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债权是否需要审核债权的真实性?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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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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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转让债权是需要审核债权的真实性,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546条明确的规定,债权人如果对于自己所拥有的债权进行转让的没有通知相关债务人时,并不会对该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转让债权是否需要审核债权的真实性?

一、转让债权是否需要审核债权的真实性?

债权转让需要审查债权的真实性。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原告证据不力又不到庭可能面临的风险是什么?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一般情况下,原告的证据证明力不够,如果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原告肯定会到庭陈述事实,竭力维护自身债权。但是,如果无正当理由,原告不到庭,就不符合常规,此种情形下,会有两个不利后果:一是会让法官对借贷的真实性产生巨大的心理怀疑,二是根据民诉证据规则,法院判其败诉顺理成章。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转让需要注意一些事项,比如说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还有就是也需要审核一下债权的真实性,不然很容易导致债权转让出现一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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