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理、环境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是前者处理的是民事纠纷,后者处理的则是行政纠纷。
1、环境行政处理,是指中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损害民事纠纷进行的处理。具体指《环境保护法》第4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43条所规定的处理行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1)处理机关,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2)处理对象,是环境污染损害中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关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
(3)处理程序方面,环保行政部门一般无权直接处理污染损害民事赔偿纠纷,只能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请求,才能依法处理;
(4)处理后果方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并不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2、环境行政处罚,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对犯有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结果是确定环境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多种具体形式。广泛适用于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只能由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并付诸执行。被处罚的个人或组织如果不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在于
1、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行政处罚的决定者和实施者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它与受处罚人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普通行政关系;行政处分的决定者和实施者并不一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它与被处分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行政组织关系所产生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依据国家有关行政管理的普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处分则依据行政组织法。
4、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劳动教养等,始终与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所有权等基本权利相关;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大多与被处分人职务上的权利有关。
5、两者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由此产生争议后的救济手段也不一致。对行政处罚不服,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不服,相对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污染损害情形发生导致出现了民事纠纷后,一般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来处理,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只能由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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