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以被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的。
9、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注:“患有严重疾病”,司法实践中需要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患病证明。
二、《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取保候审的办理,是需要由司法机关对相关犯罪分子的实际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后认定的,特别是对于取保的具体范围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涉及到取保的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那么是无法办理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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