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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已经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无效婚姻怎么解除
无效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解除,符合条件的民事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经法院受理后,原告不可撤销,即使提出撤销,法院也不会准许。
在无效婚姻中,是男女方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非法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还是可以请求分割的,另外,即使父母的婚姻关系不受保护,但子女的各项合法权益也不受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