法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上诉人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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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邻居,他没有什么正式的上班的单位,但是每次出去赚钱都出去很长时间,没想到前几天因为制造枪支被抓了,问一下邻居制造枪支被抓了,非法制造枪支罪是危险犯吗?
[律师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枪支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家对制造、销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本法第126条规定,具体表现为下列几种:
1、超过限额制造枪支。
“超过限额”是指超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制造或销售枪支的年数量指标或任务。
2、超过限额销售枪支。“销售”除包含销售的意思外,还包括配备的意思,即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范围向特定的对象进行销售。
3、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即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枪支的性能、结构进行制造。
4、不按照规定的品种销售枪支,即不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进行销售。
5、制造无号枪支,即不在枪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
6、制造重号枪支编制的同一枪支序号铸印在两支或多支枪支上,换言之就是两支或多支枪支使用同一序号。
7、制造假号枪支,即在枪支上使用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本没有下达的序号。
8、非法销售枪支,即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销售枪支。
9、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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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非法造枪支怎么判刑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中明确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制造枪支弹药的,将会根据上述的标准来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按照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行为人非法造枪支怎么判刑,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阅读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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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枪支罪既遂怎么判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非法制造枪支罪既遂怎么判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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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个亲戚因为非法造枪被抓了,说是在家里搜查到一些原料,想要问一下非法制造枪支怎样缓刑有什么法律规定呢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一、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1]
构成要件编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这种危险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对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管理,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颁布的《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国家管制,从而形成了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体制。因此,本罪不仅违反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枪支、砷药、爆炸物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及爆炸物。
所谓枪支,是指以火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子弹、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其不仅指整枪,而且也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具体包括各种军用枪支、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民用狩猎用枪,如有膛线猎枪、散弹枪、火药枪等;体育射击运动用枪,如小口径步枪、手枪、汽步枪、汽手枪等,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其他各种对人身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土抢、砂枪、钢珠枪、电击枪、特种防暴枪等。
所谓弹药,是指能为上述各种枪支使用的子弹、金属弹丸、催泪弹或其他物质。
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包括军用的地雷、手雷、炸弹、爆破筒以及民用各类炸药,如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等,雷管、如火雷管、瞬发电雷管等;继爆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破装置,如非电导破管,各种非电雷管等;起爆药,如雷管、雷银等;岩石、混凝土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等等。
如果行为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不是上述枪支、弹药或爆炸物,而是其他诸如游艺运动汽枪、制作影视戏剧用的道具枪以及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则不宜以本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所谓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进行制造,也无论是否制造成功,抑或是自用还是出售,只要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所谓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买卖,即包括以金钱货币作价的各种非法经营的交易行为,亦包括以物换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以及赊购等行为方式。无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属于买卖行为,即构成本罪。
所谓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许可,私自在国境内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其既可以通过陆运、水运或空运,亦可以是随身携带,其方式的不同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所谓非法邮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通过邮局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既可以成批邮寄,亦可以夹在其他邮寄的仿品中邮寄。无论方式如何,只要展于非法,即可构成本罪。
所谓非法储存,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收藏或存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既可以藏在家中,又可以存在他处,如山洞中、他人家里等。不论地点如何,只要属于非法,就不影响本罪成立。
所谓非法,在本罪中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的有关行为。如果经过有关部门许可,但是由于行为人采用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而得以批准的,此时尽管形式合法,其实质仍属非法,一经查获的,亦应当以本罪的非法论处。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如果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后,又自己运输和贩卖的,只构成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非法从事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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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枪支罪既遂怎样判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非法制造枪支罪既遂怎样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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