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会一直产生利息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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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会。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款,会产生滞纳金及利息,并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年利率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四。在此范围内,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欠款会一直产生利息吗

会。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款,会产生滞纳金及利息,并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年利率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四。在此范围内,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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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会产生多少利息
逾期利息=逾期金额乘以0.05%乘以逾期天数,每日都会收取并且按月计算复利。国家允许的年化利率是金融机构不得超过24%。那么信用卡欠款会产生多少利息下面律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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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了先利息后本金的高利贷,一直在还利息,现在逾期了还有什么办法?他们说逾期费是本金的30%再加500车油费
[律师回复] 利息超过本金并不一定是高利贷。rnrn区分是否高利贷应看其约定利息为多少。rnrn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rn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rn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rn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r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n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n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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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是否会产生利息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信用卡欠款是否会产生利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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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请问一下,我办银行的信用卡,利息一直在加,我要还利息吗
[律师回复]
1、分期还款
如果确实还不上信用卡,可以办理信用卡分期,逐期偿还。信用卡分期没有利息,但是有手续费。银行为了激励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经常推出一些优惠活动,比如办理分期送积分、送礼品或者分期手续费打折等等,如能参与这些优惠,也可以薅到一点羊毛,节约分期成本。
2、偿还最低还款额
发卡银行是允许持卡人按最低还款额(大概账单金额的10)还款的,但是按最低还款额还款时,账单内的消费将不再享受免息期,需要自消费日起按日支付万分之五的利息。这样可以避免信用卡逾期,延长还款的时间。
3、变更信用卡账单日
大多数银行的信用卡,只要正常使用6个月后就可以更改账单日,如果发现当期消费太多,全额还款有困难就可以在最终还款日前几天申请更改账单日,这样就可以多获得一定时间的免息期。
4、主动与银行协商解决
一旦连最低还款额都还不上了,最好的办法就是持卡人马上和发卡银行联系,说明自己的情况,表示自己并非恶意欠款,只是由于一时的经济情况变动无法马上还清,申请延期还款。一般来说,只要持卡人主动联系银行,银行通常都会为持卡人设计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还款方式,比如将欠款金额延期1-2个月偿还,利息予以折扣或是每个月偿还一个持卡人能接受的额度。毕竟一旦持卡人无法还款对于银行来说这笔钱就属于坏账。因此,银行会很乐意挽救每一个想要还款却暂时无法还款的持卡人。
如果持卡人连10的最低还款额都还不上,那么千万不要选择跑路,即换地址、换手机,让银行联系不上等等。这种方式也是最糟糕的,要知道,你的个人资料和信用情况都会在央行的征信系统中有记录,以后不管你跑到哪里,除非这辈子不和银行打交道,不再自己实名交水电煤气费等等,不再买手机卡和办理固定电话等所有需要实名的事情,否则银行就会找到你。而你的信用记录也被抹黑了,以后将很难获得银行贷款和信用卡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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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能否主张利息,如何计算欠款利息
主张欠款利息的条件:1、欠款上的还款时间。2、欠款上的具体条款内容。欠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的,应当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从其约定。未明确约定利息的,利率就不应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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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作为担保人,借款人一直没有钱还款,那么担保人就要一直替他还利息吗利息吗?
[律师回复] 具体要看担保人同意签的担保合同是一般担保还是特别担保。如果是一般担保,那么担保人可以主张有还债能力的债务人(也就是被担保人)没有履行其义务时可以不承担义务。也就是说债务人先履行,执行完之后不足部分才由担保人履行。如果是特别担保,则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任何一方履行债务。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是在签合同时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责任为是特别担保。
但是不管担保人出于那种规定承担了还债责任后都可以向被担保人主张偿还他所承担的债务。也就是担保偿还债务后成为新的债权人。
被担保人死亡,他的继承人应该以他继承的遗产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剩余部分由担保人承担,担保人偿还债务后不能再向继承人要求偿还。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作为担保人,借款人一直没有钱还款,那么担保人就要一直替他还利息吗利息吗?
[律师回复] 具体要看担保人同意签的担保合同是一般担保还是特别担保。如果是一般担保,那么担保人可以主张有还债能力的债务人(也就是被担保人)没有履行其义务时可以不承担义务。也就是说债务人先履行,执行完之后不足部分才由担保人履行。如果是特别担保,则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任何一方履行债务。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是在签合同时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责任为是特别担保。
但是不管担保人出于那种规定承担了还债责任后都可以向被担保人主张偿还他所承担的债务。也就是担保偿还债务后成为新的债权人。
被担保人死亡,他的继承人应该以他继承的遗产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剩余部分由担保人承担,担保人偿还债务后不能再向继承人要求偿还。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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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利息
工程欠款利息需要由双方来进行约定,只要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都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比较高,高于的部分是不会受到法律支持的。对于利息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就算是交付之日,利息需要跟着本金走,未按合同中所约定的日期交付本金的,那么就需要什么时候支付利息;因此,在确定利息时就需要双方好好的协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若是对工程欠款利息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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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村里欠我一万多元钱二十多年了,一直没有利息还不还我该怎么办一直没有利息
[律师回复]   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没有利息。但判决错误进行国家赔偿时则有明确规定:必须同时赔付利息。司法解释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为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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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能否主张利息 可以主张欠款利息吗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得到法院的部分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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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给对方,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只是口头约定利息3分,对方开始还是一直在支付利息,后来没有支付利息,经过法院调解且已进入执行,但现在对方说以前还的是本金,不是利息,法院现在准备再审,请问法院会认定对方还的是本金而不是利息吗
[律师回复] 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欠款人逾期没还,是可以向欠款人索要逾期期间的利息的(自逾期未结清货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偿还利息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欠款人逾期未结清货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不就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责任。
扩展资料:利息损失计算起点:付款期限决定了逾期付款违约损失的起算点,付款期限截止之日即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开始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以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在双方未书面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被告应依双方的交易习惯在每年年底结清所欠货款,被告经原告同意出具了欠条的行为,但双方并未因此达成变更支付货款期限的意思表示,原告亦未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从最后一次逾期未结清货款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欠条不同与借条,欠条的形成可能是基于侵权、买卖、服务、购销等关系,其反映的是法律关系背后的结算结果,属于一种单纯债权债务的体现。对欠条的性质认定应回归到法律关系本身,解开面纱方能看透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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