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股东大会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三)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四)表决与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五)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二、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下面两种情况:
(1) 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至于召开年会的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
(2) 临时召开股东大会。出现以上六种情况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最后,在我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程序首先要召集股东们、确定召开的时间与地点,保证确定无误、确定临时的提案内容、表决与通过大会内容、最后就要提交会议的记录,当然这也只是个大致的流程,具体的流程还是得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召开大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