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不一定适用缓刑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故此对于非非累犯、非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聚众斗殴的罪犯,满足以下的条件,则有可能可以被法院宣判执行缓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二)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犯罪动机。聚众斗殴罪中的杀人、伤害行为,虽然与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是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杀人、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所以,凡是为了争霸 "势力范围",或者明确表示要打服对方,而行凶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而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则往往是对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宿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如果是临时起意伤害对方,也往往是因为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明显的在对方一边,或者在互殴中伤害他人,这种情况往往是双方都有过错,责任不易分清。
当然,《刑法》第292条第2款明文规定: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三)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者在客观方面有相同之处,如犯罪形式都是聚众,但两者存在明显不同。首先,犯罪动机不同,前者大多是为了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新鲜等流氓动机而破坏公共秩序,后者则多是为了实现个人某种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调工作等而破坏公共秩序。其次,情节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节严重,后者要求情节严重,必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最后,两者犯罪方法不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还可以是非暴力方法。
对于五年内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处罚的聚众斗殴犯罪分子,是法定不能被执行缓刑的情形。此外,若对组织、策划于聚众斗殴活动等的首要犯罪分子,也不能被执行缓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若是收到了此类申请执行缓刑的请求,一般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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