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是否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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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同居关系是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的,虐待这个构成要件在客体要件上是侵犯到家庭成员在家庭当中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居的关系也是属于家庭关系的,所有同居关系也是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同居关系是否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一、同居关系是否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

同居关系是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的,虐待犯罪是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当然是合法婚姻基础上产生的家庭中夫妻、父子等人之间的关系。

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这种不合法的婚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应视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所以可以认定同居关系构成虐待罪构成要件,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二、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虐待罪,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这是属于对家庭的成员之间的一种关系的侵犯,所以必须要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这里的家庭成员是包括同居关系所产生的家庭成员,也需要按照虐待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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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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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邻居总是虐待她女儿,我们看不下去了,觉得她这是在犯罪,我想问一下虐待女孩法律责任是什么?我们很想告她了。
[律师回复] 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1] 。该《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1] 分别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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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暴虐待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实施家庭暴力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施暴,手段残忍,程度较强,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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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明确,对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3、长期遭受家暴后杀害施暴人 可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明确,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为防止再次遭受家暴或摆脱家暴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因遭严重家暴,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杀害施暴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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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二、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致人重伤有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致人重伤相比,两罪的的区别主要在:
1、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是使用殴打等手段伤害他人身体,以致发生被害人人身器质性的或功能性的损害的结果;虐待罪的故意内容,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和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虐待者伤害的结果,对造成伤害的是持过失心理状态,而被虐待者之所以被致伤,是由于长期受虐待的结果。
2、行为的特点不同。从犯罪形态看,虐待行为属连续犯罪,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的原因,一次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对被害人伤害;而故意伤害罪则可由一次行为构成。但是,行为人在实施虐待过程中,又以伤害为目的,故意实施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结果的,则应定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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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的孩子总是不听话,被我哥哥后来找的一个嫂子给虐待,三天两头的一顿打,构成了虐待罪,我国法律规定的什么是虐待罪呢?
[律师回复] 虐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及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利。
  虐待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对被侵害人实施虐待行为。
常见的虐待行为主要是肉体上的虐待和精神上的虐待。肉体上的虐待主要是指经常性的打骂、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过度劳动等。精神上的虐待主要是指,经常性的侮辱被害人人格、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让其与他人和社会接触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虐待行为只有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虐待罪。“情节恶劣”主要从虐待行为的动机、手段、持续的时间以及虐待的对象等方面来综合认定,如虐待老人、小孩或残疾者可以认为是“情节恶劣”。
  虐待罪在主观方面也只能是故意。
至于其犯罪动机,如是为了离婚而虐待配偶,还是为了逃脱赡养责任而虐待老人等,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虐待罪的主体需要具备特定的身份,即虐待者必须是与被虐待者有一定亲属关系且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
对于非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虐待行为,不成立本罪,有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司法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现役军人虐待俘虏罪等。
怎么判断是否构成虐待罪
[律师回复] 一、虐待罪应该怎么认定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 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二、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虐待罪( 1)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儿女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2)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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